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花椒”店名起風波:四川數十家餐館被控商標侵權被判侵權商戶將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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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近期,四川省多家餐飲店因店名有“青花椒”,被上海一餐飲公司起訴商標侵權。北青報注意到,關於該“青花椒”商標註冊爭議,此前也有個人或企業向國家商评审提出無效宣告申請,但均被駁回。國家商评审認為,該公司申請的“青花椒”系使用於飯店、餐廳等服務上,並不違反《商標法》關於通用名稱的相關規定,囙此可被注册。此前已被判侵權的成都商戶楊女士表示,她將提出上訴。

近期,四川省多家餐飲店因店名有“青花椒”,被上海一餐飲公司起訴商標侵權。採訪中,多位被告商家告訴北京青年報記者,青花椒是四川的特產調料,不少川菜中都有使用,他們認為,一種用途非常廣泛的調料不能被當作商標註冊。北青報記者梳理後發現,原告公司曾多次因商標侵權起訴多地餐飲店,且案件基本撤訴或勝訴,獲賠1.5萬元至20萬元不等,有被告商戶稱這是一起“贏不了的官司”。

北青報注意到,關於該“青花椒”商標註冊爭議,此前也有個人或企業向國家商评审提出無效宣告申請,但均被駁回。國家商评审認為,該公司申請的“青花椒”系使用於飯店、餐廳等服務上,並不違反《商標法》關於通用名稱的相關規定,囙此可被注册。但若在實際使用中出現妨礙行業發展的不正當競爭行為,相關主體可另尋救濟途徑。此前已被判侵權的成都商戶楊女士表示,她將提出上訴。

被告:店名含“青花椒”多個四川餐飲老闆被控商標侵權

收到被起訴通知時,朱派宣形容感覺像“天塌下來”一樣,自己是小本經營,也從來沒打過官司,卻突然因商標侵權被索賠5萬元。朱派宣告訴北青報記者,自己的青花椒魚莊在2011年3月開業,開業前就在四川省廣安市工商所辦理了營業執照。

今年10月,朱派宣接到法院通知,自己因“青花椒”商標侵權,被上海一家餐飲店告上法庭,並索賠5萬元。接到通知後,朱派宣一查才發現,這家名為上海萬翠堂餐飲管理有限公司2013年成立,隨後在2014年開始注册了多個“青花椒”相關商標。通過對方提供的證據,朱派宣發現,早在今年7月份,對方就派人來他的店裡拍照取證,“我當時不知道,他們是暗訪的。”

2021年11月25日,本案在四川省廣安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在朱派宣提供了他的店鋪開業和注册資訊之後,對方便在開庭當天撤訴了。“他們可能發現我提供證據之後,他們告不贏,就撤訴了。”

在成都經營青花椒魚的楊女士則沒有那麼幸運,她已經收到法院判決她賠付原告3萬元的判决。楊女士告訴告訴北青報記者,2019年,她在成都市溫江區開了一家青花椒魚火鍋店,店名取為“青花椒魚火鍋”。楊女士說,之所以用“青花椒”作為店名,主要是考慮到四川青花椒產量大,青花椒魚是店裡的招牌菜。“顧客路過聞到味道、看到招牌也知道這是店裡的特色。”

楊女士告訴北青報記者,開店時並不知道“青花椒”是注冊商標,只知道是調料名字。今年10月,她收到了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的傳票。“當時太氣憤了,不敢相信,‘青花椒’怎麼會侵權呢?”11月26日,楊女士一家沒有請律師就上了法庭。“我們覺得這就是通用名字,是一種原料,覺得理直氣壯。”

庭審時,看到對方提供的證據,店鋪招牌、付款發票、首付款碼,楊女士才知道今年5月有人到店裡消費取證。12月18日,楊女士收到了法院判決書,賠付原告3萬元,她形容自己那時的感受“更懵了”。判決書顯示,該案的爭議焦點在於火鍋店的行為是否構成商標侵權和民事責任承擔。法院認定,火鍋店在店招上使用與涉案商標近似的起訴侵權標識的行為侵犯了注冊商標專用權,應當承擔停止侵權、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現時,楊女士已經除掉了店鋪招牌上的“青”字。

天眼查資訊顯示,上海萬翠堂餐飲管理有限公司現時仍有多個起訴四川餐飲商戶的開庭或立案資訊。楊女士說,她準備上訴。現時,楊女士已與四川當地多家被告店鋪取得聯系,據她瞭解,各家案件進展階段不同,有的剛收到傳票,有的已經判决,大家互通消息。

四川省烹飪協會知識產權顧問組織北京集佳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合夥人李際海告訴北青報記者,此前有四家涉事商戶到四川省烹飪協會就相關問題和困惑進行諮詢,並全面提供建議、意見和相關的幫助。“我們現時打算從至少三個方面進行證據收集,青花椒是否是通用名稱、四川是否是青花椒主要產地,青花椒是否是川菜的主要烹飪調料。同時,我們也希望對原告公司注册和使用該商標是否合理進行討論。”

據瞭解,按計畫四川相關部門、涉事商戶、律師團隊下周將在四川省烹飪協會組織下召開研討會。

原告:維權公司注册多個“青花椒”商標多次維權幾乎都成功

天眼查資訊顯示,上海萬翠堂餐飲管理有限公司成立於2013年06月,主要經營範圍為小型飯店(不含熟食滷味),酒堂飲,餐飲管理等,其在上海市、南京市、南通市有多個“青花椒砂鍋魚”的門店。24日,北青報記者打開該公司官網,彈出一則“維權申明”,申明中提到,針對現時一些企業侵犯上海萬翠堂餐飲管理有限公司名下“青花椒”品牌(商標註冊號:12046607)權益,包括門頭形象、選單內容、品牌名稱、裝修形象等給該司造成品牌嚴重不良影響。該公司正式警告“一些企業”應立即停止侵權行為,上海萬翠堂餐飲管理有限公司已採取維權行動,通過法律途徑為“青花椒”品牌進行維權。

北青報記者査詢後發現,上海萬翠堂餐飲管理有限公司自2013年開始注册“青花椒”相關商標,其中不僅包括“青花椒”,也包括“菁花椒”、“金花椒”、“清花椒”等等相關商標。其中“青花椒”商標註冊分類包括餐飲住宿、廣告銷售、食品、方便食品、服飾鞋帽、廚房潔具、手工器械等多個分類。但在這些注冊商標中,其中商標分類29(食品)、30(方便食品)的申請被駁回,未予受理。

萬翠堂公司此後多次使用商標維權,北青報記者注意到,在現時已公佈的多個判决結果中,均以萬翠堂公司撤訴或勝訴為結果,法院判決侵權方賠償1.5萬元至20萬元不等。

江蘇南通商戶李偉華(化名)也是被告商戶之一,他形容這是一起“打不贏的官司”。

去年,李偉華因為侵權被上海萬翠堂餐飲管理有限公司起訴,最後法院判賠1.5萬元。李偉華告訴北青報記者,他的店是2008年開業的,後來在2016年加盟一餐飲公司,交了8萬元加盟費,經授權使用“青花椒砂鍋魚”、“酸菜魚”品牌,店裡招牌為“百姓人家青花椒魚”。“我聽說我加盟的這家店原本也要注册‘青花椒’,但是沒有註冊成功。”李偉華說。

李偉華說,去年6月份,有律師和公證人員前往他的店裡暗訪拍照,“我當時並不知道,後來才知他們在同天還去了我朋友的一家店裡取證,他的店也叫‘青花椒魚’,後來也被告了。”在李偉華看來,“青花椒”是一種被廣泛使用的調料,是一種食品名稱,不應該被注册為商標。被起訴後,他也諮詢了很多律師,但幾乎所有律師都告訴他這個官司他幾乎“不可能贏”。

結果也確實如此。法院審理後認為,李偉華未經上海萬翠堂餐飲管理公司使用“青花椒”文字進行文宣,侵害了該公司享受的商標專用權,應承擔停止侵權、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雖然李偉華是從他人處取得“青花椒魚”的經營權,但作為經營者及被授權方,應有避免侵犯在先權利的合理注意義務。法院經過審理後判定李偉華賠償原告1.5萬元。李偉華告訴北青報記者,他的朋友同樣輸了官司,賠償1萬多元。官司輸了後,李偉華只能將店門頭的“青花椒魚”改為“花椒魚”。

法院判例:“青花椒”仍具有區分商品或服務的標識性和顯著性合法注册應予以保護

北青報記者注意到,其中一家被訴侵權公司在敗訴後上訴,其上訴理由中提到,青花椒屬於一種植物及其種子的名稱,青花椒是餐飲類重要的調味料,更是川菜類的主要調味料,被上訴人所述兩個商標本身缺乏必要的顯著性,即使上訴人在餐飲服務中使用青花椒字樣,僅是表述產品原料和味道種類,未起到標識商品來源的作用,不會引起消費者的混淆,屬於商標法第59條規定的情形,被上訴人雖系涉案商標權利人,但青花椒作為一種重要而普遍的調味料,不能制止上訴人及其他企業和個人的正當使用。

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時認為,在通常意義上,青花椒系一種植物及其種子以及由其製成的調味料的名稱,但“青花椒”本身並非我國商標法規定的不得進行注册的事項,其仍具有區分商品或服務的標識性和顯著性,故在涉案青花椒商標已合法注册的情况下,商標權人的合法權益應予保護;本案中被上訴人主張的上訴人的侵權行為也並非其將“青花椒”作為調味料及口味進行使用,而是上訴人在其門頭、包裝袋上對“青花椒”的突出使用,該使用管道並非上訴人所稱的僅系描述性使用,而系作為商品標識的使用,囙此,上訴人稱其系正當使用的理由也不能成立;上訴人的行為構成對被上訴人商標權的侵害。

國家商评审:兩次駁回無效宣告申請非通用名稱可注册若使用中出現不正當競爭行為可另尋救濟途徑

被告商家除應訴外,此前也曾對上海萬翠堂餐飲管理有限公司名下“青花椒”商標提出無效宣告,但兩次宣告均被駁回。

早在2017年,曾有個人對第12046607號“青花椒”商標提出無效宣告申請,該申請人認為,“青花椒”是人們日常生活中常用的一種調味香料,用於提味,有時也用在麻辣類食品上,故其是餐飲行業常見的原材料。爭議商標申請註冊在第43類飯店、餐廳等服務專案上,容易誤導消費者,具有欺騙行為,違法我國《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的規定。此外,被申請人主營的商品為“青花椒砂鍋魚”是以“青花椒”為原料作出的美食,而爭議商標申請註冊在第43類服務專案上,直接表示了其服務內容的原材料等特點。最後,該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在實際運營中將“青花椒”作為砂鍋魚等商品的商標名稱來使用,並在相關網站上發佈維權的行為,屬於將菜系通用名稱據為己有的行為。該種行為屬於業內不良競爭,嚴重阻擾了餐飲行業的健康有序發展,不僅會給相關企業和個體造成損害,且會產生不良的社會影響。

國家商標評審委員會(下稱“商评审”)認為,《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是指商標僅由指定使用服務內容、質量、管道、目的、對象及其他特點,具有直接說明性和描述性的標誌構成或者商標雖然包含其他構成要素,但整體上僅直接表示,本案中,爭議商標為純中文“青花椒”,“青花椒”屬灌木,植株作防護刺籬,果與果皮可做調味香料或調味料,種子可食用,也可製作肥皂,根、葉及果可入藥。爭議商標核定的服務為飯店、餐廳、酒吧服務等,該些服務系指在一定的場所內為相關公眾提供餐飲、飲料、休閒、住宿等。爭議商標“青花椒”指定使用在飯店、餐廳等服務上並非直接說明或描述服務的內容、質量、管道、目的等特點,故爭議商標的注册未構成《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之情形。

而爭議商標的注册是否違反了《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的規定,商评审認為,本案中,爭議商標為由中文“青花椒”上下組合書寫而成,其如上所述並非與服務質量、產地等相關的詞彙。同時,申請人並未提交證據證明爭議商標使用在第43類服務上帶有欺騙性,且易使相關公眾對服務的內容、質量、目的等產生誤認。商评审同時駁回了申請人關於爭議商標違反公序良俗、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申請理由。

但在這份裁定書中,商评审也提到,被申請人亦未提交充分的證據表明其在砂鍋魚等商品上的“青花椒”已具有顯著特徵並成為具有一定影響的商標,故若實際使用中出現妨礙行業發展的不正當競爭行為,相關主體可另尋救濟途徑。

2019年,曾被起訴侵權的一家餐飲公司再次對第12046607號“青花椒”商標提出無效宣告,該公司在申請理由中提到,青花椒作為調味香料,屬於相關公眾通常認識下的商品或服務的通用名稱,被申請人將“青花椒”注册在第43類服務上,屬於描述性商標,不具有顯著性;爭議商標的注册違反誠實信用原則。

國家商评审同樣駁回了這次申請。商评审認為,通用名稱包括法定通用名稱和約定俗成的通用名稱。法定通用名稱一般體現在規範性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地方標準中。約定俗成的通用名稱是指某一商品的名稱已被同行業較為普遍地使用,但未收入上述標準的名稱。本案中,申請人未提交證據證明“青花椒”系使用於飯店、餐廳等服務上的通用名稱,故爭議商標未構成《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所指情形。

專家觀點:是否構成侵權,要看“青花椒”使用管道

“青花椒”究竟能否作為商標進行注册呢?對此,北京優肯律師事務所律師王建兵告訴北青報記者,青花椒本身是一種調料,那麼如果要注册調料品類商標是不允許的,但是如果注册飯店品類則沒有問題,青花椒在飯店品類上並不是一種通用名稱。王建兵說,這就相當於“蘋果”不能注册為水果類商標,但完全可以注册為電子產品商標。此前商评审駁回兩次無效宣告申請,也回應《商標法》第十一條關於“通用名稱”的問題。

而是否構成侵權,王建兵認為則要看被告方的使用管道。如果將“青花椒”三個字使用在飯店招牌上當作商標使用,那麼則可能構成侵權,而如果是介紹菜品調料僅僅作為客觀性的描述,則可能不構成商標侵權。

四川大學法學院教授、中國法學會民法學研究會常務理事、中國商法學研究會理事王建平告訴北青報記者,他認為從合法性上來說,上海這家公司注册“青花椒”商標沒有問題,“花椒”作為一個通用名稱不能被注册,但加了“青”就具有特殊性,可以獲得注册。

但王建平說,目前我國商標保護還有待完善,在對“在先權”的保護力度不太够。“‘在先權’是指在注冊商標申請人提出注冊商標申請以前,他人已經依法取得或者依法享有並受法律保護的權利。”王建平表示,在明知有那麼多商家使用名稱和商號的情况下,仍注册“青花椒”商標,構成惡意搶注,涉嫌市場壟斷問題。他認為按照現時的情况,被起訴的青花椒商戶可以聯合起來通過兩個方向維權:一是要求國家商標局核准、註銷該商標;二是商戶們到法院起訴該公司,提供證據證明店鋪的註冊時間早於商標註冊時間。

同時,王建平強調了“商標分類”問題。他解釋說,“小米”可以注册為手機領域商標,在食品領域可能就不行。“現時‘青花椒’商標的注册導致一家得利,多家受損,其中可能有惡意訴訟的成分,這是把商標註冊變成了謀取私利的工具。”

(北京青年報記者張月朦見習記者陳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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