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1月5日獲悉,為加强收養登記管理,規範收養評估工作,保障被收養人的合法權益,民政廳首次出臺《四川省收養評估實施細則(試行)》(以下簡稱《實施細則》),對中國內地居民在四川境內收養子女的收養評估進行明確,收養繼子女的除外。
根據《實施細則》,開展收養評估可採取民政部門自行組織和委託協力廠商機构開展兩種形式。開展收養評估不得向收養申請人、送養人和被收養人收取任何費用。
收養能力評估流程包括資訊配對與確認、書面告知、評估前準備、實施評估、出具評估報告。收養能力評估評分有否决性名額、一般性名額和加分性名額三項內容,規定有買賣、遺棄、虐待、性侵或者猥褻兒童等8種不良行為的否决性條件,從收養動機、道德品行、受教育程度等12個方面對收養申請人科學評估,施行對收養殘疾兒童等加分措施。存在任意一項否定性名額認定為評估不合格,一般性名額和加分性名額之和為最後評估分值。評估得分≥80分,評估結論為“合格”;評估得分<80分,評估結論為“不合格”。
此外,在融合情况評估上,《實施細則》規定擇優確定收養能力評估合格的收養申請人與被收養人進行融合,從被收養人的適應情况和為被收養人創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環境情况等十個方面對融合情况作出科學評估,滿分為100分,80分及以上為融合合格,80分以下為融合不合格。 (記者 李丹)
評論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