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宜賓男子持鋼釺襲警被多槍擊斃,警方開槍次數引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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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11月30日下午,四川宜賓,敘州區觀音鎮佑之社區,村民陶某被警方開槍擊斃!而起因是陶某與自己哥哥發生糾紛報警,警方出警協調過程中,陶某與警察發生衝突,持鋼釺攻擊警察,致警察頭部縫合五針。警察多次警告無效後,開槍擊中陶某腿部,經搶救無效死亡。陶某兩兄弟衝突積怨已久,警方依法履職出警調解。最後,警方開槍的原因是由陶某襲警而起,警方並不會主動開槍攻擊,這一點是毋庸置疑的。

11月30日下午,四川宜賓,敘州區觀音鎮佑之社區,村民陶某被警方開槍擊斃!

而起因是陶某與自己哥哥發生糾紛報警,警方出警協調過程中,陶某與警察發生衝突,持鋼釺攻擊警察,致警察頭部縫合五針。警察多次警告無效後,開槍擊中陶某腿部,經搶救無效死亡。現時,宜賓市敘州區人民檢察院第一時間介入調查,敘州區公安分局也已成立專案組對事件展開調查。

陶某兩兄弟衝突積怨已久,警方依法履職出警調解。不成想陶某反而暴力攻擊出警警察。

陶某自身持武器攻擊警察的行為首先是一種襲警行為。按照《刑法》新增的“襲警罪”,陶某的行為已經完全構成襲警犯罪。

同時還得看被打傷的警察傷勢情况,受傷的警員頭部縫合五針,還在醫院救治。如果傷情鑒定構成重傷以上情形的,則以故意傷害罪定罪處罰。

不管是哪一種情形,對於陶某而言,肯定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但是因為陶某已經被擊斃,刑事責任的主體已經滅失,也就沒有追究責任的對象。

可是對於陶某襲警行為對警察造成的侵害,該警察事實上仍然有權提起民事侵權賠償之訴,在陶某遺產範圍內可追償。

關於陶某被擊斃的問題,到底警方開槍合不合法?警方在何種情況下可以開槍射擊?這個問題是現時輿論及家屬關注的問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條例》第九條規定了十五種情形下,人民警察判明有暴力犯罪行為的,經警告無效的,可以使用武器。其中第十條就規定:以暴力方法抗拒或者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職責或者暴力襲擊人民警察,危及人民警察生命安全的。

從警方執法記錄儀可以看出,警方在開槍之前已經多次的警告陶某,但是陶某在將警員頭部打傷後,仍然持鋼釺追著警詧試圖攻擊。特別是在警方開槍的時刻,陶某已經在緊追著試圖攻擊。

從過程看,警方履行了警告程式,並且自身生命健康面臨緊迫威脅,開槍《符合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條例》的規定。

唯一爭議的是警方開槍射擊多次,陶某腿部多處中槍。如果在已經將陶某擊倒、失去攻擊可能的情况下,繼續開槍,這顯然就超過了武器使用的條件,超過了正當防衛的限度,開槍警察就涉嫌故意傷害或者故意殺人了。

就視頻過程看,警方是在警告無效後,陶某持鋼釺持續追擊攻擊警詧的情况下開槍射擊,並且警方也不能保證一槍就擊中陶某。在精神高度緊張的狀態下,警察也是一個普通人,他不可能非常精准地預判自己一槍就將陶某擊倒。作為人的本能反應,必然會在生命受到嚴重威脅時,盡可能地將對方擊倒。在如此緊迫的時刻要求警察腦子裏還得想著是開一槍還是兩槍,顯然是不恰當的。

我們認為只要是陶某處於一種持續攻擊狀態,警方多開幾槍並沒有說明問題。但是如果是在已經集中陶某,陶某已經停止攻擊的狀態下,繼續開槍,那就構成過當,屬於犯罪了。

檢察機關已經提前介入,目的就是對警察開槍時刻的狀態是否符合使用武器條例和正當防衛條件進行審查。通過調查,確認開槍的正當性和合法性,以此來打消陶某家屬及群眾的疑慮。

最後,警方開槍的原因是由陶某襲警而起,警方並不會主動開槍攻擊,這一點是毋庸置疑的。警方作為權威執法機關,任何人都不得侵犯,應該配合警方的執法工作,這一點同樣要每一個公民知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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