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依據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降低社會保險費率綜合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19〕13號)等相關規定,要求調整職工平均工資口徑。為保證本市參保人員社會保險待遇平穩銜接,保障我市新退休人員養老保險權益,不斷推進社會保險事業的持續發展,核算養老保險待遇時暫用計發基數。
二、主要內容
(一)關於2021年養老保險待遇
2021年達到退休年齡並辦理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手續的人員,核算養老保險待遇時,以10534元/月作為計發基數。2021年1月1日至今達到退休年齡,並已辦理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手續的人員,按照上述規定為其重新核算基本養老金並補發差額部分養老金。
(二)關於2021年工傷保險待遇
為保證本市2021年工傷職工工傷保險待遇合理銜接,以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作為計發基數核定工傷保險待遇的,以10534元/月作為計發基數。
三、政策問答
1、以10534元/月作為基本養老金計發基數的人員範圍?
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間,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並辦理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手續的人員。
2、通告發佈前,已經領取基本養老金的人員是否補發差額部分養老金?
2021年1月1日至通告發佈期間,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並辦理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手續的人員,應以10534元/月作為計發基數,重新核算並補發差額部分養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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