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損害就應該有賠償?誰鬧誰就有理?
廣州某村為國家AAA級旅遊景區,未收取門票,該村最吸引人的地方除去美麗的環境外。便是河道旁的楊梅樹,翠綠的葉、紅色的果,看起來甚是賞心悅目。不過楊梅樹可不光有欣賞價值,其果味酸甜適中,既可直接食用。還可加工成楊梅幹、醬、蜜餞等等,有止渴、生津、助消化等功能。
考慮到楊梅樹屬於村子所有人的集體財富,且其高度至少在五至十五米,需要專門的工具才便於採摘。故而村子裏是不提倡遊客採摘的,還特意設定了一塊標誌牌。無奈總是會有些貪小便宜的人,見景區裏的楊梅長得好,不免生出貪心私自採摘。年近五十的吳某便是這些人之一,2017年5月19日,吳某看到紅彤彤又個大的楊梅掛在枝頭。
便不顧標誌牌提示,擅自爬上楊梅樹,採摘樹上的楊梅。不料一個沒站穩,脚下一滑便從樹上摔了下來,下邊的人也沒有注意她。於是吳某直直墜落,村委會主任聞訊立即撥打了120急救電話,可大概是地點有點偏。救護車遲遲不來,好心的村民便用自家車輛,將吳某送去就醫。但吳某是毫無阻擋摔下來的,年紀又有些大了,最終因搶救無效死亡。
好端端的出門一趟,便發生了這樣的事情,吳某的家人傷心不已。誰知他們傷心之餘,竟將吳某的死推到了村委會的身上,認為村委會設立的警示牌不够顯眼。沒能及時提醒遊客採摘楊梅可能帶來的風險,也沒設定安全保障措施,對此前遊客哄搶樹上楊梅的行為未採取任何疏導、管理。在意外發生後,又沒能採取必要的救助措施,故而應當對吳某的死亡承擔責任。
由此起訴該村村民委員會,承擔損害金額901923.3元的70%,即賠償631346.31元。村委會自然認為吳某的家屬無理取鬧,村裡幾次提醒不要私自採摘楊梅,吳某卻執意不聽。這楊梅樹本屬於村民集體財富,她不經村民允許私自採摘,說得上是偷盜行為。不說她觸犯偷盜罪都可以了,另外吳某是年滿十八周歲且精神健康的公民,屬於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她應當清楚以自己的年紀,上樹採摘楊梅可能會導致摔下的後果,那麼也應該為自己的所為負責。不過村委會雖然是如此說,但法院起初一審、二審考慮到村委會並未作出一定的警示告知,也是存在一定過錯。故一審判決村委會賠償吳某家屬5%,也就是4.5萬餘元,對於這一判决雙方都不服。
2018年4月,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維持了原判,二審一出便引起了一場輿論風波。總的來說,輿論還是偏向村委會,畢竟是吳某自己貪小便宜違反公序良俗導致墜亡。公眾也擔心這世道,是不是真就好人吃虧,壞人得利?難道說無理取鬧者便可以一路通暢?如果這一案按一審、二審判决,日後難免有違法者效仿,不利於社會道德長遠發展。
從法律的角度來看,《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及《旅遊景區質量等級的劃分與評定》確有規定:突發事件或者旅遊安全事故發生後,旅遊經營者應當立即採取必要的救助和處置措施,依法履行報告義務,並對旅遊者作出妥善安排。
可《民法通則》第106條第2款也有個過錯責任原則:公民、法人由於過錯侵害國家的、集體的,侵犯他人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案件中的村委會顯然屬於無過錯方,而吳某屬於過錯方,便應當承擔責任。
2020年1月,廣州中院三审認為,吳某因私自爬樹採摘壓楊梅跌落墜亡。行為有違村規民約和公序良俗,村委會並未違反安全保障義務,不應承擔賠償責任。三审判决撤銷原審判决,駁回吳某近親屬訴請。有損害就有賠償是錯誤的認識,無論原侵權責任法還是民法典侵權責任編,都鮮明地規定過錯原則的覈心地位。
只有在法律有明確規定的情况下才適用無過錯原則,違法行為造成損害,行為也無過錯也須承擔賠償責任。前兩審未遵循過錯責任原則造成錯判,三审予以改判,伸張了正義。而此案歷經三年,最終對前兩審進行了糾正,體現的卻是過錯責任原則保障正義、公平、自由的法治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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