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酒後駕車,非但沒有進行勸阻,還在公安機關對其偵查時幫其隱瞞事實。寧夏就有3名90後因涉偽證罪被起訴。發生了什麼?
據公佈的案件細節顯示,2021年4月24日20時許,被告人張某某、馬某某、田某某等人和王某某(另案處理)在賀蘭縣富興南街一餐廳聚餐,期間均飲用白酒。當日22時許,王某某酒後駕駛小型轎車拉乘被告人田某某到賀蘭縣觀瀾國際社區,進入社區後因王某某與他人發生爭執,經他人報警,賀蘭縣警察局城關派出所民警處警,因王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遂移交賀蘭縣警察局交警大隊處理。同年4月25日0時許,賀蘭縣警察局交警大隊依法選取王某某血樣送檢鑒定,王某某血液中檢出乙醇含量為113.2mg/100ml。
2021年4月27日,賀蘭縣警察局對王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立案偵查。後王某某為逃避法律追究,指使被告人馬某某、田某某、張某某故意作偽證,隱瞞王某某在吃飯期間飲用白酒事實,被告人馬某某、田某某、張某某同意,並在接受公安機關偵査詢問時,為幫助王某某逃避法律追究,故意作偽證稱王某某在聚餐時只喝白開水和苦蕎茶並未飲酒的虛假證言,意圖隱匿王某某酒後駕車的事實。2021年9月14日,被告人張某某、田某某、馬某某經公安機關傳喚到案後,均如實供述為幫王某某洗脫罪名而故意作虛假陳述的犯罪事實,並表示認罪認罰。
銀川市賀蘭縣人民檢察院認為,被告人張某某、田某某、馬某某作為刑事案件中的證人,接受王某某的指使,對案件有重要關係的情節即王某某駕駛機動車被查獲前是否飲酒,故意作虛假證明,隱匿罪證,三人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五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偽證罪追究三被告人的刑事責任。三被告人歸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定,可以從輕處罰;三被告人均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願意接受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定,可以依法從寬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相關規定
第三百零五條規定,偽證罪是指,在刑事訴訟中,證人、鑒定人、記錄人、翻譯人對與案件有重要關係的情節,故意作虛假證明、鑒定、記錄、翻譯,意圖陷害他人或者隱匿罪證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來源綜合:12309中國檢察網、網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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