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一小偷入戶偷牛被牛頂死,家屬起訴農戶索賠50萬元,該賠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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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張盜的家屬過來認領屍體,結果卻向李章索賠50萬,他們認為人是在李章家的牛棚死的,是被李章的牛頂死的,李章應該負責,承擔賠償責任。另外,張盜的家屬在李章的家門前鬧,甚至住進李章的牛棚,强行要求李章給予賠償,如此行為,涉嫌尋釁滋事。

俗話說“死者為大”,死亡是生命的結束,自古以來,人們對生、死問題十分看重,並且對於死有著諸多忌諱,一個人失去生命,不能直接說死了,得用其他詞代替,這方面也反映在了送葬、祭祀上,不僅是對親人、祖先的緬懷,也是對珍貴生命的重視。

現今是法治社會,威脅甚至剝奪他人的生命權,是非常嚴重的罪行,保護公民的生命權不受非法侵害,是我國法律的首要任務,但也不是說“誰死誰有理”,畢竟並非人人講理,人人都遵守法律。

今天要講的這起事件發生在湖北省的一個農村,小偷張盜(化名)大晚上的潜入李章(化名)家實施偷盜,不過李章家窮,因為一些事情沒有待在家裡,這才給了張盜可乘之機,但張盜在李章翻箱倒櫃,並沒有找到值錢的東西,也就牛棚裏的那頭牛值錢。

張盜不想什麼都沒偷到就離開,又看到這戶人家沒有人在,便打起了牛的主意,可牛也是有脾氣的,牛也認主人,張盜沒能成功把牛帶走,反而是被牛頂了。大家知道,牛力氣不小,農村裏的牛都是要幹農活,這一頂,張盜也就倒在了牛棚中。

第二天早上,李章回家,便看到了自家牛棚裏躺著個人,地上一片血迹,連忙撥打了急救電話和報警電話,急救車趕來後確認了張盜的死亡;警方則經過調查,確認張盜生前曾入室盜竊,是在偷牛時被牛頂死,囙此張盜雖然涉嫌盜竊罪,但無法再追究其刑事責任,李章則是不用負刑事責任。

張盜的家屬過來認領屍體,結果卻向李章索賠50萬,他們認為人是在李章家的牛棚死的,是被李章的牛頂死的,李章應該負責,承擔賠償責任。顯然,張盜的家屬對法律並不是很瞭解,不過以死者為大索要錢財,甚至對李章糾纏不休,給李章的生活造成了較大的困擾。

那麼李章該賠嗎?一般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包括行為、過錯、損害事實和因果關係,在該起事件中,李章把牛關在牛棚裏不存在有過錯,張盜是在犯罪的過程中丟了性命,李章的行為與張盜死亡的結果不具有因果關係,囙此李章不構成侵權,也無需承擔賠償責任,不能以李章死亡,家裡還有兩個孩子要養為由,强行要求李章承擔他不需要承擔的責任。

如果張盜沒有死,由於他入室盜竊,是很有可能因犯盜竊罪而被判刑,入室盜竊、攜帶兇器盜竊、多次盜竊等,都構成盜竊罪,可追究刑事責任。

另外,張盜的家屬在李章的家門前鬧,甚至住進李章的牛棚,强行要求李章給予賠償,如此行為,涉嫌尋釁滋事。刑法中的尋釁滋事罪指的是在公共場所無事生非、起哄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追逐、攔截、辱駡、恐嚇他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破壞社會秩序,情節嚴重的行為。

根據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二)追逐、攔截、辱駡、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四)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糾集他人多次實施前款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並處罰金。

即使不構成犯罪,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六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一)結夥鬥毆的;

(二)追逐、攔截他人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的;

(四)其他尋釁滋事行為。

這事的結果,自然是李章不用賠償,張盜的家屬到李章家鬧,警方則向他們普及了相關法律知識,如果他們找來一群人,堅持要鬧,並不能索要到錢財,甚至還可能被判刑,最終張盜的家屬離開了李章家,他們也明白了,張盜做的不對,也不能因為張盜死了,就能向張盜索要賠償。

法律是公平公正的,胡攪蠻纏、誰死誰有理都是不可取的,李章的合法權益同樣受到法律的保護。

标签: 張盜 李章 湖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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