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4日,西安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了《西安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規定》(以下簡稱《規定》)。《規定》對重大行政決策的全過程進行規範指導,並規定決策機關違反規定造成決策嚴重失誤,引起重大損失、惡劣影響的,應當倒查責任,實行終身責任追究。
《規定》採取列舉、年度目錄管理相結合的管道規定了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範圍,主要包括五個方面:一是製定有關公共服務、市場監管、社會管理、環境保護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二是製定經濟和社會發展等方面的重要規劃;三是製定開發利用、保護重要自然資源和文化資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四是决定在本行政區域實施的重大公共建設項目;五是决定對經濟社會發展有重大影響、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會公眾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項。同時,《規定》要求決策機關結合職責許可權和本地實際,確定當年決策事項目錄並向社會公佈。
《規定》從決策的啟動、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等方面逐一明確了相關程式和規範要求。比如,決策承辦單位可以根據決策事項對公眾影響的範圍和程度,採用多種形式廣泛聽取公眾意見。決策事項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切身利益或者存在較大分歧的,可以舉行聽證會等。
《規定》明確,決策實施情況應當定期開展決策後評估。但決策執行過程中,發現決策實施後明顯未達到預期效果,或者社會公眾提出較多意見的,應當及時組織評估。決策後評估結果作為調整重大行政決策的重要依據。對造成決策嚴重失誤,或者依法應當及時作出決策而久拖不決,造成重大損失、惡劣影響的,實行終身責任追究制度及責任倒查機制,並對決策過程中的各類主體,分別規定了相應的法律責任。同時,針對探索性改革事項的決策,明確了改革創新容錯機制。(記者:齊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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