關於《國家稅務總局財政部關於延續實施制造業中小微企業延緩繳納部分稅費有關事項的公告》的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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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促進工業經濟平穩增長,支持製造業中小微企業發展,國家稅務總局、財政部發佈《國家稅務總局財政部關於延續實施製造業中小微企業延緩繳納部分稅費有關事項的公告》(2022年第2號,以下簡稱《公告》),明確製造業中小微企業繼續延緩繳納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稅費,延緩繳納2022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部分稅費的有關事項。

  一、《公告》是在什麼背景下出臺的?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促進工業經濟平穩增長,支持製造業中小微企業發展,國家稅務總局、財政部發佈《國家稅務總局財政部關於延續實施製造業中小微企業延緩繳納部分稅費有關事項的公告》(2022年第2號,以下簡稱《公告》),明確製造業中小微企業繼續延緩繳納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稅費,延緩繳納2022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部分稅費的有關事項。

  二、製造業中小微企業如何繼續延緩繳納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稅費?

《國家稅務總局財政部關於制造業中小微企業延緩繳納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稅費有關事項的公告》(2021年第30號,以下簡稱30號公告)規定的製造業中小微企業延緩繳納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稅費政策,緩繳期限在原先三個月基礎上,繼續延長六個月。

舉例1:納稅人A屬於30號公告規定的製造業中小微企業,且按月繳納相關稅費,已經按規定緩繳了所屬期為2021年11月的相關稅費,緩繳期限3個月,按原政策將在2022年3月申報期結束前繳納。《公告》發佈後,2021年11月相關稅費繳納期限自動延長6個月,可在2022年9月申報期內申報繳納2022年8月相關稅費時一併繳納。

若納稅人A按季繳納相關稅費,已經按規定緩繳了2021年第四季度相關稅費,緩繳期限3個月,按原政策將在2022年4月申報期結束前繳納。《公告》發佈後,2021年第四季度相關稅費繳納期限自動延長6個月,可在2022年10月申報期內申報繳納2022年第三季度相關稅費時一併繳納。

舉例2:納稅人B是年銷售額30萬元的製造業個體工商戶,且實行簡易申報,按季繳納,納稅人無需操作確認緩繳相關稅費,稅務機關2022年4月暫不劃扣其2021年第四季度緩繳的個人所得稅、增值稅、消費稅及附征的都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相關稅費繼續延緩繳納期限6個月,延長緩繳期限的稅費在2022年10月劃扣2022年第三季度應繳稅費時一併劃扣。

  三、2021年第四季度延緩繳納的稅費在公告施行前已繳納入庫的,如何享受延續緩繳政策?

製造業中小微企業2021年第四季度延緩繳納的稅費在2022年1月1日後《公告》施行前已繳納入庫的,可自願選擇申請辦理退稅(費)並享受延續緩繳政策。

舉例3:納稅人C按照30號公告規定,延緩繳納了所屬期為2021年10月的稅費,並在2022年2月5日繳納入庫。對該部分稅費,可自願選擇申請辦理退稅(費)並享受延續緩繳政策。

  四、《公告》規定可延緩繳納2022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部分稅費的製造業中小微企業包括哪些?

本公告所稱製造業中型企業是指國民經濟行業分類中行業門類為製造業,且年銷售額2000萬元以上(含2000萬元)4億元以下(不含4億元)的企業。製造業小微型企業是指國民經濟行業分類中行業門類為製造業,且年銷售額2000萬元以下(不含2000萬元)的企業。

《公告》所稱製造業中小微企業也包含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個體工商戶。

  五、《公告》規定的銷售額是指什麼?

銷售額是指應徵增值稅銷售額,包括納稅申報銷售額、稽查查補銷售額、納稅評估調整銷售額。適用增值稅差額徵稅政策的,以差額後的銷售額確定。

  六、《公告》規定的年銷售額如何確定?

按照《公告》規定,可以享受延緩繳納2022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部分稅費政策的製造業中小微企業要符合以下年銷售額條件:

(一)截至2021年12月31日成立滿一年的企業,按照所屬期為2021年1月至2021年12月的銷售額確定。

舉例4:納稅人D屬於製造業企業,於2019年12月20日成立,截至2021年12月31日成立滿一年,其2021年1月至2021年12月的銷售額為1000萬元,按照《公告》規定,該納稅人屬於製造業小微企業。

(二)截至2021年12月31日成立不滿一年的企業,按照所屬期截至2021年12月31日的銷售額/實際經營月份×12個月的銷售額確定。

舉例5:納稅人E屬於製造業企業,於2021年4月28日成立,截至2021年12月31日成立不滿一年,其實際經營月份9個月,總銷售額為1200萬元,則《公告》所稱年銷售額為1200萬元/9×12=1600萬元。按照《公告》規定,該納稅人屬於製造業小微企業。

(三)2022年1月1日及以後成立的企業,按照實際申報期銷售額/實際經營月份×12個月的銷售額確定。

舉例6:納稅人F屬於製造業企業,於2022年1月20日成立,若按月申報,首個申報期為2月,銷售額為100萬元,其實際經營1個月,則《公告》所稱年銷售額為100萬元/1×12=1200萬元。若按季申報,首個申報期為2022年4月,銷售額為300萬元,其實際經營3個月,則《公告》所稱年銷售額為300萬元/3×12=1200萬元。按照《公告》規定,該納稅人屬於製造業小微企業。

計算年銷售額時製造業中小微企業的成立時間,以納稅人在稅務系統中辦理資訊確認的時間為准。

  七、《公告》規定的延緩繳納2022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部分稅費包括哪些?

延緩繳納的稅費包括所屬期為2022年1月、2月、3月、4月、5月、6月(按月繳納)或者2022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按季繳納)的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國內增值稅、國內消費稅及附征的都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不包括代扣代繳、代收代繳以及向稅務機關申請代開發票時繳納的稅費。

  八、製造業中小微企業如何延緩繳納2022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部分稅費?

《公告》明確製造業中小微企業可延緩繳納2022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部分稅費,延緩繳納的期限為6個月。為了便利納稅人享受該政策,稅務部門對電子稅務局進行了優化,開通了緩稅提示功能,納稅人可以通過電子稅務局進行操作。是否符合緩稅條件由納稅人根據實際經營情況自行判斷,稅務機關實施事後風險核查。

舉例7:納稅人G屬於《公告》規定的製造業中型企業,且按月繳納相關稅費,在2022年3月申報期結束前,登入電子稅務局依法申報2月相關稅費後,介面自動彈出是否延緩繳納《公告》規定各項稅費金額50%的提示。納稅人需進行確認,確認不緩繳的,納稅人在該介面填寫理由,並依法繳納相關稅費;確認緩繳的,介面跳轉進入繳款介面並繳納應繳稅費金額的50%,剩餘部分繳納期限自動延長6個月,可在2022年9月申報期內申報繳納2022年8月相關稅費時一併繳納。

若納稅人G按季繳納相關稅費,在2022年4月申報期結束前依法申報2022年第一季度相關稅費後,確認延緩繳納的操作流程同按月繳納的納稅人,緩繳的稅費在2022年10月申報期內申報繳納2022年第三季度相關稅費時一併繳納。

舉例8:納稅人H屬於《公告》規定的製造業小微企業,且按季繳納相關稅費,在2022年4月申報期結束前,登入電子稅務局依法申報2022年第一季度相關稅費後,介面自動彈出是否延緩繳納《公告》規定各項稅費的提示。納稅人需進行確認,確認不緩繳的,納稅人在該介面填寫理由,並依法繳納相關稅費;確認緩繳的,《公告》規定的相關稅費延緩繳納,期限為6個月,緩繳的稅費在2022年10月申報期內申報繳納2022年第三季度相關稅費時一併繳納。

若納稅人H按月繳納稅費,在2022年3月申報期結束前申報2022年2月相關稅費後,確認延緩繳納的操作流程同按季繳納的納稅人,緩繳的稅費在2022年9月申報期內申報繳納2022年8月相關稅費時一併繳納。

舉例9:納稅人I是年銷售額30萬元的製造業個體工商戶,且實行簡易申報,按季繳納,納稅人無需確認,2022年4月暫不劃扣其2022年第一季度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增值稅、消費稅及附征的都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相關稅費延緩繳納6個月,緩繳的稅費在2022年10月劃扣2022年第三季度應繳稅費時一併劃扣。

  九、2022年1月份相關稅費在公告施行前已繳納入庫的,如何享受緩繳政策?

對於在本《公告》施行前已繳納入庫的所屬期為2022年1月的可緩繳稅費,企業可自願選擇申請辦理退稅(費)並享受緩繳政策。

舉例10:納稅人J屬於《公告》規定的製造業中小微企業,並且在《公告》施行前繳納了所屬期為2022年1月的相關稅費。對該部分稅費,可自願選擇申請辦理退稅(費)並享受緩繳政策。

  十、2021年第四季度已緩繳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根據本《公告》規定緩繳期限可再延長6個月,其如何辦理2021年度匯算清繳?

《公告》明確了享受2021年第四季度緩繳企業所得稅政策的製造業中小微企業,在辦理2021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年度申報時,產生的應補稅款可與2021年第四季度已緩繳的稅款一併延後繳納入庫,產生的應退稅款由納稅人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囙此,享受2021年第四季度緩稅政策的納稅人首先應當按照現行規定,在2022年5月底前進行2021年度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其中涉及匯算清繳補稅、退稅業務的,視情形分別處理。

情形一:匯算清繳需要補稅的納稅人,產生的應補稅款可與2021年第四季度已緩繳的稅款一併延後繳納入庫。

舉例11:納稅人K,按季預繳申報企業所得稅。2022年1月申報稅款屬期為2021年四季度的企業所得稅時,應繳納稅款10萬元,按照最新政策規定,其緩繳期再延長6個月可延后至2022年10月繳納入庫。2022年4月,該企業完成2021年度的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結果顯示匯算清繳需要補稅20萬元。由於其享受了2021年度第四季度企業所得稅緩繳政策,該筆20萬元的匯算清繳補稅可與此前的10萬元緩稅一併在2022年10月繳納入庫。

情形二:匯算清繳需要退稅的納稅人,可以自主選擇辦理退稅。

舉例12:納稅人L,按季預繳申報企業所得稅。2022年1月申報稅款屬期為2021年四季度的企業所得稅時,應繳納稅款10萬元,按照最新政策規定,其緩繳期再延長6個月可延后至2022年10月繳納入庫。2022年4月,該企業完成2021年度的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結果顯示匯算清繳可退稅25萬元。相對而言,及時取得25萬元的退稅更有利於企業,囙此其可以在完成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後,選擇申請抵减緩繳的10萬元預繳稅款,並就剩餘的15萬元辦理退稅。

舉例13:納稅人M,按季預繳申報企業所得稅。2022年1月申報稅款屬期為2021年四季度的企業所得稅時,應繳納稅款10萬元,按照最新政策規定,其緩繳期再延長6個月可延后至2022年10月繳納入庫。2022年4月,該企業完成2021年度的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結果顯示匯算清繳可退稅2萬元。相對而言,繼續延緩繳納2021年四季度的10萬元預繳稅款更有利於企業,囙此該企業可暫不辦理退稅業務,待2022年10月,先申請抵减2萬元退稅,再將剩餘的2021年四季度緩繳稅款8萬元繳納入庫。

  十一、2021年第四季度已緩繳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在完成年度申報後,延期繳納應補稅款如何辦理?

2021年第四季度已緩繳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若完成年度申報後產生應補企業所得稅,納稅人無需辦理延期申請,征管系統將自動延長匯算清繳應補稅款的繳款期限。

  十二、按月預繳申報的企業所得稅納稅人,涉及多個月份緩繳企業所得稅的,2021年度匯算清繳應補稅款延緩到何時繳納?

按月預繳申報的企業所得稅納稅人,可能涉及多筆緩繳業務。《公告》規定了匯算清繳產生的應補稅款可與2021年第四季度已緩繳的稅款一併延後繳納入庫,囙此對於存在多筆緩繳業務的企業,可隨同最後一筆緩繳稅款,繳納匯算清繳的應補稅款。

舉例14:納稅人N,按月預繳申報企業所得稅。於2021年11月(稅款屬期為2021年10月)和2022年1月(稅款屬期為2021年12月)享受兩筆緩稅,金額分別為5萬元和10萬元。按照最新政策規定,其緩繳期再延長6個月可分別延后至2022年8月、2022年10月。2022年4月,該企業完成2021年度的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結果顯示匯算清繳需要補稅20萬元。由於其享受了2021年度第四季度企業所得稅緩繳政策,2021年11月的5萬元緩稅最遲可在2022年8月繳納入庫,匯算清繳補稅的20萬元可與2022年1月的10萬元緩稅一併在2022年10月繳納入庫。

  十三、納稅人登記行業與實際經營不一致的,如何享受延緩繳納政策?

對符合緩繳稅費條件的納稅人,登記行業與實際經營不一致等情况,區分兩種情形處理:一是納稅人在市場監管部門登記資訊為非製造業的,可以向稅務機關提供製造業銷售額占全部銷售額超過50%的說明,享受延緩繳納政策,後期需向市場監管部門辦理行業資訊更正。二是對納稅人在市場監管部門登記為製造業的,可向首長稅務機關申請變更行業資訊,享受延緩繳納政策。

  十四、製造業中小微企業享受本《公告》規定的緩繳稅費政策後,是否可以依法申請延期繳納稅款?

符合本《公告》規定條件的製造業中小微企業,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規定可以申請延期繳納稅款條件的,仍然可以依法申請辦理延期繳納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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