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是“中國最富有的警詧”,貪賄700多萬,重婚生子,被執行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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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曾任遼寧省鞍山市人民檢察院稅務檢察處處長、鞍山市警察局稅偵分局局長和鞍山市警察局內保分局局長等職務的林福久,因貪賄700多萬元,個人資產達到5000多萬元,被冠以“大款警詧”、“富豪警詧”、“惡霸警詧”、“中國最富有的警詧”等綽號,2004年5月24日他被鞍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同年12月24日被執行死刑。2004年12月24日,經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林福久被執行死刑。

曾任遼寧省鞍山市人民檢察院稅務檢察處處長、鞍山市警察局稅偵分局局長和鞍山市警察局內保分局局長等職務的林福久,因貪賄700多萬元,個人資產達到5000多萬元,被冠以“大款警詧”、“富豪警詧”、“惡霸警詧”、“中國最富有的警詧”等綽號,2004年5月24日他被鞍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同年12月24日被執行死刑。

林福久,從1994年9月開始任鞍山市人民檢察院稅務檢察處處長、鞍山市稅警機构籌備領導小組辦公室主任、鞍山市警察局稅偵分局局長和鞍山市警察局內保分局局長等職務。

經遼寧省公安廳、省國稅局、省地稅局準予,鞍山市警察局稅偵分局於1998年成立,林福久擔任稅偵分局局長。手握罰款權成了林福久另一個主要的生財之道。

法院審理查明:1994年9月至2002年1月間,林福久利用擔任上述職務便利,共受賄45起,財物總價值人民幣630多萬元,其中索賄33起,索賄財物總價值人民幣569萬元。另外,貪污3起,貪污財物總價值人民幣71萬元;林福久在有配偶的情况下,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公開同居,並育有一子,構成了重婚罪。

2004年5月24日,鞍山市中級人民法院以受賄罪判處林福久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以貪污罪判處其有期徒刑13年,沒收個人財產30萬元人民幣;以重婚罪判處其有期徒刑1年零6個月,數罪並罰,决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同年7月27日上午,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對此案進行終審宣判: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2004年12月24日,經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林福久被執行死刑。

2005年4月29日,鞍山市恒托拍賣行對林福久非法聚斂的2000餘件贓物進行拍賣,主要包括玉器、瓷器、象牙雕、字畫等幾大類。首批拍賣的300多件物品,底價共計200多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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