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月10日,山東省青島市城陽區人民法院對原告江秋蓮(江歌母親)與被告劉暖曦(劉鑫)生命權糾紛案作出一審判決:被告劉鑫於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江秋蓮各項經濟損失496000元及精神損害撫慰金200000元,並承擔全部案件受理費。(新聞回顧:江歌母親訴劉鑫案一審宣判:被告賠償69.6萬元)
庭審結束後,江歌媽媽出現在審判庭外,她激動地表示:“我尊重法院判決,我要去告訴江歌這個結果,媽媽做到了!”
從2016年11月到2022年1月,這場生命權糾紛案終於告一段落。相較於一個年輕生命慘死異國他鄉,69.6萬的判賠帶來的補償可謂微乎其微,更無法彌補單身母親的喪女之痛。但江歌母親5年多的奔波忙碌顯然不是為了錢,而是出於對正義的追尋。就此而言,法院判決書中對於江歌無私救助他人的褒獎,對於劉鑫有違常理人情行為的譴責,是遠超金錢補償的精神撫慰,不僅是對江歌及其母親的告慰,更是對社會良善的保護。
法院在判決書中指出,江歌作為一名在異國求學的女學生,對於身陷困境的同胞施以援手,給予真誠關心和幫助,並囙此受到不法侵害而失去生命,其無私幫助他人的行為,體現了中華民族傳統美德,與社會主義覈心價值觀和公序良俗相契合,應予褒揚,其受到不法侵害,理應得到法律救濟。劉暖曦作為江歌的好友和被救助者,在事發之後,非但沒有心懷感恩並對逝者親屬給予體恤和安慰,反而以不當言語相激,進一步加重了他人的傷痛,其行為有違常理人情,應予譴責,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並負擔全部案件受理費。
專家解讀:一審判決有何依據
就本案涉及的法律問題,記者採訪了相關法學專家。
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徐愛國:有一個安全保障的義務,應該積極地去救助受害者,而不使受害者的情形變得更糟。如果是情况發生更糟的話,那麼可以認定她沒有盡到注意的義務,可以構成一種過失。
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民法研究室主任、研究員謝鴻飛:這個判决,運用社會主義的核心價值觀,就樹立了人和人交往的一個標準。如果甲幫助了乙,那麼乙反過來應該對甲也有一些幫扶義務。雖然在理論和法律上,我們一直都認可了這一點,但是這個案件中間,通過一種比較直觀的管道來得以顯現。我覺得這樣的一個判决對保護義務它的認定有非常重要的價值。
江歌無私救人,獲得法律力挺。而劉鑫則為她的行為付出了法律代價。一褒一貶,展現法治溫度,契合公序良俗。懲惡揚善、激濁揚清,正是法律存在的價值。捍衛正義,守衛公道,讓違法者存忌憚,讓行善者有力量,則社會更有勃勃生機。
來源:新華社微博、人民日報微博、央視新聞
責編:莫開井
編審:吳晨萍
終審:錢紅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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