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世德貪污、受賄、非法持有彈藥被判1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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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中宏網1月15日電1月14日,西寧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公開對西寧市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政協第十二届青海省委員會社會和法制委員會原副主任、青海省公安廳原黨委委員、副廳長白世德貪污、受賄、非法持有彈藥一案作出一審判決,以被告人白世德犯貪污罪、受賄罪、非法持有彈藥罪,數罪並罰,决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八十萬元;對白世德貪污、受賄所得財物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中宏網1月15日電1月14日,西寧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公開對西寧市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政協第十二届青海省委員會社會和法制委員會原副主任、青海省公安廳原黨委委員、副廳長白世德貪污、受賄、非法持有彈藥一案作出一審判決,以被告人白世德犯貪污罪、受賄罪、非法持有彈藥罪,數罪並罰,决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八十萬元;對白世德貪污、受賄所得財物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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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經審理查明:2013年4月至8月,被告人白世德利用擔任青海省公安廳交警總隊總隊長職務便利,貪污公款40萬元;2011年至2019年,被告人白世德利用擔任青海省公安廳交警總隊總隊長、青海省公安廳副廳長的職務便利,為有關組織和個人在資訊化建設、特種車輛採購、職務晋昇等方面提供幫助,索要和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669萬餘元;2019年11月2日,辦案機關依法對白世德位於西寧市城西區的住所進行搜查時,依法扣押軍用子彈26發。

西寧中院認為,被告人白世德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個人或夥同他人侵吞公款,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貪污罪;利用本人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托人謀取不正當利益,先後多次收受和索取組織及個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非法持有彈藥,其行為已構成非法持有彈藥罪,對其應實行數罪並罰。鑒於其到案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賄犯罪事實,如實供述其他受賄犯罪事實,認罪悔罪,積極退贓且贓款已全部追繳完畢,依法可以從輕處罰。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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