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錫一車間發生事故員工觸電身亡!家屬獲賠24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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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近日,12309中國檢察網公佈了一起發生在無錫新吳的案件,員工在車間內觸電身亡,家屬獲賠240萬元,車間主任或承擔刑事責任。根據公佈的案件細節顯示,被告人陳某某系無錫市一科技有限公司電力車間主任,趙某某系其下屬員工。2021年1月13日,被告人陳某某至公安機關投案,後如實供述上述犯罪事實。案發後,該公司賠償趙某某家屬人民幣240萬元。

近日,12309中國檢察網公佈了一起發生在無錫新吳的案件,員工在車間內觸電身亡,家屬獲賠240萬元,車間主任或承擔刑事責任。

根據公佈的案件細節顯示,被告人陳某某系無錫市一科技有限公司電力車間主任,趙某某系其下屬員工。2020年11月19日下午,被告人陳某某在無錫市新吳區一公司電力車間內,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相關規定,在明知趙某某尚未取得電工工作資格的情况下,仍許可其從事電氣設備檢測工作,因而發生趙某某觸電死亡的事故。經法醫鑒定,趙某某符合電擊死。

2021年1月13日,被告人陳某某至公安機關投案,後如實供述上述犯罪事實。案發後,該公司賠償趙某某家屬人民幣240萬元。

江蘇省無錫市新吳區人民檢察院認為,被告人陳某某在工作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重大責任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陳某某犯罪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系自首,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陳某某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定,可以從寬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相關規定

第一百三十四條【重大責任事故罪】在生產、工作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006年,新補充條例,重大責任事故罪最高可判15年。

刑法第134條對本罪的主體概括為工廠、礦山、林場、建築企業或者其他企業、事業單位的職工。雖然刑法對本罪的主體範圍做了大體的規定,但是,結合複雜的實際情況來看,刑法的規定在一些問題上是欠明確的,囙此,有必要根據刑法規定本罪的精神進行具體的分析。

來源綜合:12309中國檢察網、網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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