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東光縣人民法院宣判了一起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案。四名被告人因銷售假酒被判刑,並承擔銷售額三倍的懲罰性賠償金共計93.3萬餘元。
2017年以來,南皮縣的楊某某明知他人出售的是假酒,仍多次從天津市購進假冒注冊商標的“十裡香”“洋河”兩種品牌系列白酒,並低價銷售給南皮縣的昝某某、東光縣的胡某某、鹽山縣的宮某某。昝某某三人明知是假酒,仍然將酒在自己經營的量販店或附近工廠加價銷售給消費者。這些假酒銷售金額共計34.5萬餘元,銷售獲利9萬元。
經鑒定,涉案白酒都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東光縣人民檢察院向東光縣人民法院提起公訴,要求追究四名被告人的相應責任。
東光縣人民法院審理認為,四人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仍然銷售並從中牟利,構成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因四人均自願認罪認罰,並主動退還全部違法所得,東光縣人民法院對四人判處3年至7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並處罰金,並對其適用緩刑。同時,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相關規定,判决四人承擔銷售金額三倍的懲罰性賠償金,並在市級媒體向消費者公開道歉。據瞭解,四人共承擔懲罰性賠償金93.3萬餘元。
(記者李聖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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