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一女子賣房後七年不騰房,買主不怒反笑:剩餘房款正好抵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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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買賣講求的是誠信,一旦形成合意,買方履行了金錢給付義務,則雙方契约成立,賣方也應當及時履行交付義務。經過雙方協商,約定這套房產的價格為120萬元,在簽訂買賣契约之後,黃軍先行給付王豔60萬元,王豔騰空房屋之日,黃軍將剩餘的60萬元匯入王豔帳戶。不僅如此,為了防止王豔拖延塞責,法院還規定如果王豔不能按時騰空房屋,則應當按照每月5000元的數額對剩餘房款進行扣减。

買賣講求的是誠信,一旦形成合意,買方履行了金錢給付義務,則雙方契约成立,賣方也應當及時履行交付義務。

可人上一百,種種色色,並不是每一個人都會把誠信當成生命,在交易關係中,總有那麼一部分人想把天下的好事都占全,不僅把信用當兒戲,而且還各種耍賴讓人大跌眼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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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隨著法律的越來越完善,針對合同履行不到位的賠付和打擊力度也是相當大的,在耍賴皮之前,還是一定要考慮好自己的承受能力,否則強制執行之時,也是雞飛蛋打一場空的開端。

王豔和丈夫周剛在揚州生活工作多年,憑著兩口子的睿智和精明,小日子過得富足又紅火,讓人十分惹眼。精明雖然不是壞事,但太過精明往往會把利字擺中間,誠實信用放一邊,逐漸走上歪路。

和很多揚州人一樣,經過多年打拼,王豔名下不止一套房產。為了套現,經過和周剛商議,王豔决定將位於廣陵區的一套房產變賣。王豔的這套房位於揚州市區中心,位置十分優越,在當時的房價也能賣到上百萬元。

因為屬於黃金地段,王豔的二手房剛掛牌沒幾天,就有買主找上門求購。這名買主名叫黃軍,也是在揚州工作,因為王豔房屋所處地段上班以及孩子上學都非常便利,也算是剛需吧,黃軍迫不及待地想要購買。

經過雙方協商,約定這套房產的價格為120萬元,在簽訂買賣契约之後,黃軍先行給付王豔60萬元,王豔騰空房屋之日,黃軍將剩餘的60萬元匯入王豔帳戶。從一般房產交易的約定來說,這也是符合交易習慣的。

契约很快簽訂,黃軍也遵守約定,將60萬元通過匯款形式支付給了王豔。可是令黃軍沒想到的是,王豔收到這筆錢便沒有了動靜。直到大半年之後,黃軍有些等不住了要求王豔騰房的時候,王豔突然說自己不想賣這套房子了。

這算是個什麼事啊,如果不想賣房,為何當初又要掛牌售賣,即便反悔,當時就應該提出異議啊,這都過了小半年了,錢也給了一半,你說不賣了,這可不行。而且黃軍對這套房子是志在必得,不可能同意王豔毀約。

雖然黃軍據理力爭並提出王豔違約,但王豔仿佛滿不在乎,不僅對黃軍提出的騰房要求置之不理,更讓人吃驚的是,王豔還將該房產租給了第三人收取房租,這不是欺人太甚嘛,為此黃軍一紙訴狀將王豔告上了法庭,要求其騰空房屋,交付房產。

可這王豔也不是個省油的燈,不僅以各種理由來證明自己拒絕騰房的必要性,還反而指責黃軍未能及時履行合約,並要求解除買賣契约。最為重要的是,房價從雙方爭議之時起一路看漲,已經遠超購買當時的價值。

後來因為各種原因,這場官司一直打了將近2年多時間,總之雙方你來我往,形成了“拉鋸戰”,不僅耗時耗力,也讓黃軍心力交瘁。不過黃軍始終堅信,道理是站在自己這一邊的,畢竟當時雙方形成了房屋買賣合同,而且自己也履行了協定。

當然,法律是不可能支持無中生有的賴皮行為的,但因為王豔一方隨時在變更證據和訴訟管道,加之還有可以解除合同的因素在內,導致這場官司曠日持久,說白了,就是王豔一方想儘量拖延,讓黃軍主動繳械投降撤訴。不過最終王豔沒能得逞,法院還是依法判决王豔如期騰讓房屋。

不僅如此,為了防止王豔拖延塞責,法院還規定如果王豔不能按時騰空房屋,則應當按照每月5000元的數額對剩餘房款進行扣减。也就是說,王豔如果死命地拖的話,則每年就會扣减6萬元的剩餘房款,10年的話就是60萬元,到時候強制執行,房產歸於黃軍。

可是,王豔對判决並不以為然,在法院多次做工作讓其履行法院判決之後,王豔夫婦依然無動於衷。無奈之下,黃軍申請了強制執行,可每次執行,都會遭到王豔及其家人的百般阻擾,就算將其拘留也無濟於事,執行一度陷入僵局。

王豔及其家人的行為,可算是把撒潑賴皮提升到了新高度。但對於這件事,黃軍卻有自己的看法,認為無論執行與否,對自己都是十分有利的,况且法院已經下達了判决,並對違約責任進行了明確,如果王豔堅持不願交付房產,自己也不會解除合同,就看她能拖到什麼時候。

雙方均態度強硬,衝突難以調和。最為重要的是,此案不執結,不僅損害的是申請執行人黃軍的利益,而且損害的是法律的威嚴。時間一天天過去,眼看已經離雙方發生契约買賣糾紛過去了7年時間,不採取過硬措施顯然是不行的。

為切實解決這個問題,揚州法院方面經過研判,將這起執行案件移交給了邗江法院進行執行,並做了更為周密的部署。但王豔夫婦仿佛是吃了秤砣鐵了心,當法院執行人員進入現場強制騰房的時候,再次遭到了强烈反抗,導致這次執行並未成功。

不過,這點困難並未難倒執行人員,只不過是先禮後兵而已。這次執行沒能成功,卻讓執行人員收穫了寶貴的經驗,在第二次時就變得相當順利。整裝再次出發之後,執行人員一大早又來到爭議房產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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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時王豔及其家人並不在場,可是正當執行人員要進入房屋騰空的時候,王豔及其家人迅速趕來了,並故伎重施對執行人員百般阻撓。這時候執行人員已經預料到王豔一家不會配合,立即分組控制住王豔及其家人,並安排搬家人員對房屋進行了騰空。

眼看自己耍賴七年保住的房屋瞬間被清理乾淨,王豔再也無力掙扎,癱坐在地上號啕大哭。但此時再多的眼淚也已經無濟於事,對有的頑固分子不動真格的是不會得到明顯效果的。

大約一個多小時之後,執行人員確認房屋已經騰讓完畢,立即將房屋貼上封條,並現場更換了門鎖,將新鎖鑰匙交到了黃軍手中,一起糾纏好幾年的強制執行案件成功執結,維護了法律的尊嚴。

其實縱觀本案,王豔顯然是在賣房後又覺得吃虧坐地起價。但此時黃軍已經支付了一半購房款,雙方契约已經發生法律效力。如果王豔覺得不妥,應當及時和黃軍協商,哪怕承擔一定的違約金,就算對簿公堂,法律也是支持解除合同的。

但王豔不僅不協商退房,也不按照契约騰房,更不願返還黃軍已經支付的購房款,反而將房屋出租給第三人,是嚴重的違約行為,黃軍又怎麼可能輕易解約。一套房產幾方獲利,任誰是買主也是火大,這不是典型的坑人嘛,囙此,王豔被強制執行也是咎由自取。

強制執行雖然是一種民事法律行為,但和刑事處罰是緊密相連的。法院依法按照程式進行強制執行,如果被執行人一味阻撓不願履行的話,是可以追究被執行人的刑事責任的,這種罪名叫拒不執行判决裁定罪,最高可以判處七年有期徒刑。

強制執行是強制讓民事個體履行信用的一種法律手段,在起始階段被執行人就應當把握機會。一旦判刑,如果是國家工作人員或在集體企業上班人員的話,則瞬間會丟掉飯碗,當然身陷鐵窗的日子也並不好受,所以一定要慎之又慎,不要輕易觸碰。(本文主要目的是以案說法,普及法律知識,人物均為化名,請勿對號入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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