湄公河血案製造者,臨死前醜態百出,糯康為什麼非要惹中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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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後屬緬甸大毒梟坤沙集團成員,1996年坤沙投降緬甸政府軍,糯康自然也隨之投誠。然而坤沙徹底完蛋,糯康卻通過賄賂高層、勾結拉祜族民兵團,建立起了自己的販毒集團“糯康集團”。反觀坤沙,湄公河慘案一出,一年不到便被逮捕移交中國。在審判法庭上可謂是醜態百出,那麼他到底為什麼要製造湄公河慘案惹中國?曾表示,要將中國船員捆綁後殺掉,另外中國歷來嚴厲打擊販毒。

糯康,緬甸撣邦人,曾在緬甸MTA部隊服役。後屬緬甸大毒梟坤沙集團成員,1996年坤沙投降緬甸政府軍,糯康自然也隨之投誠。然而坤沙徹底完蛋,糯康卻通過賄賂高層、勾結拉祜族民兵團,建立起了自己的販毒集團“糯康集團”。活躍在緬甸、老撾、泰國邊境交界之處,還收編了坤沙的舊部,成為金三角地區最大的毒梟。

那時風光無限的坤沙不會想到,他將來有一日,下場比坤沙還要慘。坤沙投誠後,雖然死得也是不清不楚,可好歹還與四個老婆住在首都仰光由軍隊保護的豪宅度過了11年。反觀坤沙,湄公河慘案一出,一年不到便被逮捕移交中國。在審判法庭上可謂是醜態百出,那麼他到底為什麼要製造湄公河慘案惹中國?

湄公河慘案即10·5中國船員金三角遇害事件,是指2011年10月5日上午,“華平號”和“玉興8號”兩艘商船在湄公河金三角水域遭遇襲擊的事件。10月5日9時,華平號、玉興8號、華鑫6號同在湄公河流域,不料忽然出現兩艘不明身份的武裝快艇,劫持了走在前面的華平號與玉興8號。

華鑫6號因為位置靠後,未被攔截,他們親眼看到有7到8名武裝匪徒登上兩艘船,隨後挾船離去。12時忽然收到玉興8號的呼叫,稱船在吊車碼頭,有人受傷了馬上叫救護車報警。之後便再也沒有了消息,等到下午14時玉興8號被發現,船上只剩一具面目全非的屍體,以及八九十萬顆毒品麻黃素。

兩艘船船員被發現時,都已經沒了呼吸,12名中國船員遇難、1人失踪。這12人全部被膠帶封住了嘴巴、頭部,身上有多處彈孔,失踪的那人恐怕也難以倖免。事件發生後,中國方面非常重視,派出工作組赴現場勘查。起初警方鎖定的嫌疑人是隸屬於泰國第三軍區“帕莽”軍營的9名阿兵哥,可再一查發現沒那麼簡單,背後的真凶是糯康集團。

於是從2011年12月至2012年4月間,緬甸、老撾多次對糯康集團開展清剿行動,進一步擠壓了他們的生存空間。2012年4月20日,糯康集團二號人物桑康被捕,4月25日糯康等人接連被捕。2012年5月10日上午11點,老撾將糯康等人移交中國,中國公安機關在機場對其宣讀了逮捕令。

在9月20日的開庭審理中,糯康還試圖狡辯、回避問題,對策劃、參與劫持、殺害中國船員等罪行矢口否認。以為這樣就拿他沒辦法,但中方不光有其他人的指認,還有確鑿證據。殊不知他的當庭否認,反而會影響對他的判决,在量刑過程中是要考慮進去的。9月21日,或許是知道自己逃無可逃,糯康當場悔罪。表示自己做錯了,請求中國從寬處理。

可他犯的罪行並不小,根據中國法律,糯康及其犯罪集團觸犯了故意殺人、運輸毒品、綁架、劫持船隻等罪名。且條條情節都比較嚴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第三百四十七條規定: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情節嚴重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第二百三十九條規定:犯綁架罪殺害被綁架人的,或者故意傷害被綁架人,致人重傷、死亡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光是這三條,便足以判處他們死刑,事實上也是如此。2012年11月6日,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處糯康、桑康、依萊、紮西卡死刑,紮波死緩,紮拖波有期徒刑8年。

判决結果下達後,六人自然是不服提起上訴,但此案的證據確鑿得不能再確鑿。故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2013年3月1日執行死刑。其實糯康有這個結局是必然的,他之所以製造湄公河慘案,主要有這個幾個原因。中國商船不肯交保護費,緬甸方面曾征用中國商船攻打糯康集團,於是他囙此對中國船員懷恨在心。

曾表示,要將中國船員捆綁後殺掉,另外中國歷來嚴厲打擊販毒。毒品所帶來的危害太大了,造成無數人傾家蕩產、家破人亡,所以中國的法律是明令禁止毒品的。而對於毒梟來說,中國是他們天然的仇人,在湄公河慘案之前他便有針對行為。從2008年以來,糯康集團對中國籍船隻和公民實施搶劫犯罪活動至少28起,接受法律嚴懲是必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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