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街道現行設立執行1986年和2002年出臺的檔案,對人口密度、區域面積、城市化水準、公共服務水准、區位差异等實際因素沒有進行統籌考慮,為彌補原先政策的不足,提升基層社會治理精細化,我市製定新的街道設立標準,優化行政區劃規模設定……”日前,市民政局就市政府日前印發的《天津市街道設立標准》進行解讀。
設立街道需要達到什麼條件?此次《標准》明確提出,在管理幅度方面,和平區、河東區、河西區、南開區、河北區、紅橋區,街道管轄範圍一般不小於2平方公里,常住人口一般不低於5萬人、不超過10萬人;濱海新區和東麗區、西青區、津南區、北辰區,街道管轄範圍一般不小於3平方公里,常住人口一般不低於4萬人、不超過15萬人;武清區、寶坻區、寧河區、靜海區、薊州區,街道管轄範圍一般不小於5平方公里,常住人口一般不低於3萬人、不超過15萬人。
在常住人口城鎮化率和居委會數量占比方面,有農業的區設立的街道,常住人口城鎮化率應達到60%以上,居委會數量占村、居委會總數比例應達到50%以上。
“原來政策對街道設立條件不够明確,只是籠統地說‘轄區人口一般以三萬至五萬為宜’‘街道辦事處設定一般以管轄8萬人左右為宜’,此次出臺的《標准》在名額上進行了分類量化細化。首先,區分了區域間差异,按中心城區、濱海新區和環城四區、週邊五區分類設定;其次,突出了城市化名額,強調有農業的區設立街道,在人口城市化和基層組織形態城市化兩項名額上要達到相應標準;此外,街道應為轄區內居民提供什麼樣的公共服務,《標准》也作出硬性規定。”市民政局相關負責人表示,《標准》明確了街道公共服務設施內容,提出在教育、醫療衛生、養老、助殘、育幼、文化、體育等方面公共服務設施要符合我市有關標準要求,確保滿足轄區內人民羣衆的基本生活需求。
《標准》的出臺是否意味著會有街道要重新佈局?市民政局相關負責人就《標准》組織實施進行回應,並表示,在實際組織過程中,要尊重現狀,新設立街道應當嚴格按照《標准》執行;現有街道不符合《標准》的,可結合實際逐步優化規模結構,原則上要保持行政區劃數量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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