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回顧:近日,據中寧縣司法局消息。中衛市中寧縣恩和派出所接到一14歲女孩楊某某的報警,稱自己被家人強迫出嫁,已經到了婆家,請求警方快來解救她。
接到報警後,恩和派出所聯合恩和司法所、恩和鎮婦聯立即出警,迅速趕往新郎李某某家中施救。經過詳細詢問,巧妙而迅速將女孩帶離婚禮現場,封锁了這場荒唐的婚禮和悲劇的發生。
當天警察將雙方家長請到派出所調查後得知,女孩父母在沒有經過女孩同意的情况下,將女孩許配給陌生小夥,並收了25萬元彩禮,購買黃金首飾,舉行訂婚儀式並按照回族風俗舉行婚禮。由於雙方就彩禮問題糾紛較大,恩和司法所調解員及警察在經過六輪調解勸導後,才終於在當晚九點多讓雙方達成和解,楊某某被家人領回並退給李家彩禮25萬元。
法眼淺見:瞭解到這個荒唐可笑又讓人義憤填膺的消息,淺見第一時間想到了前日所寫的“舅舅嫁未成年外甥女事件”,兩者雖同樣為了彩禮作出令人難以理解的行為,但至少前文中的外甥女是自願甚至是積極的,且雙方不是直系親屬,這起事件顯然比前文中更加惡劣!
在前文中,淺見曾分析認為女孩舅舅不能適用拐賣婦女兒童罪,遭到了一部分讀者反對,但淺見仍認為法理應是如此。前文中女孩已有16歲,具備一定獨立意識,且本身就是因為想和男友結婚遭到母親強烈反對,才從自己家裡逃到阿罵家中。如此情况很難再說該舅舅是強迫女孩,最多認定其是為了彩禮不懷好意的順水推舟,於道德上進行譴責,將其定為拐賣很難說得通。
但在本文中的父母截然不同,且不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此罪需當事人主動起訴才處理,且本案中女孩根本沒到法定結婚年齡),淺見認為其確實有可能涉嫌拐賣婦女兒童罪。
拐賣婦女兒童罪是指以出賣為目的,拐騙、綁架、收買、販賣、接送、中轉婦女、兒童的行為。此罪最大的特點就是主觀方面為故意,並且具有出賣的目的。而與介紹婚姻而索取財物,最大的區別在於是否具有欺騙和違背婦女意志的情形。本案中的父母雖用彩禮的名目進行遮掩,但其强烈違背婦女意志的情形已經非常明顯了,並且在長時間調解後才退還彩禮很能說明其動機,其很有可能涉嫌拐賣婦女兒童罪。
不過結合實際情況,淺見認為相關部門對該事件以調解結束而沒有提起公訴也不無道理。該事件過於特殊,犯罪者是女孩父母,女孩在報導中也沒有想要起訴他們的意思。如果提起公訴,女孩父母被判入獄,誰來擔任女孩監護人照顧其生活又成了令人頭痛的問題,恐怕反而更不利於女孩以後的生活。
囙此,淺見建議,對於該案件可不適用公訴,但當地婦聯、警察等人員最好定期回訪,以瞭解是否存在強迫、虐待情况。如果女孩有更換監護人的意思也應適當考慮,盡可能維護其權益。
對於這件事,讀者朋友們有什麼看法和好的解决建議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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