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將兒女帶往上海上學,丈夫6年不管不顧:有本事你一個人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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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夫妻有了孩子,應該是完成了人生的轉變,而且各種重心肯定都會傾斜在孩子身上,孩子的撫養和教育應該夫妻共同協商,量力而為。江西黎川女子鄭青春和丈夫王大吉結婚已經十多年了,在最初幾年因為經濟條件限制,鄭青春始終沒有要小孩,直到結婚6年之後,兩人才共同生育了兒子小傑,兩年之後又添了一個女兒萌萌。按照法律規定,王大吉和鄭青春的兩個子女都是未成年人,在父母離婚時應當明確撫養。

夫妻有了孩子,應該是完成了人生的轉變,而且各種重心肯定都會傾斜在孩子身上,孩子的撫養和教育應該夫妻共同協商,量力而為。

不過也有單方面的父親或母親較為強勢,對孩子的未來安排獨斷專行,難免會影響夫妻之間的感情。那麼,如果夫妻之間為撫養和教育小孩意見不合,另一方是否可以此為由拒絕支付撫養費呢?

今天就和京子光一起看看這個案例,或許能在其中找到答案。

江西黎川女子鄭青春和丈夫王大吉結婚已經十多年了,在最初幾年因為經濟條件限制,鄭青春始終沒有要小孩,直到結婚6年之後,兩人才共同生育了兒子小傑,兩年之後又添了一個女兒萌萌。

和很多當地農村夫妻一樣,有了孩子各種壓力也接踵而至,奶粉錢、上學的花費、還有是否進城入鎮都現實地擺在了夫妻倆面前,這都需要一定的經濟基礎才行。為了掙錢,夫妻倆將兩個幼小的孩子託付給了家中老人,之後共同前往上海打工。

因為各自尋找的工作不盡相同,工作地點距離也較遠,囙此兩人平時都住在廠裡的職工宿舍內,節假日的時候王大吉到鄭青春的宿舍團聚,這樣的日子持續了四五年時間,兩人相濡以沫,雖然辛苦倒也快樂。

這時候孩子已經漸漸長大,而且都已經到了上學的年齡。按照王大吉的想法,反正上海這邊也沒有固定的住處,不如在老家縣城先租幾間房,讓老人照顧孩子在縣城上學,這種養育管道其是在農村十分普遍。

我是京子光,以案說法普及法律知識,歡迎閱讀。

但鄭青春卻認為,上海市的教育條件更好一些,現在自己工作性質符合接送小孩的條件,倒不如將孩子接到上海來讀書,這樣對孩子的未來也有保障。可這遭到了王大吉的強烈反對,覺得這樣會新增家庭負擔,甚至干擾到家庭生活,實在有些行不通。

行不通也要行,鄭青春一心想的是孩子的未來,覺得老一套模式不僅會讓自己和孩子新增距離感,還會害了孩子。最終在下學期報名之前,她獨自將兩個孩子帶到了上海讀書,夫妻之間為了這件事產生了裂痕。

王大吉還撂下狠話,如要一意孤行,也攔不住你,既然這樣,你有本事就一個人養孩子吧。隨後王大吉真的不再前往鄭青春的住處,也沒有以任何形式看望過兩個孩子,只是偶爾打電話詢問一下學習情况,並通過手機轉帳管道給予少量的錢款當作生活費用。

這樣的日子一過就是6年,鄭青春一心一意地供養孩子倒沒什麼,但王大吉卻覺得日子了無生趣,認為自己和鄭青春已經分居了這麼多年,夫妻感情實際上已經破裂,於是動了離婚的念頭。

當然鄭青春也早想離婚,只是不想讓孩子難過,既然王大吉主動提出來了,她也就順水推舟了。最主要的是,這些年王大吉根本沒有來看望過她和孩子,不僅自己和王大吉已經感情不再,孩子的心目中幾乎對王大吉已經沒有任何印象,這樣的婚姻又有什麼意義呢?

兩個人都同意離婚,要說這離婚官司很好判决,但關於孩子的撫養卻是擺在兩人面前的一道難題。按照法律規定,王大吉和鄭青春的兩個子女都是未成年人,在父母離婚時應當明確撫養。王大吉在提起訴訟時,要求撫養兒子小傑。

王大吉給出的理由是,小傑是兒子,應當隨父親共同生活,自己可以讓父母在黎川縣城幫忙帶小傑讀書,也是具備撫養條件的。但這個要求遭到鄭青春的強烈反對,認為王大吉多年來並未盡到撫養的責任,不適宜撫養子女,囙此不同意王大吉撫養小傑。

離婚時夫妻爭奪孩子撫養權並不稀奇,按照大多數人的想法,如果夫妻之間養育條件相當,最好的辦法是一人撫養一個孩子,像王大吉和鄭青春正好一兒一女,男孩跟隨父親共同生活也符合現實情况。

但法律並不是這樣規定的,法律上對孩子的撫養問題考慮得十分具體,最基本的條件是有利於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其次要結合父母雙方的撫養能力及撫養條件綜合確定。

而且民法典規定,八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屬於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實施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也就是說,在父母離婚時,8周歲以上的孩子的撫養,應當徵求孩子的意見。因為撫養權的判定,涉及的是孩子的切身利益,其作出意思表示,法律會進行有限認可。

雖然王大姐信心滿滿,認為自己總會得到至少一個孩子的撫養權,但令人遺憾的是,由於對這個父親確實沒有多少感情,在審理過程中,小傑和萌萌均表示已經適應與母親鄭青春一起在上海市讀書和生活,不願意和父親王大吉共同生活。

從這種情況來看,法院在判定時肯定是會尊重孩子本身的意見的。而且從本案事實上來看,小傑和萌萌隨母親鄭青春在上海共同生活已長達6年之久,但同在上海市務工的父親王大吉卻很少前往看望自己的兩個孩子,雖然偶爾打電話和給予少量的生活費用,但對子女的教育撫養義務履行得相對較少。

從法理上來講,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雖然是強制義務,但絕大多數情形是父母自覺自願地履行義務為結果,是基於親子關係特殊感情聯系和家庭共同生活狀態為標準的,顯然王大吉並未完全履行自己的法定義務。

最為重要的是,因為怠於履行法定義務導致與子女的疏離,兩個子女均表示不願和父親王大吉共同生活,囙此,為了孩子的健康成長,結合孩子的個人意願,法院認為不應改變孩子的生活和學習環境,讓他們繼續隨母親鄭青春共同生活更為適宜,遂僅同意雙方離婚,駁回了王大吉針對孩子撫養權的訴求。

結婚成家,生兒育女,其實這僅僅是婚姻家庭生活的開始,因為這是一個漫長的過程。在這個過程當中,夫妻感情的經營,兒女感情的融合是需要付出金錢、精力和耐心的,缺一不可。

作為父母,並不是生下了子女就任由其野蠻生長,而是要為孩子營造安全、健康的生活條件,為子女提供必需的生活費用,更要為子女的成長和發展提供優良的環境和經濟保障,讓子女充分享受接受教育的權利。

這一點,母親鄭青春算是做到了,可父親王大吉首先考慮的是自己,自然也得不到子女的尊重和愛戴,以至於在爭奪子女撫養權的問題上一敗塗地,確實值得反思。(本文主要目的是以案說法,普及法律知識,人物均為化名,請勿對號入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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