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任湖南省懷化市委書記、衡陽市委書記、湖南省農村工作領導小組副組長等職的正廳級幹部李億龍,被稱為“霸道書記”,也被稱為“能吏”,更是湖南一比特巨貪,因受賄926萬餘元、貪污公款142萬餘元、濫用職權致使國家遭受重大損失2943萬餘元、另有4950萬餘元的財產不能說明來源,2018年1月15日被湖南省婁底市中級人民法院數罪並罰判處有期徒刑18年,剝奪政治權利5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250萬元。
李億龍,1956年6月出生,湖南省長沙市人,1975年6月參加工作,1992年3月起任長沙市政府法制局局長、辦公廳副主任,長沙市政府副秘書長、辦公廳副主任、主任,長沙市芙蓉區委副書記、區長,區委書記、區長等職。
2002年9月起,他任瀏陽市委書記,長沙市委常委兼瀏陽市委書記,懷化市委副書記、市長、書記,衡陽市委書記,衡陽市委書記兼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湖南省農村工作領導小組副組長。
值得一提的是,李億龍被組織給予厚望擔任衡陽市委書記一職。2013年衡陽賄選案東窗事發後,李億龍調任衡陽,全程參與了破壞選舉案的調查處理。
據調查,有56名當選的省人大代表存在送錢拉票行為,涉案金額1.1億餘元,有518名衡陽市人大代表和68名大會工作人員收受錢物。
2016年4月8日,湖南省紀委網站消息稱,李億龍涉嫌嚴重違紀,接受組織調查。
同年9月7日,湖南省人民檢察院决定以涉嫌受賄罪對其立案偵查並採取強制措施。9月8日,李億龍被長沙市人民檢察院採取強制措施。
2016年11月23日,湖南省紀委發佈消息稱:經湖南省委準予,湖南省紀委對李億龍嚴重違紀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
其主要問題是:違反政治紀律,在組織談話函詢時,不如實說明問題,且採取與他人串供、退贓等管道對抗組織審查;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貪圖享樂,在生活上搞特殊化,長期使用公款雇用專職保姆為其提供生活服務;違反組織紀律,獨斷專行,在幹部選拔任用中為他人謀取利益,本人或其特定關係人收受財物;違反廉潔紀律,收受禮金,用公款支付個人費用;違反生活紀律,道德淪喪,與多名女性發生不正當性關係,搞權色、錢色交易。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定,濫用職權在企業經營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並收受財物。
2017年8月11日,經指定管轄,婁底市人民檢察院就此案向婁底市中院公訴。同年12月5日上午,婁底市中院一審開庭審理此案。
法院審理認定:1998年6月至2016年3月,被告人李億龍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利益,收受他人財物折合人民幣926萬餘元;其用公款購買名表、眼鏡、黃金瓶等貴重物品,占為己有,並採取虛開發票的管道貪污公款142萬餘元;李億龍接受他人請托,違背相關規定,安排人員啟動對10個汙水處理廠進行股權收購,額外支付提前退出補償款和前期費用補償款共計2943萬餘元給該公司,致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另外,李億龍財產、支出明顯超過合法收入,尚有折合人民幣共計4950萬餘元的財產不能說明來源。
2018年1月15日,婁底市中院對此案作出一審判決:以受賄罪、貪污罪、濫用職權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數罪並罰,决定執行有期徒刑18年,剝奪政治權利5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250萬元;被告人受賄贓款926萬餘元、貪污贓款142萬餘元、來源不明的巨額財產4950萬餘元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李億龍不服一審判決,向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湖南高院作出二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李億龍曾這樣懺悔:嚴重違反了社會主義道德規範,先後在懷化、衡陽與三名比自己女兒還小的女青年發生性關係,破壞了他們家庭的正常生活,給小孩留下了永遠抹不掉的耻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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