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2月6日,吉林市的一名24歲男子孫某在飯店聚會時因看到吳剛的朋友對一名女子做出調戲的動作,儘管女子十分反感,避之不及,而吳剛的朋友卻沒有停止自己的行為,試圖灌女子酒,使得孫某抱打不平,出面封锁,雙方囙此發生了爭執。
吳剛則與孫某有一層同事關係,都是某娛樂場所的演職人員,但他選擇了替朋友出頭,並且還動起了手,持刀將孫某殺害了。殺人後,吳剛畏罪潜逃。
警方在接警後迅速趕到了現場,鎖定了犯罪嫌疑人吳剛,但由於當時的刑偵科技有限,街上的監視器都沒有現今這麼多,儘管對吳剛的家庭、親朋好友等有接觸關係的人進行了布控,不過吳剛在作案後斷絕了與所有親人、好友的往來,所以警方遲遲沒有追查到吳剛的行踪。
2011年5月,吉林市的警方接到舉報,對方聲稱吳剛出現了,在瀋陽,還“高調”參加了一檔相親節目,改名為了劉浩。警方進行了調查比對,確認參加相親節目的男子劉浩,就是潜逃在外13年的嫌疑人吳剛。
逃亡路上,吳剛害怕被警方盯上,也曾有過一天只吃一個饅頭的情况,輾轉到了瀋陽,而隨著時間的推移,已該名為劉浩的吳剛的心漸漸放了下來,由於自己能歌會跳,還會主持,日子也漸漸好過起來,便想著有個家,於是參加了相親節目。
在節目中,吳剛展示了一段才藝,並且他的顏值不低,獲得了女嘉賓的青睞,牽手成功。本想著通過這檔節目更上一層樓,但沒想到,警方還盯著他,6月9日,吳剛落網。
被捕後,吳剛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為,說自己這些年也曾後悔過,有想過投案自首,但他害怕面對自己的親人,也愧對死者孫某的家人。面對警方,吳剛還講述了自己不為人知的身世。
吳剛的父母其實是他的養父母,不過養父母對他很好,用心栽培,吳剛的身邊也有不少朋友,他很講義氣,那位與孫某發生爭執的朋友是個矮個子,想要和做主持的女子發生點什麼。
由於吳剛偏向於自己的朋友,也就覺得孫某壞了他朋友的好事,看到孫某與朋友發生爭執,還責駡自己的朋友,孫某沒有多想就替朋友出頭,孫某氣憤不已,話也說的難聽,其實吳剛朋友的話也說的不好聽,但吳剛幫著自己的朋友,只覺得孫某不對,而且在當時,吳剛與前妻剛離婚不久,心情也很差,結果卻是掏出了一把刀,刺向了孫某。
案發時,吳剛27歲,與前妻有一個5歲的孩子,案發後,吳剛逃之夭夭,也無可避免的會對養父母以及孩子造成傷害,吳剛的心裡明白,反而更不敢去自首,不敢去面對自己的親人。
而根據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犯故意殺人罪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八十七條規定,犯罪經過下列期限不再追訴:
(一)法定最高刑為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經過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為五年以上不滿十年有期徒刑的,經過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經過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後認為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
1998年,吳剛持刀殺害孫某的行為,構成故意殺人罪。在司法實踐中,犯情節嚴重的故意殺人罪,應當判處死刑或無期徒刑,綜合考慮案件的全部情况,吉林省吉林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該案後依法作出了判决,吳剛犯故意殺人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公權終身。
值得一提的是,雖然犯罪後逃跑的行為不是法定的從重判决的情節,但在量刑上並不是毫無影響,就比如本案中的情形,吳剛衝動行為釀血案,如果他具有自首情節,認罪態度較好,可依法從輕處罰,但吳剛卻選擇了逃跑,而孫某年紀輕輕遇害,兇手逃之夭夭,對死者家屬也造成了嚴重的精神傷害,對被告吳剛的量刑也會產生一定的影響。
吳剛最終受到了應有的法律制裁,對活著的人也是一種交代。更是警示大家三思而後行,不要做出讓自己更加後悔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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