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3日,甘肅省蘭州中院對甘肅省掃黑辦掛牌督辦的原審被告人魏建武等38人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上訴一案,依法裁定駁回魏建武等人上訴,維持原判。
2003年至2018年9月,原審被告人魏建武相繼成立東方會娛樂會所、飛天國際娛樂會所、甘肅萬事達同仁典當行、7號國際娛樂會所等,通過提供异性有償陪侍、組織賣淫、高利放貸等逐步積累經濟實力,組織成員相繼加入、占股,組織成員利益相互交織,人員規模逐漸增大,關係日趨緊密,架構不斷成熟,最終形成了以魏建武為組織者、領導者,許春暉、魏子翔、魏宏萬、魏萬裏、張正昇、徐青松、彭心怡等7人為積極參加者,朱博、高學武、肖磊、樊有鵬、段維國等21人為一般參加者,組織結構固定、內部分工明確、等級層級分明的黑社會性質組織。
該組織在形成和發展過程中經營涉黃娛樂場所,有組織地進行异性有償陪侍和組織賣淫違法犯罪活動;使用暴力手段解决與前來娛樂會所消費顧客之間的爭端,對他人製造心理威懾、形成心理恐懼;多次虛構貸款用途,從銀行騙取貸款數億元,其中絕大部分用於典當行,逾期不能償還,造成銀行重大經濟損失;利用典當行高利放貸,對債務人採取罰站、罰跪、限制人身自由、跟隨滋擾等暴力和軟暴力管道非法討債;敲詐勒索公私財物;組織人員赴澳門賭博,為賭博人員提供籌碼,利用洗碼等管道獲取高額經濟利益;為逃避公安機關對該組織經營娛樂場所違法犯罪行為的打擊,拉攏、腐蝕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該黑社會性質組織將獲得部分非法利益用於支付該組織尋釁滋事、故意傷害等違法犯罪活動產生的人員受傷、物品損壞賠償費用等;該黑社會性質組織為維護組織利益,通過公司化運營,“以商養黑”“以商護黑”,有組織地實施犯罪共計14起,違法事實3起,其中尋釁滋事犯罪4起、故意傷害犯罪3起,非法拘禁犯罪3起,敲詐勒索犯罪2起,騙取貸款犯罪1起,組織賣淫犯罪1起。造成2人輕傷一級、3人輕傷二級、2人輕微傷的嚴重後果。致使多名被害人合法利益受到侵害後不敢通過正常途徑舉報、控告。該黑社會性質組織通過實施上述違法犯罪活動,嚴重敗壞了當地社會風氣,造成了惡劣的社會影響,嚴重破壞了當地經濟、社會生活秩序。
蘭州市城關區人民法院以被告人魏建武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尋釁滋事罪、故意傷害罪、非法拘禁罪、敲詐勒索罪、騙取貸款罪、組織賣淫罪,數罪並罰,决定執行有期徒刑二十三年,剝奪政治權利三年,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對該案其他37名被告人分別判處十八年六個月至一年三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及財產刑。對各被告人違法所得予以追繳,凍結、查封、扣押的各被告人房產、車輛、存款及物品,予以沒收、折抵財產刑或依法處置。
一審宣判後,魏建武等人不服,提出上訴。蘭州中院審理後,對魏建武等38人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等罪一案進行二審審理,認為該案原審判决認定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式合法,遂依法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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