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一農民砍了家門口5棵樹,被公路局罰3.6萬,法院判決贏得贊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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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然而湖南耒陽有一比特農民卻因砍了自家門前五棵樹而被罰了36000元。老李在砍伐樹木時並沒有報備任何部門也沒有獲得任何部門的同意,所以公路局認為可以依法對其作出處罰。在法院進行審理時,老李和公路部門之間的糾紛就明晰了許多。

“此路是我開,此樹是我栽。”這兩句話的意思無非就是表明自己對這一塊區域的所有權,按理來說,在自己家門口,路和樹都是自己親力親為打造出來的,那麼自己理應有對這些樹或者這條路的支配權。然而湖南耒陽有一比特農民卻因砍了自家門前五棵樹而被罰了36000元。

因為這個罰款,該農民和罰他款的組織打了一場官司。法院最後給了一個公平公正的結果,圍觀了整場事件的人也是為法院的判决送上了掌聲,而這個案件中涉及了相當多的條例規定,其中的法律法條也是很多人在生活中都容易被人所忽視的。

根據《森林法》第32條規定:採伐林木必須申請採伐許可證,按許可證的規定進行採伐;農村居民採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後個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這也就是為什麼有些農民砍了幾棵或者十幾棵樹作為自家建房的資料或者是用來賣錢的時候,房梁都還沒有做好,錢都還沒有到手林業局的人就已經來了,有的數量砍得多的甚至要面臨幾年牢獄之灾。

但也正因如此,耒陽這位農民老李就更加覺得自己委屈了,他砍的明明只是自家門口的樹,又不用辦許可證,為什麼要面臨這麼多的罰款?而且要他交罰款的人也不是林業局的有關部門,而是公路局的,對此他表示出了强烈的不滿。不過公路局的人之所以找上門來,也是因為老李的住所有一點特殊。

他所住的這個房子是鄉里以前用來做農電站的,在很多年前就已經沒有用來公用了,老李已經住了有些年頭,房子門口的那些樹是老李當年響應鄉政府的種樹號召親手種的,因為住了這麼久之後覺得房屋有些舊了,他便想砍幾棵樹來裝修一下。

而公路部門發現之後,覺得他破壞了國有財產,理由是這些樹是當年政府組織的用來作為公路綠化措施的,雖然這些樹是老李自己種的,但是仍然屬於國有資產,與公路是融為一體的,而公路局依法享有管轄的權利。

《路政管理規定》第二章又有規定,除公路防護、養護外,佔用、利用或者挖掘公路、公路用地、公路兩側建築控制區,以及更新、砍伐公路用地上的樹木,應當根據《公路法》和本規定,事先報經交通首長部門或者其設定的公路管理機构準予、同意。老李在砍伐樹木時並沒有報備任何部門也沒有獲得任何部門的同意,所以公路局認為可以依法對其作出處罰。

至於為什麼是賠償36000元,公路局給出了當地的《公路設施賠補償費》條款,其中規定行道樹胸徑在12cm以上的,每棵900元,每新增5釐米加收15%,5棵楊樹共計9000元,再按照4倍的罰款標準,一共是36000元。

面對公路局的言之鑿鑿,老李也只能憑藉法律法規來維護自己的權益,他實在不理解為什麼家門口的樹木要歸公路局管。按照公路法的規定,公路兩邊的公路用地為1米,老李在量了被砍的五棵樹的樹墩與公路之間的距離之後內心有了底了,離公路最近的一棵樹距離有1.4米,離公路最遠的一棵樹則有2.2米的距離,這就說明了自己砍的樹都不屬於行路樹,所以公路局沒有理由對他的樹進行管理。

但是公路局又說這1米只是一個最低的標準,生活中肯定不止1米的管轄範圍,而當老李提問具體應該要管多遠時,公路局的負責人並沒有給出明確的回復。實際上在生活中我們具有的共識是,在鄉村裏,馬路兩旁挨著的樹木是不能砍的,因為一看便知是特意栽的行路樹,國道、省道等路旁邊的綠化帶等都不能私人進行砍伐和破壞,都市裏種在路旁的樹木同樣不能私人進行砍伐。

但是農村中自己地裏、自己家門口的樹木其實一直都是“誰栽歸誰”的說法,公路局的做法未免有點太強人所難,像是故意找茬,他們在對老楊所砍的樹進行胸徑量測時並沒有通知老李,勘驗隊到來的時候老李也並不知情,他們的算灋老李直到在法庭上才知道,對一個農民來說,一開口就是三萬六,這誰受得了?

老李在當地的政府提出了覆議申請,但是政府的法制部門依舊維持他要交36000的决定。在法院進行審理時,老李和公路部門之間的糾紛就明晰了許多。

法院首先確認,如果老李真的破壞了行路樹,那麼他的確需要作出相應的賠償,這種賠償就是行政事業性收費,行政事業性收費是指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代行政府職能的社會團體及其他組織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等有關規定,依照國務院規定程式準予,在向公民、法人提供特定服務的過程中,按照成本補償和非營利原則向特定服務物件收取的費用。

比如我們的高等學歷畢業證書的工本費、社會考試費、註冊費、登記費等等,行路樹如果遭到破壞肯定是要進行賠償的,一般還需要再栽幾棵小樹苗用來維護綠化,但是公路局的4倍罰款以及其所用的管道已經是帶有了行政處罰的性質,即便是行政處罰也應秉持公正公開的原則,不能私下進行量測之後直接要求當事人不明不白地賠償,他們的程式已經違法了。

所以法院最終判決,撤銷當地公路局作出的處罰决定,撤銷當地市政府作出的行政覆議决定,並對公路部門進行了責令整改,要求其管理好自己的行政作為。

老李最終沒有被罰這36000元,一來是因為他遇到的這個公路部門確實如他所說“管得太寬了!”二來是因為老李為了爭取自己的利益也査詢了法律,據理力爭。可見知法懂法能用法是多麼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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