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連男子餐廳醉酒後摔死,家屬算出1266萬賠償,法院判決贏得贊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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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朋友們大驚失色,連忙將其送往就醫搶救,但因為傷勢過重,醫院竭盡全力,宋先生還是因為顱骨嚴重損傷,在7日當天死亡,宋先生家屬悲痛不已,認為烤肉店沒有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賠償他們相應的費用。

古代有很多喜歡喝酒的名士,譬如說李白,於是就連傳言中李白的死,都與酒脫不開關係,說李白於當塗江上飲酒,醉酒後看見水中有月,要撈,因而跳入水中溺死,這種死亡管道不得不說極具浪漫主義色彩,但放到現在說不定會變成一個人身侵權案例:

李白的兒子李伯禽仔細一算,不對,這江上沒有圍欄,沒有安全提示,說明管理該江的人員工作沒做到位,要是做到位了,李白就算想跳也跳不下去,就不會死,囙此認為管理人員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賠償其醫療費、喪葬費、死亡賠償金、被扶養人生活費等……

由於唐朝雖然有侵權行為法,也有相對應的民事賠償制度,不過那時候的人身侵害行為種類側重於對人身直接的殺傷、毆打,人身侵害行為責任性質側重於刑事,民事賠償責任不過是刑事制裁附屬,最終李伯禽的行為會被當成胡攪蠻纏,一分都不能得。

但隨著時間的推移、社會的進步、法律的健全,對於人身侵權有了更多更細緻的規定,這給很多意外遭受傷害,莫名其妙多了一筆損失的人有了可以索賠的法律依據,從主流來說也是推薦大家利用法律來尋回損失的,這比私下尋仇彌補要好得多。

但依然不是所有人身侵權索賠都會有一個受害人所期待的結果,譬如發生在2014年遼寧省大連市的一個同樣醉酒死亡的人身索賠案例,2月2日晚上宋先生和朋友已經在外瀟灑了一輪,當時半斤白酒下肚,宋先生走路時脚已經可以扭成麻花,這時候一群人說要續攤。

當時才9點,還不到夜生活人士覺得可以回家睡覺的時候,大家都贊同了這個提議,於是一行人又找到了一家烤肉店準備狂歡,不過吃完之後準備離開時,從一樓到地下一層的樓梯上,宋先生一時不慎滾了下去,當場陷入了昏迷。

朋友們大驚失色,連忙將其送往就醫搶救,但因為傷勢過重,醫院竭盡全力,宋先生還是因為顱骨嚴重損傷,在7日當天死亡,宋先生家屬悲痛不已,認為烤肉店沒有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賠償他們相應的費用。

這筆費用可不小,加上醫療費、喪葬費、死亡賠償金、被扶養人生活費等,一算竟然1266萬餘元,不過家屬表示只要烤肉店賠200萬元,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之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規定:飯店、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從事住宿、餐飲、娛樂等經營活動或者其他社會活動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不過烤肉店覺得很冤,自己的店又不是小攤小販,樓梯寬敞明亮且配有扶手,和所有正常經營的店內的樓梯標準一般無二,也不存在違建或者有障礙防止通行的問題,已經做到了基本的保障義務,總不能還要工作人員充當小厮把人一個個扶下樓梯,才算盡到保障義務吧?

烤肉店覺得冤是正常的,從法律的角度來說,也是正常的,該案中的烤肉店不存在過錯行為,因為烤肉店的樓梯沒有問題,雖然存在一個宋先生死亡的損害結果,但並不是烤肉店的工作人員服務不到比特給他推下去的,囙此說烤肉店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主張不成立。

此外,宋先生是一個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當預知和料到喝酒後可能會存在的損害結果,控制好自己的酒量,注意自己的生命健康安全問題,宋先生未能做到以上要點,導致自己身亡,所以存在重大過錯,應自行承擔損害結果。

囙此,法院一審判決烤肉店不用承擔侵權責任,賠償各項損失,但烤肉店出於人道主義原則,考慮到家屬痛失家人的心情,願意人道主義補償3萬元,法院認為並無不妥,予以照準,宋先生家屬其他訴訟請求被全部駁回,同時需要承擔案件受理費2.28萬元。

不過案件到這裡並未結束,很快宋先生家屬就不服上訴了,二審時由於一審說他們沒有烤肉店不安全的證據,宋先生家屬量測了烤肉店樓梯的踏步高度、寬度和傾斜角度以及防滑設施,說這些地方不符合相關國家標準,且事發時沒有證據證明宋先生是醉酒情况下摔倒的。

根據《商店建築設計規範》第3.1.6條的規定:營業部分的公用樓梯,坡道應符合室內樓梯的每梯段淨寬不應小於1.40m,踏步高度不應大於0.16m,踏步寬度不應小於0.28m……不過這些數據允許有誤差,在其他防護措施做到位的情况下,並不算過錯。

最後,宋先生也不是滑倒才摔落身亡的,樓梯的防滑措施與此案無關,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判决維持原判,宋先生家屬的訴訟請求再度被駁回,同時仍然需要承擔受理費用2.28萬元,這起案件到這裡才總算落下帷幕。

所以人身侵權索賠,一定要在損害結果與被告真的有關,且法律也有可以遵循的依據的情况下,才可以得到想要的結果,但明知無關卻硬要對方負責,雖然損害結果的發生確實叫人遺憾,可這種行為依然是不值得提倡的,因為它也算是對司法資源的一種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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