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一男子被打傷住院21天,索賠49天費用遭拒:你這是過度醫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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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出院後,王贇向法院提出了訴訟,要求鄒强賠償自己因遭毆打帶來的各項損失近4萬元。從這個事實來判定,王贇是過度醫療行為。最終法院依據法律規定和吉林省當年度居民服務、維修和其他服務業職工平均工資,核算鄒强應賠償王贇誤工費、護理費、住院補助費21天,加上住院費和交通費,總計2萬餘元。

年輕人在一起,拌嘴吵架是經常的事情,有時候也會動用武力,但應當適可而止,“打贏坐牢又賠錢,打輸住院又受痛”,對雙方來說都得不償失。

而且人在任何時候都要秉持內心的善良,彼此包容和諒解,而不是互相傷害,一旦把握不住,不僅無法維護自身權益,還會導致衝突陞級不可調和。

誰又不想有個安穩的人生呢?

我是京子光,以案說法普及法律知識,歡迎閱讀。

王贇和鄒强同在吉林一個偏遠都市長大,理論上來講,屬於總角交情。世上的事情就是這樣凑巧,成人後兩人又同往長春市主城區打工,平時相互邀約常常在一起玩撲克打發休閒時光。

都是二十啷當歲的人,到底還沒有完全經受人生磨礪,說話行事自帶一股火爆味兒,打牌的時候尤為突出,口角不斷,相互詆毀,不亦樂乎。其實這種狀態在年輕人當中十分常見,只要不計較,一切都好說。

可是有一天,王贇和鄒强再次一起打牌的時候,因為受不了鄒强的損言損語,雙方發生了口角,由於各不相讓,後面是越說越難聽,最終動起了手來。鄒强比王贇要高一個頭,打架的事王贇是不趕趟的。

後來在鄒强的拳打脚踢之下,造成王贇的頭部和面部受傷住進了醫院。或許覺得自己下手太重,在王贇住院期間,鄒强主動前往探望並當場道歉,還向王贇給付了3000元錢,但並未取得王贇的諒解。

以前雖然也頗有爭論,但好壞都沒有拳脚相加,這一次王贇覺得無論如何都不能原諒鄒强,否則今後自己怎麼做人呢?出院後,王贇向法院提出了訴訟,要求鄒强賠償自己因遭毆打帶來的各項損失近4萬元。

為此,王贇還列出了損失明細,除了醫療費之外,具體為誤工費63天,護理費和住院補助費各49天,還有在住院期間產生的交通費用。從人身損害賠償的項目來說,王贇提出的並不格外。

但鄒强對此並不認同,覺得王贇有過度醫療的嫌疑,因為按照當時王贇的傷情大多是皮外傷,根本不可能住院一個多月,而且其提出的多項費用的金額並不合理,有些已經超過了參照吉林省年度居民服務、維修和其他服務業職工收入平均水準。

隨後鄒强向法院申請了醫療期限鑒定,得出的結論為,被鑒定人王贇此次外傷致使頭皮挫傷、面部挫傷治療癥結時間評定為3周。按照有效時間來計算,確定護理費和住院補助費應該為21天。從這個事實來判定,王贇是過度醫療行為。

其實從社會倫理道德範疇來講,過度醫療行為最初並不是特定為患者,而是指醫療機構或醫務人員違背醫學規範和倫理準則,不能為患者真正提高診治價值,只是徒增醫療資源耗費的診治行為,是法律以及相關制度被禁止的行為。

所以,在人身損害責任賠償糾紛當中,受侵害一方過度醫療也是被法律所不允許的,侵權人如果質疑過度醫療,則可以提出鑒定申請,法院判決並不完全依賴於醫療機構出具的相關證據,如果鑒定結果和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據相衝突,法院會支持鑒定結果,這個也是有法律依據的。

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當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實的專門性問題向人民法院申請鑒定。當事人申請鑒定的,由雙方當事人協商確定具備資格的鑒定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當事人未申請鑒定,人民法院對專門性問題認為需要鑒定的,應當委託具備資格的鑒定人進行鑒定。

打架鬥毆雖然是一種違反社會治安管理或刑事犯罪的行為,法律也規定了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權,侵害公民身體造成傷害的,依法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但被侵權人如果過度醫療,則是一種試圖損害他人利益的不合理請求,這種行為法律也是堅決零容忍,不會予以支持的。

最終法院依據法律規定和吉林省當年度居民服務、維修和其他服務業職工平均工資,核算鄒强應賠償王贇誤工費、護理費、住院補助費21天,加上住院費和交通費,總計2萬餘元。

其實王贇和鄒强之間因打架之後的賠償糾紛,在社會上是很普遍的現象,相互之間產生衝突打架之後,部分人會選擇長期在醫院掛床或過度醫療,一般情况下都是以私了為結局,打人者破財免灾,受傷者住院得錢。

這種行為導致的一個嚴重後果就是並沒有徹底化解矛盾,有時候甚至還會激化矛盾,畢竟雖然打人者從法律角度上來說是侵權人,但很多時候這種打架的起因或許並不是單方面的過錯,如果單純從“受害者有理”這個角度來處理問題,也不符合法治精神。

當然,隨著法律的完善,對過度醫療行為也正在進行精准治理,在很多時候,被打者進入醫療機構治療時,都會詳細記錄被打者的傷情和確切的住院和出院時間以及後續治療等,如果醫生已經明確被打者已經不需要治療,但被打者依然堅持掛床或過度治療的話,則有可能涉嫌敲詐勒索罪。

但無論如何,打人肯定是不對的,也是應當受到法律制裁的。但被打者想用過度醫療這種“互相傷害”的管道處理問題,顯然也是不符合公序良俗和法律規定的,應當予以禁止。

人與人相處重要的是和諧,無論是誰如果三觀不合無法相處的時候,最好選擇離開或避而遠之,儘量不要發生正面衝突,畢竟生活中還有很多美好的東西值得我們去尋找和追求,打開心扉,迎接新生,才是年輕人該有的樣子。(本文主要目的是以案說法,普及法律知識,人物均為化名,請勿對號入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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