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洞房花燭夜”是人生四喜之一,婚禮寄予了有情人終成眷屬的美好願景,在婚禮上,無論是賓客還是主角,無不是笑意盈盈,幸福洋溢的,但浙江寧波王先生的婚禮卻是一地雞毛,現場的賓客都目瞪口呆,因為婚禮即將舉行時,新娘被警詧帶走了。
(涉及隱私,本案中人名均為化名,部分圖片源自網絡,僅配合敘事)
新郎不敢置信,一直認為是警方抓錯了人,他和妻子已經結婚領證,女兒已經四個月了,只差這一場名正言順的婚禮,就是真正地締結良緣了。且他和妻子相戀多年,從未見她做過違法亂紀的事,所以一直要求警方給個說法。
警方看著滿堂的賓客欲言又止,本不想在婚禮上讓他難堪,無奈他糾纏不休,警方只好說出原委:“她涉嫌拍攝不雅視頻,並在外網以此牟利。”原來新娘小吳並不如她表面的清純無辜,還多次擔任女主角。
新郎看著新娘,祈求從她眼中得到否定的答案,可小吳的垂眸似乎已經說明了一切,新郎崩潰難當,無法接受心愛的女人竟然一直瞞著自己,做不自愛的事。在這些賓客的眼裡,他的頭頂怕是已經成了青青草原。
人自愛者,自有人愛之,年紀輕輕的小吳,長相不差,又有穩定的感情,為什麼要捨棄自尊去做這樣的事呢?
據小吳歸案後供述,她家境一般,大學時為了賺取生活費,到處兼職。在兼職時無意中接觸了這個,她比較了其他兼職,最後因為高額的利潤選擇了這個,殊不知自己已經一脚邁進了監獄。
因為這個,她在大學時消費更加自由了,若她是年少無知被騙或是被脅迫尚且能理解,但她是主動選擇,難道真的不知這已經觸及法律底線?
如果她回頭是岸,沒有造成嚴重後果,情節較輕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定處罰,不至於鬧到這樣難堪的場面,但她在暴利中失去了自我,只看了眼前的利益,沒有想過長遠的後果。
她和同夥通過社交軟件吸引網友付費成為會員,以此合作方式實現非法牟利,會員等級從“月會員”到“永久會員”,金額也在幾十元到上百元不等。
以牟利為目的,利用互聯網、移動通訊終端製作yin hui電子資訊,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製作yin hui電影、表演、動畫等視頻檔案二十個以上的;
(五)以會員制管道出版、販賣、傳播YH電子資訊,註冊會員達二百人以上的;
(六)利用YH電子資訊收取廣告費、會員註冊費或者其他費用,違法所得一萬元以上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條規定,以牟利為目的,製作、複製、出版、販賣、傳播YH物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大學畢業後,她還一邊工作,一邊拍攝視頻,以滿足自己的虛榮心,不義之財所積攢的滿足,終究是水中月,鏡中花,心只會越來越空洞。所以即便在戀愛時她也沒有收手,還瞞著王先生出去賺外快,直到婚後有了孩子,才漸漸想要抽身。
若要人不知,除非己莫為。她以為自己能瞞天過海,但互聯網是有記憶的,她的罪行被警方抽絲剝繭地查了出來,最後等待她的是法律的嚴懲。
她拍攝的視頻數量以及盈利的數額等都是她量刑的依據,如果她的犯罪數額在規定數額的五倍以上,且情節特別嚴重,有可能判處無期徒刑,並沒收財產,還要處罰金。
在這裡沒收的財產是她自己的不義之財,以及她個人所得,婚後的夫妻共同財產,也只沒收她自己的份額。經此一事,她和王先生的婚姻還能否繼續,就不得而知了。如果王先生申請離婚,因她有重大過錯,是會被准許離婚的。
雖然2歲以下的孩子原則上歸母親撫養,但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條以及《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司法解釋(一)第四十四條規定:母親因違法犯罪被判服刑不可能撫養子女的,也可隨父親生活。
所以王先生是可以爭取到孩子的撫養權的。有網友問,王先生因為小吳的隱瞞欺騙,和她結婚,付出的彩禮、婚禮等一系列金錢,是否能够拿回來?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小吳的情况並不屬於以錢財為目的的騙婚,她和王先生已經領證,且共同生活,育有子女,如果是第三種情况,婚前負債給付彩禮或辦婚禮,導致王先生家生活困難,那麼經核實後,法院會酌情處理。
本該和和美美,共築愛巢的小夫妻,毀在了小吳的貪婪上,由此也警示眾人,無論是男人還是女人,自尊自愛,不違背道德良知,才能收穫真正的幸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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