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婚姻家事審判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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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被繼承人王某、張某生育張某一、張某二、張某三子女三人。王某、張某去世後,張某三隨即去世,張某三應繼承的父母遺產份額轉由其妻子趙某及兩個子女繼承。一審判決後,當事人均未提起上訴。本案例是涉及民法典中新遺囑形式的典型案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條規定,以錄音錄影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本案是因感情不和離婚的典型案例。

案例目錄

案例一:張某一訴趙某等繼承糾紛案

案例二:劉某申請指定天津市河北區民政局為徐某遺產管理人案

案例三:徐某訴劉某離婚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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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某一訴趙某等繼承糾紛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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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被繼承人王某、張某生育張某一、張某二、張某三子女三人。王某、張某去世後,張某三隨即去世,張某三應繼承的父母遺產份額轉由其妻子趙某及兩個子女繼承。張某住院期間於2019年10月31日,將張某一、張某二、張某三及張某的兩個弟弟叫到病房,由張某的兩個弟弟作為見證人,經案外人錄影,張某口述表示將其名下的房產於過世後留給長女張某一,張某一根據該錄影向法院起訴,要求繼承張某名下的訴爭房產。

裁判結果

一審法院認為,經審查當事人提交的錄影內容,錄影現場有立遺囑人張某及兩個見證人的肖像,各方當事人均認可錄製時間為2019年10月31日,可以確認錄製時間和見證人身份,該錄影符合《民法典》規定的錄音錄影遺囑的形式要件,應為錄音錄影遺囑。根據《時間效力的若幹規定》的相關規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實引起的民事糾紛案件,當時的法律、司法解釋沒有規定而民法典有規定的,可以適用民法典的規定,但是明顯減損當事人合法權益、新增當事人法定義務或者背離當事人合理預期的除外。錄影遺囑是《民法典》新規定的遺囑形式,該遺囑並不存在明顯減損當事人合法權益等情形,故本案應適用《民法典》的規定。一審判決認定錄影遺囑有效,並在此基礎上確認了張某一應繼承的訴爭房產份額。一審判決後,當事人均未提起上訴。

典型意義

本案例是涉及民法典中新遺囑形式的典型案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條規定,以錄音錄影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錄音錄影中記錄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錄影遺囑指的是以錄影機、照相機等可以錄製聲音和影像的器材所錄製的遺囑人的遺囑,這種遺囑既可以記錄遺囑人的聲音,也可以記錄遺囑人的影像,相比於錄音遺囑更為直觀,也更容易體現遺囑人的真實意願,彌補了以往繼承法中關於口頭遺囑和錄音遺囑未規定的空白領域,充分體現了民法典對時代發展的回應。在本案的錄影錄製時,法律對錄影遺囑沒有明確的規定,一審法院正確適用民法典溯及力的相關規定,結合具體案情對遺囑有效性進行合理認定,充分尊重了立遺囑人的真實意願,實現了情理法的有機融合。

舊條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七條(節選)以錄音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

新條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條以錄音錄影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錄音錄影中記錄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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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某申請指定天津市河北區民政局為徐某遺產管理人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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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劉某為被繼承人徐某的債權人,天津市河北區民政局系徐某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門。徐某於2020年4月5日死亡,生前未婚、未生育子女,其名下遺留數處房產,死亡後遺產處於無繼承人的狀態。劉某曾在徐某死亡後,以徐某為被告向法院提起民間借貸訴訟,但法院以被告已死亡為由裁定駁回起訴。2021年1月1日《民法典》施行後,劉某依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條、第一千一百四十六的相關規定,認為在徐某無繼承人時應由天津市河北區民政局作為其遺產管理人,故向法院提起申請,要求指定天津市河北區民政局作為徐某的遺產管理人,由天津市河北區民政局管理徐某遺產並以徐某遺產償還其債務。

裁判結果

法院判決認為,徐某於2020年4月5日死亡,無繼承人導致其遺產處於無人管理的狀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條、第一千一百四十六條對於死者無繼承人時遺產管理人的選任問題作出了新的規定,即死者沒有繼承人或者繼承人均放弃繼承的,由被繼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門或者村民委員會擔任遺產管理人。《時間效力的若幹規定》第三條規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實引起的民事糾紛案件,當時的法律、司法解釋沒有規定而民法典有規定的,可以適用民法典的規定,但是明顯減損當事人合法權益、新增當事人法定義務或者背離當事人合理預期的除外。本案中,在徐某沒有繼承人的情况下,以法院指定的管道確定遺產管理人,解决權利人針對徐某遺產的爭議,更有利於管理和維護徐某的遺產,同時能確保權利人利益得以順利實現。法院判決指定徐某住所地的天津市河北區民政局作為徐某的遺產管理人。

典型意義

本案是《民法典》施行後,天津法院首例申請指定民政部門為遺產管理人的案件。

死者無繼承人時,其遺產的管理問題一直是繼承法上的難題,因死者並無法定繼承人,死者的債權人“無人可訴”,難以對死者的遺產主張權利。《民法典》首次規定在死者無繼承人時由民政部門擔任遺產管理人,有效破解了債權人“無人可訴”的現實難題。在死者無其他繼承人時,由其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門或者村民委員會擔任遺產管理人,有助於保護相關權利人的利益,符合公職部門維護公共利益的定位。

《民法典》雖規定對遺產管理人的確定有爭議的,利害關係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遺產管理人,但是民事訴訟法及其司法解釋中並未明確規定該類案件的受理條件及審理管道。一審法院直面難題、先行先試,積極探索了該類案件的審判規則及審理程式,對此後同類型案件的審判具有開創性的意義。

新條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條繼承開始後,遺囑執行人為遺產管理人;沒有遺囑執行人的,繼承人應當及時推選遺產管理人;繼承人未推選的,由繼承人共同擔任遺產管理人;沒有繼承人或者繼承人均放弃繼承的,由被繼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門或者村民委員會擔任遺產管理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六條對遺產管理人的確定有爭議的,利害關係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遺產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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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訴劉某離婚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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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徐某與劉某登記結婚後育有一女,婚後因生活瑣事及徐某患病發生衝突,雙方自2019年8月分居至今,婚生女隨劉某生活。2019年徐某以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為由起訴離婚,法院於2019年11月15日判决駁回其訴請。徐某於2020年7月3日再次提起離婚訴訟,並於2020年9月2日上訴於二審法院,均被判駁回訴請。2021年4月9日徐某再次提起離婚訴訟。

裁判結果

一審判決認為,徐某與劉某雖系自由戀愛,自主婚姻,並生育子女,但在共同生活期間並未建立起深厚的夫妻感情。徐某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生活需要照顧,但劉某未能盡到扶養義務。徐某曾於2019年10月25日以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為由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與劉某離婚,法院判決不准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遂判决準予徐某與劉某離婚。

典型意義

本案是因感情不和離婚的典型案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規定,經人民法院判決不准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民法典施行前,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屬於法定離婚事由,但是在沒有明確證據證明雙方感情破裂的初次離婚案件中,人民法院本著維護家庭穩定的原則,一般判决不准離婚。

實踐中,被判决不准離婚的這些夫妻有許多會再次到法院起訴離婚,更有一些是在六個月期滿後立即再次提起離婚訴訟,可見當事人要求離婚的堅決態度。

依據《民法典》的新規定,當事人在初次離婚訴訟被法院駁回後,夫妻雙方持續分居滿一年,互相不履行夫妻義務,可以認定夫妻感情在前次訴訟之後並無改善,長期分居已導致夫妻感情不具備挽回的可能,且一方持續提起訴訟,表明當事人要求解除婚姻關係的堅決態度,應認定為夫妻感情破裂,準予離婚。

舊條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節選)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新條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經人民法院判決不准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來源:天津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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