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酒後鬧事,掐我孫子的脖子,我救孫心切將對方砍傷,難道不屬於正當防衛?法院:第一刀算,之後的不算!
2017年8月31日,事發海南,同村村民39歲的楊某全,酒後從地上撿起大石塊打砸楊成傑家廚房的屋頂。
聽到异響後,8歲的楊某冰(楊成傑之孫)出門查看。楊某全見到楊某冰便拿著石頭追趕,隨後掐住了楊某冰的脖子。
七旬老人楊成傑知曉後心急如焚,拿著勾刀出門救孫。在附近的竹林中,楊成傑看到楊某全用手掐著孫子的脖子。
楊成傑大喊:“快放手”,但楊某全充耳不聞,不肯放手。老人上前就用勾刀砍擊楊某全,楊某全放手但經鑒定構成輕傷一級。隨後,楊某全提出賠償時被楊成傑拒絕。
老人心中有氣,你酒後鬧事,砸我廚房,掐我孫子,還要我賠償!兩年後,楊成傑被警方刑拘。臨高縣檢察院以故意傷害罪向法院提起公訴。
經過一審、二審,楊成傑因故意傷害罪被判有期徒刑8個月。今年4月23日,74歲的楊成傑出獄後,一直在為此事申訴,然而申訴之路比預想的艱難。
此後,向海南省第二中院及高院的申訴均被駁回。
自己年幼的孫兒被醉酒壯漢掐住脖子,作為爺爺面對如此緊迫的危害,出於本能的保護,相信無論是誰都會極力制止不法侵害。
囙此,判斷楊成傑的行為是否屬於正當防衛,成為本案焦點。
首先,正當防衛作為刑法中違法阻卻事由之一,起因條件要求在事發當時存在現實的不法侵害。
本案中,楊某全醉酒後,先拿大石頭砸楊成傑廚房的屋頂,繼而掐住手無縛雞之力,年僅8歲的楊某冰的脖子。
由於年幼孩子的脖頸屬於敏感脆弱部位,在醉酒缺乏力度控制的楊某全手中,極易造成嚴重的人身損害。囙此,楊某全的行為顯然屬於現實的不法侵害。

其次,《刑法》第20條第3款規定,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强奸、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對於此處“行兇”的定義,《刑法》中雖然未作詳細闡述,但在兩高一部發佈的《依法適用正當防衛制度的指導意見》中有著明確規定。
《意見》指出應準確理解和把握“行兇”。使用致命性兇器,嚴重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屬於無限防衛中的“行兇”。
但即便行為人未使用兇器或者未使用致命性兇器,根據不法侵害的人數、打擊部位和力度等情况,雖然尚未造成實際損害,但已對人身安全造成嚴重、緊迫危險的,也可以認定為“行兇”。
楊某全雖然不承認自己有掐住楊某冰脖子的行為,但是在辯護人提供的證據中,有臨高縣人民醫院製作的楊某冰內窺鏡檢查報告單,該報告單顯示,案發後一周左右楊某冰在醫院檢查時被發現咽喉部充血。
前述也說明過,年幼孩童的脖頸尤其脆弱敏感,楊某全醉酒,手下不知輕重,應當說楊某冰已經面臨著嚴重、緊迫的人身危險。即使尚未造成楊某冰重傷等嚴重後果,依然可以認定楊某全正在行兇。
再次,根據其《防衛指導意見》的規定,對於防衛的時間、限度等條件需依法準確把握,綜合認定。要充分考慮防衛人面臨不法侵害時的緊迫狀態和緊張心理,防止在事後以正常情况下冷靜理性、客觀精確的標準去評判防衛人。
案發時,老人楊成傑已經年逾七旬,對著一個醉酒的39歲青壯年,顯然通過赤手空拳難以制止其不法侵害。
情急之下使用勾刀將楊某全砍致輕傷,與楊某冰被掐脖子的生命法益相比,其防衛行為與結果未超過必要限度,並不過當。
故此,筆者個人認為,本案一審法院對楊成傑在看到楊某全掐著其孫子脖子時,沒有採取相當手段來封锁侵害行為的認定,有待商榷。楊成傑的行為,應當成立正當防衛。
此外,本案還有一個爭議焦點在於,楊成傑在砍第一刀之後的砍擊行為是否能够認定為正當防衛。
《防衛意見》第6條指出,對於正當防衛的時間條件應當準確把握。對於不法侵害雖然暫時中斷或者被暫時制止,但不法侵害人仍有繼續實施侵害的現實可能性的,應當認定為不法侵害仍在進行。
據楊成傑表示,楊某冰在被楊某全追趕時,邊跑邊喊:“爺爺,快救我”,等到雙方對峙時,楊成傑喊話讓楊某全放手。但楊某全不僅不肯鬆開,還回話:“我不放,我要掐死他……”
按照社會公眾的一般的認知,楊成傑為了孫子的人身安全,顯然會被醉酒的楊某全威嚇到,而不敢輕信楊某全只是說說而已。案發前,楊某全因土地承包問題,還曾與楊成傑發生過口角,有過積怨。
在這樣的情况下,即便楊成傑的第一刀已經讓楊某全放手,只要楊某冰還在楊某全的控制之下,楊成傑因為恐慌、緊張等心理,完全有理由相信,不法侵害仍在進行,醉酒的楊某全真的會說到做到,掐死楊某冰。
囙此,按照楊成傑的自述,筆者認為楊成傑繼第一刀的後幾刀,應當也屬於第一刀防衛的有機整體,成立正當防衛。
然而問題在於,一審法院判決書上楊成傑供述,在楊某全掐楊某冰脖子不放手後,他持刀楊某全大腿砍去一刀,楊某全就鬆手了……其生氣再向楊某全的大腿砍去第二刀,緊接著向他的左手砍一刀……
這樣的供述顯然與事後接受採訪時的說法並不一致,而且控辯雙方出具的證據主要是現場人員,楊成傑、楊某全、楊某冰、楊成傑妻子、楊某全女兒的口供或證言。
客觀證據嚴重缺失,每個人又各執一詞,讓案件出現多個版本,陷入羅生門。
如果按照海南省高院的認定,楊成傑砍擊一刀後,楊某全放開楊某冰,楊某冰隨即跑回家中。
除非楊某全繼續追趕楊某冰,否則應當認為楊某冰的人身危險已經解除,楊某全的不法侵害已經結束。至此後,楊成傑如果繼續持刀砍擊,就會被認定為出於洩憤的故意傷害了。
您認為老人楊成傑的正當防衛成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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