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拿命控訴”遛狗不牽繩!圍堵者、物業何以置身事外?|法治新聞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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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11月13日淩晨4點,若經警方調查證實,與這些遛狗不牽繩者的行為有直接關聯,遛狗不拴繩導致他人受傷,圍堵、辱駡以及毆打他人,作為業主,盧女士生前曾多次向物業反映社區遛狗不栓繩及自己遭受遛狗人圍堵、辱駡和毆打的問題,但物業以“無執法權”為由,遲遲未解决。但由此暴露的居民社區遛狗不牽繩亂象,

11月13日淩晨4點,

武漢36歲的女子盧孝林

從32樓樓頂跳下。

究竟發生了什麼?

以至於讓她走到這一步?

(此前報導:遛狗不牽繩鬧出人命?和養狗鄰居衝突後,女子淩晨從32樓一躍而下…)

事件回顧

武漢36歲女子盧孝林上班途中被社區裏沒拴繩的寵物狗追逐,受驚嚇後責問狗主人,被幾名一起遛狗的老太太反擊。之後,雙方衝突一直持續,並且不斷陞級。

盧孝林說已經多次向物業和社區網格群反映無果,每天被養狗的老太太們帶狗在上班的路上圍堵。她曾購買打狗棍自衛,之後被對方辱駡、擊打。

事發前幾天,盧孝林在業主群裏說要“拿命抗爭”,不少業主發聲聲討不栓繩遛狗行為,但也勸她冷靜。

出事後,社區物業表示,因為無執法權,他們對於“社區內遛狗不牽繩”的情况也很無奈。

20日下午,盧孝林的家人帶著業主們提供的全套資料正式向洪山區獅子山派出所報案,警察表示現時還無法判斷盧孝林輕生原因,會配合調取監控跟進處理。

此事在網上引發熱議。

若經警方調查證實,

盧女士的輕生

與這些遛狗不牽繩者的行為有直接關聯,

那麼她們將面臨什麼處罰?

在此事件中,

社區物業是否也有責任?

針對相關問題,

記者採訪了專家、律師。

專家觀點

遛狗不拴繩導致他人受傷,

狗主人或將面臨民事賠償

“關於在社區內遛狗是否要拴繩,首先要看社區內部是否有業主公約或者物業管理規約之類的規範來對其進行約束,如果有,當然要遵守;其次要看當地有沒有地方性規範來約束,如果有,也當然要遵守。”復旦大學法學院教授段厚省表示,根據我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條、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條和第一千二百五十條的相關規定,無論是否有相應的約束性規範,飼養的動物傷人,動物的飼養人都要承擔責任,除非能够證明是第三人造成的,或者是受害人故意造成的損失。構成民事上的人身傷害,受害人可以通過訴訟的管道主張權利,請求人身損害賠償,如果精神遭受傷害,還可以要求精神損害賠償。

上海律協物業管理業務研究委員會主任、上海市錦天城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宋安成指出,《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2021修訂)第30條第2款明確規定“攜帶犬只出戶的,應當按照規定佩戴犬牌並採取系犬繩等措施,防止犬只傷人、疫病傳播”。“所以遛狗拴繩是法律規定,不拴繩是違法行為。”此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第109條第3款的規定,“違反本法規定,給他人人身、財產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此外,《民法典》第1179條規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宋安成律師建議,如果遛狗不拴繩導致他人被狗咬傷的,受害人可以要求狗的主人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比如常見的醫藥費、誤工費等都可以要求狗的主人支付。如狗的主人拒絕賠償,受害人可以通過協商、訴訟等常見的管道進行維權。如果雙方協商不成,受害人可以向法院起訴要求狗的主人支付合理的治療和恢復等費用。

圍堵、辱駡以及毆打他人,

違法!要擔責!

段厚省教授認為,本案中,遛狗老人們圍堵、辱駡和毆打盧女士,在民法上構成了人身侵權,情節嚴重的話,可能還構成《治安管理處罰法》甚至《刑法》上的尋釁滋事、侮辱或者故意傷害。“進一步說,如果警方調查證實盧女士的死亡和這些人的行為之間有因果關係,那麼,我認為這些人至少應承擔民法上的賠償責任;然後構成治安管理處罰法上的行為,應受治安處罰;如果情節更嚴重,可能構成犯罪,應受刑事處罰。”

盧女士樓棟下張貼的通知

“任何人的合法權益都受法律保護,其他人不得隨意侵犯。”宋安成律師也認為,遛狗老人因為盧女士提醒“遛狗要栓繩”而對其進行圍堵、辱駡以及毆打的行為,涉嫌侵犯盧女士的人身權益。如果情節嚴重,還可能涉嫌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甚至構成《刑法》中的侮辱罪、故意傷害罪等。

同時,他表示,如果盧女士的輕生確實與這些遛狗不牽繩者的行為有直接關聯,但是不構成《刑法》意義上的因果關係的,遛狗老人一般不需要承擔刑法上的刑事責任。“但是可能需要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法》或《民法典》的規定,接受行政處罰或承擔侵權賠償責任。盧女士的父母作為盧女士的近親屬,可以要求遛狗老人承擔一定的侵權賠償責任。”

作為業主,盧女士生前曾多次向物業反映社區遛狗不栓繩及自己遭受遛狗人圍堵、辱駡和毆打的問題,但物業以“無執法權”為由,遲遲未解决。

盧女士曾向樓管反映遛狗不牽繩事件

對於物業公司的這一說法,宋安成律師認為,“物業公司確實沒有行政執法權,但是其負有根據契约對管理區域的安全進行維護、積極報告相關政府部門的義務。”囙此,當社區業主、使用人反映社區存有遛狗不拴繩或是有安全隱患的情形,物業公司應當及時採取張貼告知、勸導業主、報警等管道减少安全隱患。“但具體到本案中的物業公司是否履行了義務,還需要進一步的調查核實。如果確實可以證實本案中的物業公司沒有按照法律或合同約定充分履行管理義務的,盧女士家屬可以要求物業公司承擔一定的違約責任。”

段厚省教授也表示,通常而言,物業服務契约會規定物業有維護社區環境,保護業主安全的義務。“所以,物業當然有義務封锁這些人的行為。盧女士的家屬可以追究物業公司的民事責任。但是,既然人都不在了,那主要就是損害賠償責任。”

此次事件中,

涉事女子跳樓與被狗主人騷擾、

辱駡毆打有無關係,

雖尚待調查,

但由此暴露的居民社區遛狗不牽繩亂象,

的確應該引起足够重視了!

你周圍有遛狗不牽繩的現象嗎?

歡迎留言參與討論……

整理|劉家杭

部分新聞素材綜合自上海法治報、澎湃新聞、封面新聞、新京報

編輯|王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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