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南開法院依法審理一起
勞動爭議案件
以生效民事判决給予用人單位
失信行為否定性評估
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
#1
基本案情
2月2日,王某收到某飯店面試通知。
2月7日,王某參加面試。
2月18日,某飯店電話告知王某被錄用,並要求微信發送入職資料。
2月19日,王某收到電子版錄用通知。
2月23日,王某在原組織辭職,取得離職證明,在此期間,王某的保險、公積金停繳。
3月1日,某飯店電話告知王某原定銷售經理職位取消,故王某不能入職。
3月9日,王某以薪水損失、保險及公積金補償為由,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後被駁回。
3月19日,王某將某飯店訴至法院,要求某飯店賠償損失。對此,某飯店辯稱,其與王某之間未產生勞動關係,雙方仍處於磋商和準備階段。錄用通知函的性質應屬附條件的要約,即只有王某在簽字確認並回傳至某飯店的情况下,才意味著王某接受了錄用作出承諾,要約生效,雙方才能繼續進行下一步建立勞動關係的行為,而王某在收到錄用通知後未確認是否接受某飯店錄用,王某基於要約要求某飯店承擔賠償責任,無事實和法律依據。
#2
案件“三連問”
1
用人單位是否存在過錯?
法官:用人單位對於崗位錄用應謹慎决定,一旦下發錄用通知,不得隨意撤銷,以保護勞動者的利益。本案中,某飯店在面試王某後向王某出具錄取確認函並要求王某提交原組織離職證明及相應入職資料,王某基於對某飯店的信賴及雙方建立勞動關係的期望,在原組織辦理離職手續,但某飯店卻以崗位取消為由,未與王某簽訂勞動合同建立勞動關係。某飯店取消錄用的行為顯然在締約過程中存在過錯,某飯店行為致使王某處於失業狀態,給王某造成相應損失。
2
用人單位的抗辯理由是否成立?
法官:某飯店雖抗辯向王某發送錄取確認函需要王某簽字確認方成合意,但該確認函以電子郵件形式發送,某飯店並未提交相應證據證實已明確告知王某該確認函需簽字確認方可生效,且某飯店工作人員已向王某明確要求提供辦理入職所需材料,故法院對某飯店抗辯理由不予採信。
3
法院對用人單位賠償數額的認定標準?
法官:王某主張賠償原組織離職補償金、保險和公積金損失,並提交離職證明及銀行流水,但王某提交證據不能證實其損失數額,故法院按照某飯店承諾薪水標準、王某停止工作期間及因停止工作造成相應權益損失,酌定支持11000元。
#3
案件點評
誠信是企業立身之本,企業從事民事活動,應當秉持誠實,恪守承諾。南開法院堅持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依照誠實信用原則依法作出公正判决,嚴厲打擊用人單位隨意撕毀約定的失信行為,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營造“無信難立”的誠信經營氛圍。下一步,南開法院將從“立審執”全方位構建勞動者權益保護機制,扎實推進勞動爭議領域訴源治理,促進衝突糾紛實質性化解,為穩就業保民生促發展貢獻司法力量。
#4
法官提示
在此,法官提醒用人單位要自覺肩負起社會責任,誠信參與各項活動,尊重勞動、尊重勞動者;同時,提醒廣大勞動者要提升維權意識,注意收集、留存證據,必要時通過法律途徑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法官:南開法院民二庭王娜
文字:南開法院民二庭、審管辦
製作:南開法院審管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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