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永安:男子非法製造、持有槍支3把,這可真“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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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日前,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對該案作出判决,被告人楊某因犯非法製造槍支罪、非法持有槍支罪兩項罪名,被數罪並罰,决定執行有期徒刑三年五個月!經永安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楊某違反槍支管理規定,非法製造以火藥為動力的槍支一支,其行為構成非法製造槍支罪;楊某還非法持有以火藥為動力的槍支及以壓縮氣體為動力的槍支各一支,其行為又構成非法持有槍支罪。楊某在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應當數罪並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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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製造、持有槍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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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法犯罪的深淵,最終身陷囹圄

日前,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對該案作出判决,被告人楊某因犯非法製造槍支罪、非法持有槍支罪兩項罪名,被數罪並罰,决定執行有期徒刑三年五個月

案情介紹

2016年上半年,被告人楊某在其位於永安市解放路的店鋪內,陸續購買並使用切割機、電焊機等工具,將射釘器、鋼管等物品非法改制成一支射釘槍並用於打獵,此後將該改制的射釘槍藏匿於永安市上坪鄉某處房屋內。2019年,被告人楊某將一支單管獵槍非法存放於永安市上坪鄉某處房屋內。2021年3月29日,永安市警察局警察將上述改制射釘槍、單管獵槍查獲。經鑒定,該改制射釘槍及單管獵槍均為火藥為動力的槍支。

被告人指認改制槍支工具及改制的射釘槍

2019年下半年,被告人楊某將一支氣槍先後非法存放於其經營的位於永安市燕北解放路兩個不同地段的店鋪內。2021年3月29日,永安市警察局警察將被告人楊某藏匿於上述店鋪的氣槍及疑似彈藥共計184發查獲。經鑒定,該槍支是以壓縮氣體為動力的槍支。184發鉛彈,不符合彈藥特徵。

同日,被告人楊某在其經營的店鋪內被公安民警抓獲。

被告人指認涉案槍支及送檢的槍支、彈藥

法院審理

經永安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楊某違反槍支管理規定,非法製造以火藥為動力的槍支一支,其行為構成非法製造槍支罪;楊某還非法持有以火藥為動力的槍支及以壓縮氣體為動力的槍支各一支,其行為又構成非法持有槍支罪。楊某在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應當數罪並罰。楊某在歸案後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屬坦白,可以從輕處罰;其自願認罪認罰,可以從寬處理。據此,永安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有關規定,遂作出如上判决。

來源:三明中院微信公眾號

編輯:任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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