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出臺25條措施加强穩外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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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為落實國家和北京市關於穩外資工作的有關決策部署,進一步提升本市對外開放水准,提高投資便利化水准,加强外商投資合法權益保護,促進外商投資穩定發展,經市政府同意,市商務局印發《北京市關於進一步加强穩外資工作的若幹措施》。

為落實國家和北京市關於穩外資工作的有關決策部署,進一步提升本市對外開放水准,提高投資便利化水准,加强外商投資合法權益保護,促進外商投資穩定發展,經市政府同意,市商務局印發《北京市關於進一步加强穩外資工作的若幹措施》(京商資發字〔2021〕14號)。

一、出臺背景

新冠肺炎疫情在全球起伏蔓延以來,世界經濟曲折復蘇,國際形勢中的不穩定不確定因素增多,做好穩外資工作是黨中央、國務院“六穩”、“六保”重要決策部署之一。根據商務部對貫徹落實《外商投資法》及其配套法規的部署、2021年商務部穩外資工作會精神以及《商務部關於圍繞構建新發展格局做好穩外資工作的通知》要求,按照市政府工作部署,為了更好地促進外商投資穩定發展,特製定穩外資工作的政策措施,向外國投資者充分展示北京高水准開放的姿態和良好的營商環境。

二、主要內容及特點

《若幹措施》是全鏈條、綜合性的穩外資政策,內容全面、重點突出、針對性強,涵蓋“兩區”建設、總部經濟、人才、稅收、外匯等內容,有效集成我市開放前沿政策,進一步提升各領域開放政策的知曉度,持續營造開放、便利的投資環境,保護外商合法權益。

《若幹措施》由七部分構成,共25條:

一是進一步擴大對外開放(3條);

二是聚集全球高端優質資源(3條);

三是優化外商投資企業發展環境(4條);

四是優化外商生活服務(4條);

五是推動引資與引智引才相結合(3條);

六是優化外商投資促進服務(3條);

七是强化外商投資企業權益保護(5條)。

《若幹措施》主要特點體現為“五個注重”

1.注重服務外資企業的功能提升

在聚集全球高端優質資源方面,貫徹落實《北京市促進總部企業高質量發展的相關規定》及相關配套措施,打造更高能級總部經濟;鼓勵外國投資者在本市設立跨國公司地區總部和各類功能性機构,支持其集聚業務、拓展功能,陞級為亞太總部、全球總部。符合條件的跨國公司地區總部可以享受資金獎勵及重點人員出入境、貨物通關等便利化措施。提升國家級工業區、綜合保稅區等開放平臺示範引領效應,用好國家級工業區新一輪支持政策,優化生產要素配寘,聚焦國際先進企業,鼓勵引導新一代資訊技術、新能源汽車、生物技術和大健康、機器人和智慧製造等主導產業在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集聚發展。

2.注重回應外資企業關切

政策制定過程中,通過大量的調研走訪、座談,認真傾聽外資企業的聲音,對企業提出的共性政策訴求,在具體措施中給予回應。如,深入實施外商投資准入前國民待遇加負面清單管理制度,落實好全國版和自貿試驗區版外商投資准入特別管理措施,加快推進金融、汽車等領域開放政策在京落地。在特定區域(自貿試驗區)取消應用商店的資訊服務業務外資股比限制;積極爭取數字經濟、數位貿易領域開放政策在京先行先試。對外資高端製造類大型龍頭企業,符合國家鼓勵外商投資產業目錄的,可以納入本市重大外資項目專班,給予協調推進。

3.注重引資與引智引才相結合

推進“落地即辦、未落先辦、全程代辦”人才服務體系,構建外籍人才工作服務網絡。改革創新外籍人才工作證件辦理模式,逐步實現簽證證件業務全市通辦。優化外籍人才來京就業審批辦事流程,逐步下放外國人來華工作許可預審環節,進一步深化簡政放權提高服務效率。結合外資企業在京投資、納稅、科技創新等情况,根據貢獻額度、轉化效果等,精准提供人才引進支持。加大對符合北京發展定位和引進政策的特定行業高管人才、專業科技人才辦理人才引進落戶和工作居住證力度。對本市急需特殊技能專業人才落戶,業績、貢獻突出的,可適當放寬年齡限制。

4.注重優化外商生活服務

市商務局會同市教委、市衛生健康委、市警察局出入境管理局、國家外匯管理局北京外匯管理部、市醫療保障局等相關部門開展深入調研,專題研究論證後新增了4條具體措施,主要有進一步加大優質教育資源供給,下放外籍人員子女學校審批和管理許可權;增强醫療保障,包括支持具備條件的醫療機構提供國際醫療服務、推動商業健康險和基本醫療保險有效銜接等;擴大在華永久居留身份證和外籍證件的生活場景化應用範圍;為高層次人才在京辦事、辦匯、辦證等提供便利;豐富國際化消費供給,進一步優化外商生活便利環境。

5.注重優化外企發展環境和權益保護

明確提出製定涉及外商投資的行政規範性檔,應事先徵求外商投資企業和有關商會、行業協會意見,按規定進行合法性稽核。各區政府嚴格兌現向投資者及外商投資企業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諾,認真履行在招商引資等活動中依法簽訂的各類契约。落實北京市《關於强化知識產權保護的行動方案》,不斷完善司法和行政執法智慧財產權保護體系。各區、各有關部門在政府採購資訊發佈、供應商條件確定、評標標準等方面,不得限定供應商的所有制形式、組織形式、股權結構或者投資者國別等,依法保障外商投資企業公平參與政府採購。落實《北京市加强和規範事中事後監管的實施方案》,推動和深化“互聯網+監管”“雙隨機、一公開”監管、信用監管、重點監管和包容審慎監管等監管管道和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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