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是湖南巨貪,郴州腐敗窩案主犯,斂財3100萬被判死緩,兩次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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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曾任湖南省臨澧縣長、縣委書記,湘西自治州委書記,湖南省農辦主任,郴州市委書記等職的李大倫,因受賄1366萬多元、有1797萬多元的巨額財產不能說明其來源合法,2009年8月14日被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終審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李大倫是涉158黨政幹部的郴州腐敗窩案的覈心人物,他入獄後兩次减刑。

曾任湖南省臨澧縣長、縣委書記,湘西自治州委書記,湖南省農辦主任,郴州市委書記等職的李大倫,因受賄1366萬多元、有1797萬多元的巨額財產不能說明其來源合法,2009年8月14日被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終審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李大倫是涉158黨政幹部的郴州腐敗窩案的覈心人物,他入獄後兩次减刑。

李大倫,1950年10月23日出生,湖南桃源縣人,研究生文化,參加工作後任臨澧縣長、縣委書記,湘西自治州常務副州長、州委書記,紅湖南省委農村工作部部長,湖南省農辦主任,1999年至案發任郴州市委書記,他多次在會上說“誰影響郴州發展一陣子,我影響他一輩子”。

2006年5月,李大倫因涉嫌嚴重違紀被湖南省紀委查處。

此前,李大倫說自己是無貪污挪用、無行賄受賄、無嫖賭逍遙的“三無幹部”。

李大倫落馬後,曾向上級領導提出“看在貢獻多年的情况下,回老家做一農夫垂釣餘生”。

2007年1月26日,李大倫涉嫌受賄一案由長沙市人民檢察院向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長沙市中院審理認定:1999年2月至2006年5月,被告人李大倫利用擔任郴州市委書記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單獨或夥同妻子陳立華等人共收受他人財物折合人民幣1366萬多元;被告人尚有折合人民幣共計1797萬多元的巨額財產不能說明其來源合法。

2008年11月20日,長沙市中院一審以被告人李大倫犯受賄罪,判處死刑,緩期2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以其犯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判處有期徒刑4年;决定執行死刑,緩期2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李大倫不服一審判決,向湖南省高院提出上訴。

湖南省高院審理查明:上訴人李大倫受賄犯罪數額特別巨大,情節特別嚴重,鑒於其在“兩規”期間如實交待了大部分未被司法機關掌握的受賄犯罪事實,且退繳全部受賄犯罪所得贓款,具有悔罪表現,原審判决對其定罪準確,量刑適當。

2009年8月14日,湖南省高院對此案作出終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同年11月12日,罪犯李大倫被押至湖南省長沙監獄服刑。

2011年10月9日,湖南省高院於作出(2011)湘高法刑執字第909號刑事裁定,將罪犯李大倫死緩刑罰减為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不變。

2014年10月17日,湖南省高院公開審理罪犯李大倫减刑一案。

執行機關湖南省長沙監獄提出,罪犯李大倫在執行期間,確有悔改表現,建議將其無期徒刑的刑罰减為有期徒刑25年,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改為剝奪政治權利10年。

湖南省高院審理認為:罪犯李大倫符合减刑條件,當庭裁定將其無期徒刑的刑罰,减為有期徒刑25年,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改為剝奪政治權利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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