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男子為多人“做法事”,騙財還騙色,判刑後上訴:她們自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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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事發天津,男子以“做法事”為名,不僅騙取多人錢財26萬餘元,還以語言恐嚇進行騙色,2021年12月9日,天津市北辰區人民檢察院,依法公開了這起詐騙案的起訴書,還原了案件發生的全過程。法院審理此案查明,傅某利用“做法事驅鬼治病”等迷信手段,先後分多次騙取侯某3萬餘元,李某9萬餘元,胡某15萬餘元。原審法院根據上述事實及證據,判决,傅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六個月,並處罰金10萬元。

事發天津,男子以“做法事”為名,不僅騙取多人錢財26萬餘元,還以語言恐嚇進行騙色,2021年12月9日,天津市北辰區人民檢察院,依法公開了這起詐騙案的起訴書,還原了案件發生的全過程。

傅某,男,1973年出生於天津市,漢族,國中文化,無業,住天津市北辰區,戶籍地天津市河北區。曾因犯詐騙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0000元。

法院審理此案查明,傅某利用“做法事驅鬼治病”等迷信手段,先後分多次騙取侯某3萬餘元,李某9萬餘元,胡某15萬餘元。他在天津市北辰區某飯店房間內,給胡某“驅鬼治病“期間,還與之發生了男女關係。

究竟是什麼原因使傅某頻頻得手呢?

原來,傅某利用侯某等人,愛護家人的心情,使用封建迷信的手段,對三人進行語言恐嚇,他說李某的女兒是王母娘娘的幹女兒,身上有很多“仙”,胡某身上都是“鬼”,孩子命不長久,母親活不過三年,但這些事,都可以通過“法事”解决。

騙侯某給她青春期的女兒做針灸,做法事,還從侯某處套出胡某的資訊,並利用胡某的愛子之心,不但騙取錢財,還說想治好兒子就要從胡某身上下手,所以傅某堂而皇之地侵犯了胡某。

那麼傅某騙得錢財都去哪了呢?

傅某騙得的不義之財,一部分給父親看病,一部分用於生活花銷,還有一些捐了寺廟的功德箱。可笑的是,傅某說他父親得的是實病,需要在醫院治療,而侯某等人的子女,得的是虛病,醫院診斷不出來,只有他才能治。他說自己不僅能治病,還能“做法”招財,真有這樣的“活神仙”嗎。

答案是否定的,傅某被捕後供述,侯某等人身上有鬼,都是憑感覺說的,到底有沒有鬼我也不知道,招財也是順嘴說的,只是因為他們求財心切而已。荒唐又可笑,自己父親的病就是真病,別人的病就是“虛病”,這是什麼道理。

原審法院根據上述事實及證據,判决,傅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六個月,並處罰金10萬元。責令傅某退賠三人經濟損失,分別為3萬餘元,9萬餘元,15餘元。

但傅某以判决量刑過重為由,提出上訴,且提出,他有居士證,系合法做法事,錢款系侯某等人自願給付。傅某的辯護人提出,原審認定傅某詐騙胡某數額有誤,建議二審法院予以改判。

二審法院審理此案認為,原審認定傅某詐騙胡某所得人民幣15.1萬元有誤,傅某詐騙胡某所得應為人民幣140981.25元,本院對此予以糾正,原審認定傅某其他犯罪事實和證據無誤,本院予以確認。

侯某等人在被蒙蔽的情况下自願將錢款,交給傅某的行為,符合詐騙犯罪的行為特徵,傅某所提錢款,系侯某等人自願給付他的上訴理由,是傅某構成詐騙犯罪的客觀要件,不能成為其脫罪的理由。

傅某曾以做法事為名,騙取他人財物五萬餘元,並被天津市濱海新區人民法院判處刑罰,然傅某並未吸取教訓,毫不體念天津市濱海新區人民法院,對其判處緩刑的恤罰之心,緩刑期滿後,仍然以相同手段進行詐騙活動,故應從重處罰。

傅某在案發前,退還胡某10018.75元情節,原審未作認定,本院依法予以改判,但原審多計算的10018.75元數額,相對於傅某詐騙26.8萬餘元的總額而言,所占比例較小,不影響對傅某的量刑,原審判處傅某有期徒刑八年六個月,並處罰金10萬元,並無不當,本院依法予以維持。

傅某所提,他系合法做法事,以及原審量刑過重的上訴理由,無法律及事實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法院終審判決,維持天津市北辰區人民法院刑事判决第一項,以及第二項中關於“責令傅某退賠侯某,李某經濟損失的部分。撤銷第二項中關於“退賠胡某經濟損失151000元”的部分。

責令傅某退賠被害人傅某經濟損失,人民幣14萬餘元。

傅某的所作所為,正是機關算盡太聰明,反把自己送了鐵窗。君子愛財當取之有道,想投機取巧,不走正路,等待自己的結局就只能是法律的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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