韓複榘[jǔ],河北霸州人,曾經是馮玉祥手下的“十三太保”之一,是舊中國封建軍閥的一個典型。韓複榘任山東省主席多年,朝秦暮楚、殘忍暴虐、愚昧粗魯、割據一方、保存實力、逃避抗戰,實為中華民族一大罪人。
韓複榘殺人不眨眼,有很多事例。
從1930年到1937年,每星期三下午是韓複榘親自問案的日子;省政府八號大卡車是處決犯人的專用車;緯八路的刑場在那天總是要殺人的。每當那天,八號大卡車由省政府開出,中間綁著前往緯八路刑場處死的不幸者,四周滿站著握槍實彈的執法隊,經過城內幾條大街,所有車馬行人慌忙避開讓路,八號大卡車飛馳而過。這些不幸者,有的大喊大罵,反抗殘暴;有的表現有冤無處訴的號泣,充分說明了韓複榘統治山東七八年間的殘酷情景。期間被他屠殺的人,真是無法統計。
韓複榘親自問案,最初還會使用國民政府的條例,範圍也限於所謂盜匪案件。後來,經不起控訴者當面喊幾聲“韓青天”,左右隨從士兵們稱讚幾句“主席英明果斷”,韓的剛愎自用、專制獨裁作風日甚。由“盜匪”案件擴大到刑事案件,後來也常涉及民事案件。有來控訴的,即傳案審訊,生殺予奪,任意恣行。當時山東高等法院和濟南地方法院深感頭痛的是:正按訴訟程式進行的案子,被韓提走當事人;而已經審訊終結宣判的案子,被韓推翻另作處理。
韓複榘每次問案均在省政府西院禮堂,由軍法處長將案卷犯人帶齊,伺候問案。韓一升堂,軍法處長即站在韓的面前以手指點,此人姓甚名誰誰是原告,案情如何……簡略報告,當事人的陳述多被抑止。韓有時追問兩句,有時一句不問,即舉右手加在額上,閉目深思。約三五分鐘,他的手輕輕由額上撤去,執法隊懂得這是主席要開恩釋放了,就動手為被綁著的犯人解去法繩;如果韓聽了簡略報告以手加額沉思之後,他的手急驟而有力地由額拂面而下,執法隊也懂得這是要殺人了。
韓問案還有一個慣例:要釋放的叫站在左邊,要槍決的叫站在右邊,往往一兩小時內處置十起八起的案子。韓走下座位以手指揮執法隊,這邊的(左邊的)都釋放,那邊的(右邊的)都拉出去槍決!被釋放的向韓磕頭感謝稱頌“韓青天”;被處決的大哭大喊,一陣喧鬧。韓在稱頌和喧鬧中退堂,恩怨了事,草菅人命,對於韓複榘而言,是一種快意享受。
韓對案子的處理,一是槍決,二是釋放,判處徒刑的絕少。既沒有判詞,也不大重視人證物證,一經判决,馬上執行;既剝奪了當事人的上訴權,也絕少重審改判的例子。七、八年間,只有一個婦女,被判槍決,已經押上八號汽車,她有五六歲的幼子抱住韓的雙腳大哭大鬧,磕頭不起,韓被纏得無可奈何,又叫執法隊將那婦女釋放了。
韓在統治山東時期,舉行過三次集體殺人。第一次是1931年上半年,在山東省政府大門內空場上進行的,被屠殺的人數約在150人以上;第二次是1931年下半年,在津浦、膠濟兩車站之間的空地上進行的,被屠殺的人數約在200人以上。
第二次屠殺降匪,系由膠濟車站下火車,當時選定了津浦、膠濟兩站之間一段堆置垃圾的空地作行刑場。空地周圍有牆垣環繞,有兩處設小板門通貫著兩車站。這次人多,並且攜帶著武器,韓事前佈置了一個營的兵力,在垃圾堆側掘下了深坑,垃圾堆上架設了重機槍。當時一隊降匪從膠濟站走下站臺成單行走,向西北方向繞行,在一個陡坡處急劇拐彎進入垃圾空地南面小板門。門以內三個人一小組,手持短繩、毛巾、鐵錘,等待來者。來者進入小板門後,就被一齊下手,掩口、挽臂、套頸,用鐵錘猛力擊碎腦殼,拖到垃圾堆側,拋進深坑。起先很順利,將近結束時,兩個小匪首有些覺察,拔出手槍企圖反抗,但已被預先佈置的監視哨兵開槍打倒。這兩次集體殺人,手槍旅和軍法處執法隊得到了韓的重賞。
第三次是1933年,韓複榘視察魯西聊城一帶,適逢十幾個村莊的農民聯合大械鬥。韓複榘將參加械鬥的雙方幾百人包圍集中繳械,韓在縣政府設案審訊。韓審訊時,不問姓名和起因及經過,只將集中來的農民喚到案前“相面”,“相面”之後,即揮令站在左邊或右邊。不久,那幾百農民即分作左右兩大隊,還是照例左邊的全釋放,右邊的約120多人全數槍決。隨同韓視察辦公的人員認為處決100多人的大案,既沒有姓名,又沒有案情,沒法立卷,問韓複榘,韓揮手令執法隊趕快拉出去執行,並說:“你們大家誰也不用再說了,這次就算我缺德了!我看看這裡的人還敢不敢械鬥!”
韓複榘的剛愎暴虐,加上他不聽國民政府命令,擅自撤離山東抗日戰場,最終沒有好的下場。1938年1月24日,韓複榘被執行槍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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