薅醫保“羊毛”?有人囙此獲刑!檢察官:决不讓醫保基金成為新的“唐僧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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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據被告人沈某回憶,去年6月,他去閔行某醫院看病,在醫院門口遇到了黃牛蔣某,對方說自己幫人配藥,便提出收購沈某及其父母醫保卡餘額進行配藥。聽到醫保卡可以收租金和套現,沈某一下子動心了。警察在醫院門口將蔣某抓獲後,聯系沈某接受調查時,沈某交代了自己“套現”的事實。綜上,冒用他人醫保卡配藥倒賣,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冒用他人社會保障卡,騙取醫保基金,騙取數額較大,其行為將構成詐騙罪。

醫保基金本是應對不時之需的“救命錢”

有些“糊塗”的市民

為了把醫保卡裏“沉睡資金”變活

想“薅”醫保羊毛“套現”卻觸犯法律

由徐匯區檢察院提起公訴的

沈某蔣某兩起騙取醫保基金案近日宣判

兩人均以詐騙罪分別獲刑

1年4個月和3年4個月

動了“薅”羊毛心思

一家三口醫保卡“租借”黃牛獲利

據被告人沈某回憶,去年6月,他去閔行某醫院看病,在醫院門口遇到了黃牛蔣某,對方說自己幫人配藥,便提出收購沈某及其父母醫保卡餘額進行配藥。聽到醫保卡可以收租金和套現,沈某一下子動心了。

“我那時候跑外賣送貨,看到蔣某在醫院門口收藥,正好我那時候還有點保健品的藥,他說他不收的。我卡裡正好有1000元,蔣某說打個五折給我500元。我就是貪點小便宜,可真不知道問題這麼嚴重。”

兩人約好第一次見面的地點,對方很爽快地就轉給沈某共計1250元。“沒想到‘套現’這麼容易。”嘗到甜頭的沈某又繼續與黃牛蔣某進行了交易。

沈某說,“每次對方用卡前,自己都會去藥店刷一下,確定餘額後再把卡給對方,對方會把餘額全部刷光。從病歷上看,對方配了些高血壓和糖尿病的藥,前後加起來總共5970元。”

一晃半年多時間過去,今年2月,蔣某配好藥後,用快遞把醫保卡和病歷卡寄到沈某公司,倆人互删微信後再無聯系。讓沈某沒想到的是,自己將醫保卡給黃牛的行為已經觸犯了法律。警察在醫院門口將蔣某抓獲後,聯系沈某接受調查時,沈某交代了自己“套現”的事實。

該案承辦人徐匯區檢察院第一檢察部副主任侯婉穎說,蔣某多次使用上述醫保卡至多家社區衛生中心,以代配藥為名,先後配得麝香保心丸等多種藥品,騙得醫療保障基金共計人民幣5.7萬餘元。

“蔣某拿到醫保卡會有幾種做法。如果醫保卡裏本身有錢,他會把這個錢刷掉,買出一些處方藥。另外,如果卡裡沒有錢,國家醫保基金都是有支付的。”

侯婉穎打了個比方,如果醫保卡內是零元,市民去藥店買一盒100元的藥,可能只需要自己支付20元,剩下的80元就是國家支付的。“黃牛蔣某就拿著醫保卡,哪怕是沒有錢的醫保卡,去買一些藥品,然後用很低的價格再賣給下游的藥販子,會收益更多。”

東窗事發悔當初

主犯從犯均以詐騙罪獲刑

為了蠅頭小利,沈某在這起案件中成了詐騙醫保基金的從犯,侯婉穎說,進了看守所後的沈某才知道,蔣某用了三張醫保卡買了7萬多元的藥,涉及醫保基金57000多元,沈某最多只是得到了一個零頭。最終,檢察院以詐騙罪對兩被告人提起公訴。

“他們觸犯了《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構成詐騙罪,詐騙的對象是國家醫保基金。蔣某提起的犯意是主犯,最終判了3年4個月,並處罰金二千元;沈某是從犯,判了1年4個月,罰金一千元。”

上中下游犯罪鏈條

違法“薅”羊毛就是醫保詐騙

作為黃牛蔣某詐騙醫保案的承辦檢察官,林位育在辦理該案時發現,不少市民認為,醫保個人帳戶的錢是自己的,怎麼用是自己的事,進而產生將個人帳戶上的醫保基金用掉,有“薅”羊毛的想法。其實,侵蝕公眾醫療保障資源的,會被認定為醫保詐騙。

林位育提醒,醫保卡內的資金分兩種,一種是職工繳納的醫保基金,這筆錢是屬於職工持卡人參保人自己所有;另外一部分是國家的醫保基金,這一部分醫保基金是屬於國家的,不屬於居民個人。“這就是為什麼說你把自己的醫保卡借給黃牛套現,你本人也是犯罪。”

在辦案中,檢察官發現,該類案件實際上是一個犯罪鏈條,分上中下游。上游是醫保卡的戶主,他們把自己的醫保卡提供給黃牛。中游則是黃牛,黃牛以自己所謂代配藥的管道到醫院裏頻繁地配各種藥品,把這些藥品再通過下游,倒賣給這些藥販子從中獲利。而下游的藥販子再把這些藥品轉賣給其他人,涉嫌的犯罪就是非法經營罪。

嚴厲打擊騙保行為

守護老百姓的“救命錢”

醫保基金是老百姓的“救命錢”,具有“專款專用”的性質,通過非法手段騙取醫保基金的行為,不僅擾亂了國家社會保障的管理秩序,也危害了人民群眾醫療保障的切身利益。

辦理該案後,徐匯區檢察院通過制發檢察建議,攜手徐匯區醫保局共同關注“醫保詐騙問題”,聯合開展專項治理工作,切實守護好人民群眾的“看病錢”“救民錢”。

聯合徐匯法院、徐匯公安分局、徐匯區衛健委、徐匯區市監局等部門建立對違法犯罪行為的聯動查處機制,研究製定《加强本區醫療保險欺詐案件信息互通的工作制度》,加强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有效銜接,嚴厲打擊冒用醫療保險卡、套取國家醫保統籌資金的違法犯罪行為。

林位育說,在本案中發現本市的一些醫療機構在代配藥管理方面仍存在疏漏,“對於醫保卡使用資訊多部門及時互通,發現持有醫保卡存在异常行為,在短期之內頻繁的大量配藥,立刻彙報給醫保局。如果發現存在犯罪可能就通報給公安機關。”現時,聯合徐匯區衛健委督促相關機構建立代配藥組織構架,强化機构自我管理主體責任,同時加强醫務人員管理,嚴格遵守代配藥政策規定。

檢察官說法:

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解釋明確,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養老、醫療、工傷、失業、生育等社會保險金或者其他社會保障待遇的,屬於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詐騙公私財物的行為。綜上,冒用他人醫保卡配藥倒賣,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冒用他人社會保障卡,騙取醫保基金,騙取數額較大,其行為將構成詐騙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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