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一男子捉姦不成,竟駕車撞翻“情敵”轎車,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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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儋州一男子林某某懷疑妻子出軌,故意撞擊他人車輛,造成兩車損毀,被儋州市人民檢察院以涉嫌故意毀壞財物罪提起公訴。近日,經儋州市人民法院開庭審理,判處林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緩刑兩年。三人從損壞的轎車中出來以後,林某某當場撥打了報警電話,並在現場等候警察處理。鑒於林某某投案自首,且自願認罪認罰,同時取得被害人的諒解,遂向法院提出判處林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緩刑兩年的量刑建議。

儋州一男子林某某懷疑妻子出軌,故意撞擊他人車輛,造成兩車損毀,被儋州市人民檢察院以涉嫌故意毀壞財物罪提起公訴。近日,經儋州市人民法院開庭審理,判處林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緩刑兩年。

△圖源網絡圖文無關

2020年11月,林某某的妻子謝某某與朋友聚會到深夜未歸家,林某某因擔心妻子安危而使用手機定位功能查找其位置,根據定位駕車至儋州市那大鎮某中學附近路段,發現謝某某與張某某在一輛轎車的後排座椅上聊天,懷疑謝某某出軌,同時大力拍打車廂要求謝某某下車。張某某見狀心中恐懼便爬回駕駛座企圖駕車離開,林某某駕駛自己的車輛緊跟其後,並多次對張某某的車輛進行撞擊,最終導致張某某駕駛的車輛翻車,其駕駛的車輛也囙此撞到路邊的樹上,所幸無人受傷。

三人從損壞的轎車中出來以後,林某某當場撥打了報警電話,並在現場等候警察處理。經儋州市價格認證中心認定,張某某的車輛損失價值達36269元。事後,經過解釋與協商,張某某對謝某某一時衝動的行為表示諒解,請求對林某某從輕處罰。

儋州市檢察院經審查認為,林某某故意毀壞他人財物,價值36269元,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75條之規定,應當以故意毀壞財物罪追究其刑事責任。鑒於林某某投案自首,且自願認罪認罰,同時取得被害人的諒解,遂向法院提出判處林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緩刑兩年的量刑建議。儋州市人民法院經審理,完全採納儋州市檢察院的定罪意見和量刑建議,並當庭宣判。

檢察官說:故意毀壞財物罪是指故意毀滅或者損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根據《刑法》第275條的規定,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案中,林某某看到妻子與其他男子獨處,未問清緣由便以過激的行為管道宣洩情緒,不但嚴重危害他人及自己的人身安全。

檢察官提醒:作為一名守法公民,我們在面對生活中的感情、經濟糾紛時,要冷靜處理,注重溝通、協商,通過合法的訴訟途徑解决,不能採用非法、暴力的手段,切勿觸碰法律的紅線。

瀟湘晨報綜合儋州檢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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