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黃石發生一件令人哭笑不得的事,90後男子招嫖被抓,求警察不要告訴家人。
陳某1994年生,大學畢業後,找到一份體面的工作。
2021年11月28日,陳某和幾個朋友一起聚會,在一家ktv喝酒,玩到了淩晨2點。
結束後,陳某到某飯店開了一間房間休息,在酒精的麻痹下,陳某想體驗一把特殊服務。陳某通過網絡聯系上一比特“小姐”劉某,談好400元的嫖資後,陳某讓劉某來他住的飯店進行服務。不一會兒,劉某上樓,兩人在房間內進行了交易。
該事件後,陳某整天擔驚受怕,一方面擔心被警方抓住,一方面又害怕自己染病,內心十分煎熬。
後劉某在警察的一起掃黃行動中被抓捕歸案,警察經過順藤摸瓜,1月7日,陳某也被抓獲。
面對警察的詢問,陳某悔不當初,說自己對不起父母,好不容易大學畢業,有了一份穩定的工作,卻因“一時糊塗”而自毀前程。說到這裡陳某表示自己“知道錯了”,希望警方千萬不要告知其家人。
最終,陳某因嫖娼被處罰拘留5天,並依法通知其家屬。(來源:光明網)
嫖娼行為,我國法律明令禁止,而這種行為也是違背道德的。陳某曾接受過高等教育,應該對這種行為的違法性足够的認識。幸好嫖娼行為只是屬於違法行為,並不算犯罪。經過這次的教訓,希望陳某能够引以為戒,潔身自好。
我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六十六條明確規定:賣淫、嫖娼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在公共場所拉客招嫖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
陳某因為情節較輕,到案後態度較好,最終只被處罰了5天的行政拘留。
陳某作為一個成年人,要求不要告知家人,為什麼警察沒有同意?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97條規定:公安機關應當向被處罰人宣告治安管理處罰決定書,並當場交付被處罰人;無法當場向被處罰人宣告的,應當在二日內送達被處罰人。决定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應當及時通知被處罰人的家屬。有被侵害人的,公安機關應當將決定書副本抄送被侵害人。
陳某雖然已經是獨立民事行為能力人,但是按照法律規定,被公安機關給予行政拘留處罰,需要通知其家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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