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首例發放高利貸入刑案當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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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租借了一處商務辦公室,兩名90後男子高某和何某合夥做起了對外發放高利貸“生意”,接單、簽借條、放款、催債……11月24日,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法院依法公開開庭審理並當庭作出判决,以非法經營罪均判處被告人高某、何某有期徒刑2年,並處罰金人民幣50萬元;退賠的違法所得依法予以沒收。該案系上海首例以非法經營罪判决的非法放貸刑事案件。

租借了一處商務辦公室,兩名90後男子高某和何某合夥做起了對外發放高利貸“生意”,接單、簽借條、放款、催債……兩人的放貸業務可謂做得風生水起,3個月先後向200餘人累計放貸500餘萬元,並收取300%至1300%不等的高額年息。

11月24日,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法院依法公開開庭審理並當庭作出判决,以非法經營罪均判處被告人高某、何某有期徒刑2年,並處罰金人民幣50萬元;退賠的違法所得依法予以沒收。該案系上海首例以非法經營罪判决的非法放貸刑事案件。

租賃辦公室從事非法高利放貸

2021年3月,高某、何某經朋友介紹相識,兩人一拍即合,决定合夥從事高利放貸業務。他們在上海靜安區北京西路某塔樓租賃了辦公室,以信用卡套現、向親戚朋友借款等管道籌措資金,隨後通過微信等途徑發佈廣告,有借貸需求的客戶經仲介介紹上門後,被要求填寫基本資訊、出示不動產證明等資料。高某主要負責跟客戶談貸款的金額和還款利率、週期,何某則主要負責接待和讓借款人簽借條。為了逃避法律懲處,高某、何某通常會要求借款人簽署月利率僅為2%的借條作為保底存根,實際還款則按照談攏的口頭約定進行還款。在簽署紙質資料並達成口頭約定後,高某、何某會通過支付寶、微信、現金、銀行卡放出高利貸,如借款人沒按時還款,高某就會進行持續催收或是協商解决。

法院判決:以非法經營罪判處有期徒刑2年

上海靜安法院經審理後認為,被告人高某、何某結夥,違反國家規定,未經監管部門準予,以營利為目的,經常性地向社會不特定對象發放貸款,擾亂金融市場秩序,情節嚴重,其行為均已構成非法經營罪。被告人高某、何某到案後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從輕處罰。兩名被告人在家屬幫助下退出全部違法所得,可酌情從輕處罰。兩名被告人自願認罪認罰,可從寬處理。法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四)項、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四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定,對被告人高某、何某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切實維護金融市場秩序

正常的民間借貸有助於豐富社會融資形式、促進社會經濟良性運轉,但當其發展到未經金融監管部門準予,以經常性地向社會不特定對象發放貸款作為牟利手段的,其行為性質就發生了本質的變化。2019年10月,“兩高兩部”發佈的《關於辦理非法放貸刑事案件若幹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正式實施,明確將非法放貸行為納入非法經營罪的打擊範圍。根據《意見》規定,違反國家規定,未經監管部門準予,或者超越經營範圍,以營利為目的,經常性地向社會不特定對象發放貸款,擾亂金融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四)項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以超過36%的實際年利率,個人非法放貸數額累計在200萬元以上的,或違法所得數額累計在80萬元以上的,或非法放貸對象在50人以上的,或造成借款人或者其他近親屬自殺、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嚴重後果的,就屬於上述規定的“情節嚴重”。

非法放貸犯罪不僅嚴重擾亂國家金融市場秩序與社會和諧穩定,更可能誘發涉黑涉惡以及其他違法犯罪活動,相關金融行業從業者應當依法依規開展業務,不得突破國家強制性法律規定,否則其經營收益不但得不到法律保護,更有可能囙此走上違法犯罪道路。對於借款人而言,也應當客觀評估自己的還款能力,並儘量選擇通過銀行貸款等正規途徑解决資金需求,不能因為“放款快”“無擔保”等噱頭就求助於高利貸,否則極可能會遭受非法催收,使自身的人身財產權益遭受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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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上海靜安法院微信公眾號

作者:葛立剛

圖片:侯曉暉

編輯:任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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