見過很多無過錯方要求出軌方淨身出戶的,少有出軌方要求無過錯方淨身出戶的,不過也不是沒有,之前就寫過一個男人出軌,要求妻子淨身出戶,結果婆婆把2套房產給了他妻子的事,這次就來說說女人出軌,要求入贅丈夫淨身出戶,給出的理由令丈夫啞口無言的事。
(名字皆為化名,部分圖片僅配合敘事)
家住福建莆田的小燕家為她招了一個上門女婿——家住福建南平的小財,小財為人老實忠厚,小燕踏實肯幹,兩人齊心協力跟著小燕父母做生意,家裡面錢財不斷豐厚,後來還生下了3個女兒,可謂是家庭事業雙豐收的完美場面。
小財也自認為自己是一個完美的丈夫、女婿、父親,能够做小燕的依靠,岳父岳母的左膀右臂,還是女兒們眼中巋然不動的大山,畢竟家裡面的房產都登記在岳父岳母名下他沒有抗告,三女兒出生以後為了不生兒子委屈她們還去結了紮……付出了很多很多,可是!
可是他怎麼也沒有想到,妻子竟然會出軌!之前兩人在雲南弄了一個店面,一家人也搬去了那邊,後來女兒要讀高中,小財才跟著回了莆田,也就是這段時間,小燕出去買醉,多次和人發生關係,懷上了孩子,而且是孩子快生時才告訴他!
為什麼要出去買醉?為什麼和人發生關係?為什麼不把孩子打掉?為什麼這麼對他?這都是小財無法理解的問題,小燕一一和他解釋了,說是生意不順出去買醉,酒意上來和人發生關係,想要打孩子可以前流產太多次,再打對身體傷害太大了,就留了下來。
小財無法接受這個事實,看待小燕再也不能像以前一樣恩愛如初,更何况小燕還讓他把孩子給認下來,就當一切都沒有發生那樣,誰能做到把一切都當做沒有發生?小財無法做到,他帶著行李去了泉州打工,决定眼不見為淨。
誰知道更寒心的事情還在後頭,後頭小財接到了小燕的離婚起訴通知,說是既然小財不願意認下孩子,那就只能是淨身出戶,所謂淨身出戶就是指離婚的時候不帶走任何夫妻共同財產,赤條條走,法律上並未對此明確定義,那麼小財真的要淨身出戶嗎?
雖然小燕是出軌的一方,但她認為自己給出的理由很正當,應當可以獲得的支持,她的理由就是其實結婚以來,兩人的感情都非常不好,她時時刻刻都在頻頻吵架帶來的負面情緒中忍受著度過,無時無刻不再想著要結束這樣一段糟糕的婚姻。
甚至多次懷孕流產的時候小財都將沒有關心過她,從來沒有陪她去過醫院,後來生女兒她都臨盆了說肚子痛,小財竟然說要她別吵他睡覺,女兒生出來以後都是她在帶,去了泉州之後竟然從來沒有想過女兒過得好不好,需不需要照顧,簡直就是冷血至極。
另外小財簡直就是這個家中最懶的人,每天慢慢吞吞起床,跟著做生意也是打打下手,沒有經驗也沒有智慧,是屬於可有可無的一類人,家裡面不願意給他房子就是覺得他沒有資格要這房子,貢獻那麼小淨身出戶也是應該的。
小燕的這些抱怨簡直推翻了之前小財給人的所有印象,那麼到底誰口中的小財才是真實的,這又無從得知了,不過小財面對小燕的這些抱怨,辯解是那樣蒼白無力,他先是承認自己對妻子確實關心不够,又說那是因為忙生意的原因,最終他啞口無言。
但是這些不重要,重要的是,小財真的一分錢都拿不到了嗎?首先在他岳父岳母名下的東西他當然是不要想了,因為女婿並不是岳父岳母的繼承人,即使是,岳父岳母還在世的情况下,離婚的時候雙方可以帶走的財產都是個人婚前財產和分割後的夫妻共同財。
那麼小財當然可以帶走個人財產,至於夫妻共同財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相關規定,包括婚姻存續期間所得的薪水,經營獲得的收益等,由於小燕說的那些情况都是道德約束範疇,不屬於法律規範調整範圍,所以小燕還是需要和小財平分夫妻共同財產。
至於女兒的撫養權,由於一般是判給母親和經濟條件較好的一方,所以這才是小財唯一一個最難獲得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條便規定,離婚後,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所以小財需要給付撫養費。
最終在法院的調解之下,雙方還是沒有鬧上法庭,小財最終獲得了應得的部分,甚至小燕還表示願意給他一套房子讓他居住,不過產權依然不是他的,日後會給大女兒,而他則需要每月支付2個女兒1500元撫養費,直到3個女兒18歲成年。
從中可以看出來,法律到底是公平的,該怎麼解决就怎麼解决了,小財並沒有吃虧,小燕也沒有如願以償,這件事只有結婚前簽過一份“出軌方淨身出戶”的協定,由於法院將其當做是對財產處理的約定,具有約束力,小財才會是最終的贏家,小燕才需要為衝動付出代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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