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深圳:天使投資人把創業者告了,法院調解促“和平分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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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增資協議》簽訂後,原告依約向被告某科技公司支付了增資款。故被告請求法院駁回原告訴訟請求。最終,經過對收購價格等主要條款的多輪磋商,原告與被告王某、陳某達成了創始人股東收購天使投資人全部股權,實現天使投資退出的調解方案,該案以調解結案。

天使投資人和創業者

像男女談戀愛一樣

合作成功就能結婚

而當天使投資人

提出“離婚”

還以自己受到欺騙為由

將創業者告上法庭

又該如何好聚好散呢?

一起來看看下麵這起案例

基本案情

2018年,原告某天使投資公司的負責人在聽取了被告某科技公司的創始人、被告王某、陳某對其創業項目的介紹後,結合前期考察結果,認為該項目的發展前景、創始人的誠信度較好,遂與被告某科技公司的全體股東簽訂了《增資協議》,溢價投資400萬元

《增資協議》中對被告某科技公司主營業務中涉及的知識產權進行了特別約定,載明被告某科技公司及被告王某、陳某承諾,保證對被告某科技公司主營業務中涉及的“某糖”知識產權擁有合法、完整的權利,並已採取合理的手段來保護該權利;被告某科技公司及被告王某、陳某保證不會將“某糖”專利配方成分(專利公示內容除外)的具體配方內容洩露給未簽署保密協定的協力廠商,否則原告有權撤回投資款。《增資協議》簽訂後,原告依約向被告某科技公司支付了增資款。

2020年中旬,原告經過向國家智慧財產權局査詢,發現被告某科技公司的“某糖”專利申請經國家智慧財產權局的實質審查未能被授予專利權。原告認為被告某科技公司、王某、陳某等的陳述及保證不真實,故意以虛假專利號及名稱誤導原告,已構成違約,導致其投資目的落空,故向南山法院提起訴訟,請求解除《增資協議》,全體被告共同向原告賠償投資款400萬元及相應資金佔用損失。

被告則認為,原告作為天使投資人,對於涉案“某糖”屬於專利還是專利申請是做過盡職調查的,原告撤資的根本原因是政策風險,即被告某科技公司的主打產品經銷管道受到了極大的限制,無法通過互聯網主流平臺進行宣傳推廣,導致銷售業績不佳,公司後續發展不明朗。故被告請求法院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調解過程

在案件審理過程中,原、被告雙方均表達了調解意願,但基於談判策略,雙方均不同意主動出具調解方案。庭審中,承辦法官並未將查明事實的範圍局限於案件證據,而是對雙方的整個投融資過程進行了詳細的詢問,並准許被告申請的證人出庭以便瞭解投資背景。在充分瞭解案情的基礎上,庭後,經過認真研判,承辦法官以創始人股東收購天使投資人股權退出模式為基礎組織雙方進行了十餘輪調解。

經過調解,原告作為職業天使投資人,對天使投資“高度不確定性”的“一九法則”特點,及鼓勵創新、寬容失敗的要義表示高度認同,並表達了自己的投資理念。在承辦法官對公司現時可能遇到的發展困境進行分析後,作為創業者的被告王某、陳某,經過慎重考慮,表示將盡己所能保證天使投資人有序退出。

最終,經過對收購價格等主要條款的多輪磋商,原告與被告王某、陳某達成了創始人股東收購天使投資人全部股權,實現天使投資退出的調解方案,該案以調解結案。

法官說法

天使投資是“勇敢者的遊戲”,是風險投資的一種特殊形式,是相較於後續的A輪、B輪、C輪等投資來說更為早期的項目投資。在該時期,部分創業者甚至只是一個擁有創意的幾人團隊,為了更早地捕捉引領變革的公司,天使投資人願意面對巨大的不確定性,投資於原創項目構思或者小型初創企業。天使投資人不參與管理,對於目標公司的審查更多基於投資人主觀判斷及個人喜好,是初創公司的最佳融資對象。

天使輪失敗率雖高,但成功項目的收益率也是可觀的。在本案中,承辦法官加大調解力度,抓住天使投資的特點及公司內部糾紛的影響,為原、被告雙方進行了耐心細緻的分析。經過十餘輪反復溝通,雙方的態度從拒絕溝通轉變為友好達成調解方案,歷時三年的天使投資以原股東收購股權的管道實現了有序退出。

創新離不開投資賦能

投資依賴創新驅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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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微信公眾號

編輯:田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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