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北京市律師執業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的政策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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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近日,北京市司法局對2017年發佈實施的《北京市律師執業管理辦法實施細則》進行全面修訂,持續優化律師執業准入措施,壓縮審批時限,提高審批效率,進一步規範律師執業行為,全面加强律師行業監管。

近日,北京市司法局對2017年發佈實施的《北京市律師執業管理辦法實施細則》進行全面修訂,持續優化律師執業准入措施,壓縮審批時限,提高審批效率,進一步規範律師執業行為,全面加强律師行業監管。

  一、修訂背景

2017年發佈的《北京市律師執業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已施行四年,在規範律師執業許可、加强對律師執業監督管理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近幾年隨著深化“放管服”改革、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加快“兩區”建設等工作的推進,市政府提出了未來五年北京優化營商環境的目標和改革任務,要求推進全鏈條全過程全週期優化審批、公正監管、提升服務。同時,在第二批政法隊伍教育整頓和律師行業突出問題專項治理期間,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司法部先後印發一系列通知和規範性檔,對律師執業許可、律師執業監管;禁止法官、檢察官與律師不正當接觸交往;規範法院、檢察院離任人員從事律師職業等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為了深入貫徹司法部、市政府對律師工作的部署要求,加强對首都律師行業的監督管理和服務,北京市司法局於2021年4月啟動《細則》的修訂工作,經過多次研究、廣泛徵求意見,反復修改完善,《北京市律師執業管理辦法實施細則》於近日印發並於2022年2月1日正式實施。

  二、進一步優化律師執業准入措施,提高審批效率

按照市政府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要求,《細則》全面放寬律師執業申請准入門檻,聚焦律師執業許可審批流程中的痛點和堵點,以全面推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為基礎,在减證明、减時限上下功夫,進一步精簡綜合律師執業許可審批環節、切實提高審批服務效能。

1.取消人事檔案存放地域限制。辦理申請律師執業、重新申請律師執業和异地律師變更執業機构事項時,不再要求申請人將人事檔案存放在北京市行政轄區內的人事檔案存放機构,即申請人在全國範圍內的人事檔案存放機构存檔,就可以提交律師執業申請。

2.全面推行證明告知承諾制。一是取消專職律師執業申請、重新申請律師執業和异地律師變更執業機构申請中的人事檔案存檔證明、無犯罪記錄證明,改為律師執業申請承諾書和律師變更執業機构個人承諾書。二是取消兼職律師執業申請中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從事法學教育、研究工作的經歷證明,改為所在組織同意兼職的意見書。三是取得國家法律職業資格的臺灣居民在大陸申請律師執業中的臺灣居民身份證明公證,改為臺灣居民在大陸申請律師執業承諾書。

3.大幅壓縮行政審批時限。縮短律師執業申請、律師變更執業機构、律師執業證書註銷、律師執業證書補發或換發等事項的審批時限,區司法局壓縮至5個工作日,市司法局壓縮至4個工作日,總時限由30個工作日縮短至9個工作日,提效率達70%。

  三、進一步規範律師執業行為,全面加强監督管理

《細則》修訂堅持問題導向,針對當前律師行業存在的法院、檢察院離任人員違規從事律師職業、與司法人員不正當接觸交往、違規兼職、違規收費等突出問題,《細則》明確規定了律師執業應遵守的規則、市區兩級司法行政機關對律師執業監督管理的職責,全面加强對律師隊伍的監督管理。

1.明確法院、檢察院離任人員申請律師執業應當遵守的規則。《細則》明確規定曾經擔任法官、檢察官的律師從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離任後,兩年內不得以律師身份擔任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終身不得擔任原任職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辦理案件的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但是作為當事人的監護人或者近親屬代理訴訟或者進行辯護的除外。

對於法院、檢察院離任人員申請律師執業的,所在區司法局在受理申請資料之前,應當與本人談話,提醒其嚴格遵守從業限制和禁業清單規定,告知違規從業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此外,《細則》規定辭去公職或者退休的公務員申請律師執業的,應當符合《公務員法》第一百零七條規定。

2.明確規定禁止律師與法官、檢察官不正當接觸交往。《細則》明確規定律師與法官、檢察官、仲裁員以及其他有關工作人員接觸交往應當遵守法律及相關規定,不得有違規會見、行賄、介紹賄賂、打探辦案機關內部對案件的辦理意見等不正當接觸交往情形。

3.明確規定專職律師不得違規兼職。《細則》明確規定律師只能在一個律師事務所執業。律師在從業期間應當專職執業,但兼職律師或者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專職律師在執業期間不得擔任黨政機關、人民團體、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在編工作人員;不得擔任企業的法定代表人、董事(不含外部獨立董事)、監事(不含外部獨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員工;不得與律師事務所以外的其他單位簽訂勞動合同或者形成勞動關係;不得在律師事務所以外的其他單位參加全日制工作,但律師事務所接受委託並指派本所律師到相關組織提供法律服務的除外。

4.明確規定律師應當依法執業、誠信執業、規範執業。《細則》明確規定律師應當尊重同行、公平競爭,禁止以不正當手段承攬業務;律師承辦業務應當由律師事務所向委託人統一收取律師費,不得私自接受委託、私自收費;律師應當依法依規履行職責,不得以不正當管道違規炒作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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