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與老闆女婿發生關係,被開除後向公司索賠47萬,淮安法院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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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古人詩雲,近水樓臺先得月,向陽花木易為春。而辦公室戀情之所以被一些用人單位禁止,很重要的一部分原因就是容易影響工作,如果雙方為上下級關係,尤其如此。一個多月後,診所見和小李說不通,便以小李嚴重違反規章制度、違反公序良俗、社會公德為由出具了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同時通知了工會。

古人詩雲,近水樓臺先得月,向陽花木易為春。

距離在人與人的關係中起著極為重要的作用,靠得近,意味著更多的瞭解和可能,這也是為何辦公室戀情即使在被禁止的情况下,依然野火燒不盡,春風吹又生。

而辦公室戀情之所以被一些用人單位禁止,很重要的一部分原因就是容易影響工作,如果雙方為上下級關係,尤其如此。

(因涉及隱私,當事人為化名,部分圖片源自網絡,僅配合敘事)

2012年5月,小李入職江蘇淮安某醫療美容診所,基本工資為4500元。作為一個新人,小李很想在這個地方好好表現自己,贏得老闆的認可然後長期做下去,為此她努力學習了不少技能,很快站穩了脚跟,每個月到手的薪水雖然不是太高,但要維持基本生活是足够了的。

此前小李已經聽說過一些美容行業內部混亂的傳聞,但她並不認為有什麼混亂的事情能找到自己身上,畢竟自己又不做什麼違法的事,不過本本分分給人打工而已,只是,隨著時間推移,慢慢地小李不再是初出茅廬那般天真了,她敏感地察覺到診所負責人之一趙某對自己有意思。

趙某負責了診所財務工作,但這還不是重點,他有一重更重要的身份,就是診所大老闆的女婿。也就是說趙某意圖接近小李時已婚,按理說不應該與小李有任何故事,但趙某對年輕漂亮的小李生出心思後,常常有意無意製造機會接近,又暗示自己能够給小李不少好處讓她在診所更如魚得水。

半是威逼半是利誘,小李也就默許了趙某的想法,雙方秘密維持了一段時間的關係,但診所其他同事眼睛也不是白長的,他們逐漸察覺到小李和趙某之間有不對,竊竊私語不止,很快這風聲便傳到了診所老闆耳中,他發現這事並非流言無稽、而是確有實據後,非常生氣,决定辭退小李。

2019年8月1日,小李已經在診所工作了7年零3個月,是一名老員工了,但當天她卻收到了一份離職協議書,對於診所要和自己解除勞動關係這回事,小李覺得非常不公平,在她看來,自己與趙某確實有關係,但趙某手中握有發放薪水的權利,自己也是為職業前途才不得不順從,為何事發趙某沒任何損失自己卻要被辭退?

一個多月後,診所見和小李說不通,便以小李嚴重違反規章制度、違反公序良俗、社會公德為由出具了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同時通知了工會。

在診所工作數年小李在基本工資外每月也有職務津貼,以診所的計算,小李7月薪水6100元;8月薪水扣除7月曠工和早退以及利用潛規則虛假排班追回7月津貼後實發350元;9月薪水實發857元。

小李自然不滿意這個結果,這幾月薪水少都還是次要,關鍵在於小李認為公司無故辭退自己屬於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應該向自己支付一定經濟補償金和經濟賠償金。

一些用人單位確實會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如果組織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違法,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組織應該遵照法規繼續履行,但如果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了,用人單位應該向其支付賠償金。

至於賠償金的具體數額計算,應按照《勞動合同法》第47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組織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薪水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薪水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薪水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

為此小李選擇勞動仲裁,仲裁結果為診所應當向小李支付經濟賠償金12萬餘元,同時給小李開具離職證明,但小李和診所對這個結果都不服,雙方為此鬧上了法庭,小李認為診所就自己和趙某的私人關係辭退她是不合法的,這層關係就算不符合道德,也對工作沒有影響。

而且自己在診所待這麼些年沒有簽固定契约,所以診所應支付自己雙倍薪水近13萬元,經濟補償金9萬餘元,經濟賠償金18萬餘元,還有自己2019年8月到12月繼續在診所工作的薪水5萬多元,這些加起來也有47萬元之多,自然,診所對小李這些訴求是完全不服的。

小李的訴求提到了經濟賠償金也提到了經濟補償金,這兩者雖然字面相近,但意思卻是不同的,前者是具備懲罰性的賠償,因為現實中不管用人單位還是勞動者,都可能違反合同約定或法律規定,給對方造成一定經濟損失,這種情況下應該賠償;

但後者,是依法解除勞動合同時(比如組織沒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薪水、沒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此時勞動者要解除勞動關係完全合法)勞動者可獲得的經濟補助,這樣在獲得下一份工作之前打工人能有一定的經濟保障。

小李能不能拿到補償金賠償金,首先要判斷診所因為她與趙某的關係而解除勞動合同是否合適。

按照我國法律,民事主體的民事行為應當尊重社會公德,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及公序良俗,小李在明知趙某已婚的情况下與之保持關係,雖然小李辯稱是趙某威脅霸佔,但真如此小李可早早蒐集證據告趙某QJ也無不可。

但根據診所提供的證據,小李一直沒有任何反應,且在診所期間有上日班時無故缺勤現象。

據此診所認為小李行為違背公序良俗、影響工作,隨即與之解除勞動合同並未違法,沒有不當之處,所以小李訴請組織支付經濟補償金和賠償金是於法無據的。

而小李訴請的診所應補償自己2019年8月至12月薪水5萬左右也缺乏實據支持,法院一審判決診所應該補發小李薪水4850元並且為小李出具解除勞動關係證明、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雙方其他訴求則全部駁回,經淮安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仍然維持了原判。

這個案例中,小李與趙某之間的關係是不受法律保護、違背社會公序良俗的,如果小李所說趙某威逼利誘強迫自己發生關係屬實,她最理智的做法應該是在事情最初便收集證據讓趙某得到懲罰,默認潛規則發生最終害了自己。

只是,趙某作為診所負責人天然比小李多一分地位,利用自己職務便利和小李保持關係也是相當不道德的,可以想見他的行為被發現也會影響到家庭和工作,辦公室戀情或許不是每樁都涉潛規則,但確實有許多潜在的風險,身處其中只能看個人選擇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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