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中醫藥條例》明年3月1日施行將中醫藥服務納入本市公共衛生服務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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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從明年3月1日起,《重慶市中醫藥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將正式施行。11月27日,市衛生健康委有關負責人對《條例》進行了解讀。《條例》明確規定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舉辦規模適宜的現代化綜合性中醫醫院,其中縣(自治縣)人民政府舉辦的中醫醫院應當逐步達到二級甲等以上水准,市、區人民政府舉辦的中醫醫院應當逐步達到三級醫院水准。

據瞭解,《條例》共7章62條,主要內容包括總則、中醫藥服務與規範、中藥保護與發展、中醫藥傳承與創新、中醫藥支持與保障、法律責任、附則。

該負責人表示,《條例》強調堅持中西醫並重,規定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將中醫藥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健全符合中醫藥特點的管理體系、服務體系和保障體系,將中醫藥工作納入政府績效考核,統籌推進中醫藥事業和產業高品質發展。

在中醫藥服務體系建設上,規定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舉辦規模適宜的現代化綜合性中醫醫院,其中縣(自治縣)人民政府舉辦的中醫醫院應當逐步達到二級甲等以上水准,市、區人民政府舉辦的中醫醫院應當逐步達到三級醫院水准。“中醫醫療機構應當以中醫藥服務為主,並充分利用中醫藥科技方法和現代科學技術,為社會提供多元化服務。”該負責人解釋說,《條例》對非中醫醫療機構的中醫藥科室設置、人員配備,以及中西醫結合人才培養等作出了規定,為促進中西醫融合發展作出制度安排。比如《條例》規定綜合醫院、婦幼保健機构等非中醫類醫院應設定中醫藥科室,配備中醫藥人員;社區衛生服務中心、鄉鎮衛生院等基層醫療機構應當設定中醫綜合服務區,合理配備中醫藥專業科技人員。支持建立綜合醫院、專科醫院中西醫聯合會診制度。要求各級中醫藥首長部門完善中西醫結合人才培養政策措施,並將中醫藥知識納入西醫醫師、鄉村醫生教育培訓內容。

《條例》進一步明確中醫醫師執業範圍,規定具有規定學歷,取得執業資格的中醫醫師可以在綜合醫院、婦幼保健機构、專科醫院等醫療機構的中醫科、中西醫結合科或者其他臨床科室按照注册的執業類別、執業範圍執業和進修。

“中醫藥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中發揮了突出的作用,但也暴露出應急防控機制不够健全等問題。”該負責人表示,針對存在的不足,《條例》明確規定,應當加强中醫藥應急物資、設施設備、技術和人才資源儲備。發生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時,政府舉辦的醫療機構可以按照市中醫藥首長部門發佈的固定處方,預先調劑或者集中代煎預防性中藥。同時,《條例》規定將中醫藥服務納入本市公共衛生服務體系,將適宜的中醫藥服務專案納入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專案,鼓勵家庭醫生提供中醫治未病簽約服務。以此宣導和推廣體現中醫治未病理念的健康工作和生活方式。

在中藥品質管制上,《條例》提出加强中藥質量監管,健全種植養殖、生產、流通、使用全流程可追溯監管體系,並對中藥流通管理、醫療機構中藥管理、中藥代煎服務等行為作出相應規定。針對群眾普遍關心的中藥材品質問題,明確規定在中藥材種植養殖過程中,嚴格農藥、肥料、植物生長調劑的使用管理,禁止使用劇毒、高毒農藥。

《條例》還規定要加强國醫大師、名中醫、老藥工和本地中醫藥學術流派學術經驗和技藝的整理研究和傳承,强化傳統醫藥類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與傳承。針對中醫藥傳承不足,師承教育雙向激勵機制缺乏的問題,《條例》規定參加中醫藥師承教育師徒雙方在職稱評聘評審等方面享有一定優先權,如指導老師在同等條件下享有職位晋昇、職稱評聘、中醫藥榮譽稱號評選等方面的優先權利;參加市級以上老中醫藥專家學術經驗繼承工作的繼承人,經考核合格,符合職稱評聘有關規定的,在同等條件下優先評審高一級職稱。

《條例》規定每年10月22日“世界傳統醫藥日”為本市中醫藥文化文宣日;規定新聞媒體和政府舉辦的中醫醫療機構、健康教育機构、新聞出版組織應當通過多種途徑弘揚中醫藥文化、普及中醫藥知識;教育部門應當將中醫藥知識納入中小學校衛生健康教育範圍。通過全社會的共同努力,營造關心、支持中醫藥事業發展的社會氛圍。

此外,《條例》規定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製定基本醫療保險支付政策、藥物政策等醫藥衛生政策,應當有中醫藥首長部門參加,並徵求中醫藥專家和中醫醫療機構的意見。確定和調整中醫醫療服務收費項目和標準,應當以中醫藥專家為主組織論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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