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0日,記者從自治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獲悉,該廳與自治區財政廳、自治區醫保局、廣西稅務局聯合印發《關於進一步做好自治區直屬政策性關閉破產企業工傷人員待遇有關問題的通知》,對自治區直屬政策性關閉破產企業工傷人員待遇有關問題明確處理意見。
通知明確,工傷人員因舊傷復發經確認需住院治療或患職業病需康復治療的,其住院伙食補助費以及到异地就醫往返途中交通、食宿費用,由自治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相關檔規定的標準,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符合規定的陪同人員(限1人)參照執行,所需費用由自治區財政廳負擔。
5—6級工傷人員,在領取傷殘津貼期間非因工或因病死亡的待遇項目和標準,由自治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規定,從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付。
企業政策性關閉破產後,離退休人員被診斷為職業病的,不進行工傷認定,直接進行勞動能力鑒定,並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相關的工傷保險待遇(含一次性傷殘補助金、醫療費用、生活護理費),由自治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發放。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的計發基數,以離退休人員被診斷為職業病時的上一年度所領取的基本養老金作為計發基數。
企業政策性關閉破產後,1—6級工傷人員按照國家和自治區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政策規定,5—6級工傷人員按照國家和自治區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政策規定,以工傷人員傷殘津貼為繳費基數,繼續參保繳費。組織繳費部分由自治區財政負擔,個人繳費部分由工傷人員個人承擔並按月繳費。(羅琦 楊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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