辭職,意味著
給自己原來的工作畫上句號
然而
重慶某建築公司的王某辭職後
卻被公司通報定性為內部開除
還在網絡上四處傳播
王某囙此遭到眾多議論和調侃
自己的工作生活也陷入困擾
這種情況
法院將如何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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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顧
時間回到王某在該公司擔任首長期間。那時,王某因被人舉報違反公司紀律規定而被公司約談。
王某思前想後,覺得自己在公司也待不下去了,便以“個人原因不能繼續工作”為由提出辭職。
(辭職信)
本以為事情告一段落,不料幾日後,該公司作出通報批評及處罰决定,內容提到:王某身為公司首長人員,在工作過程中嚴重違反公司紀律規定,現决定予以通報批評,並作開除處理。希望大家引以為戒!
該公司將上述通報批評及處罰决定發至公司工作微信群中。之後,通報還被他人轉發至其他多個微信群,逐漸在網上傳開,王某囙此遭致議論。
(微信群聊天記錄)
王某找到公司要說法,公司卻說王某違紀在先,通報屬於公司內部正常管理行為。王某認為,公司以不實情况進行通報,損害了其名譽,遂起訴至重慶市江津區人民法院,要求公司賠禮道歉,恢復名譽。
法院
審理認為
王某違反了組織規章制度,該公司可以按組織規章制度對其進行處罰。但是,通報批評及處罰决定中處罰事項載明的公司內部作開除處理的表述,與王某提交辭職申請的事實不符。“內部開除”無論是在性質上、問題嚴重程度或是外界評估上均比“主動離職”對員工個人造成的負面影響更重。公司未將該處罰决定送達給王某,而是發至公司微信群裏,導致其被公司內部開除的失實資訊通過網絡快速傳播擴散,給王某名譽造成影響,一定程度上侵害了王某的名譽權。
最終,法院判決該公司在工作微信群就發佈的通報批評及處罰决定中與事實不符的表述向王某賠禮道歉,為王某消除影響、恢復名譽。一審判決後,該公司提起上訴,二審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以侮辱、誹謗等形式侵犯人格權比較常見,但在通知、通告中使用不當措辭、表述等看似“輕微”的侵權行為卻容易被忽視。
不當的表述、措辭被傳播到網路空間,將極大影響人們對當事人的客觀評價,甚至對其當下生活、未來發展等造成影響。囙此,應本著實事求是的原則,更加謹慎注意,規範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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