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養老服務促進條例》將於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條例》聚焦老年人多層次、多樣化養老服務需求,在完善養老服務體系建設、加强服務設施建設、統籌城鄉養老服務發展、强化人才隊伍建設、提升醫養康養融合水准、强化扶持和監督管理等方面突出地方特色,致力於破解失能護理機构不足、醫養結合不深入、居家上門服務網絡薄弱等“痛點”、“堵點”問題。
《條例》明確,將構建居家養老為基礎、社區養老為依託、機构養老為補充、醫養康養結合發展的體系,加强服務設施建設的力度,提高養老服務城鄉統籌水准,加大養老服務人才隊伍建設力度,提升醫養康養結合水准,强化政府、部門和基層組織職責,鼓勵和引導社會力量參與養老服務工作,共創全社會支持養老服務工作的良好格局。
《條例》進一步分清了政府、市場、社會、家庭在養老服務中的責任關係,著力構建各歸其位、責任共擔的多層次養老服務模式。在法律層面,明確了各級政府、各相關部門、社會組織、家庭等在養老服務中應當履行的職責任務,强化了政府“兜底線、保基本”的責任,確保人民群眾能够獲得基本的養老服務保障,托住社會底線,要求社會各方力量依法履職、形成合力,共同推進養老服務發展。同時,鼓勵和引導市場向養老服務領域配寘資源,推進產業發展和服務規模的壯大。
為推進養老服務持續健康發展,《條例》從養老服務設施規劃、用地保障、產權移交、稅費減免等方面,綜合省、市相關規定,並吸收和借鑒其他城市經驗,進行了規範和明確,以鼓勵社會力量興辦養老服務業,努力培育養老服務市場,新增養老服務的供給能力。《條例》明確,要根據昆明市經濟社會發展水准、人口老齡化發展趨勢、老年人口分佈和養老服務需求等狀況,按照人均用地不少於0.2平方米的標準,編制市養老服務設施專項規劃;新建住宅社區應當按照規劃和標準配套建設社區居家養老服務用房等設施,養老服務用房等設施應當與住宅項目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同步驗收、同步交付使用。住宅項目分期建設的,配建的養老服務用房應當安排在首期建成,且不得折開等。
大力發展居家和社區養老服務。《條例》明確提出,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設立養老綜合服務機構,在社區(村)配寘相應的養老服務機構或者設施。支持開展居家養老服務的機构根據老年人的需求,上門提供生活照料服務。鼓勵家政、物業、物流、商貿等企業為老年人提供居家養老服務,推進老年人居家養老服務市場化、社會化、規範化。
評論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