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一店主租用門面房12年不給錢,房東要求騰退被拒:除非我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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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2020年6月,忍無可忍的蔣仁義在多次索要租金無果之後,無奈之下將吳善華告上了法庭,因為證據確鑿,事實充分,當地法院依法判令吳善華限期支付拖欠的租金並騰退房屋,交付給蔣仁義。判决生效之後,吳善華依然無動於衷,不僅不履行判决義務,反而撂下狠話,要想他搬出去,除非他死了。面對吳善華的這副德行,執行人員决定利用強制手段進行騰退房屋,並扣押相關財物抵充房租。

門面房,在很多人心目中那可是金窩窩,就算是在很多小縣城,有那麼幾間門面房的話,也是人生贏家,躺著就能把錢賺了。

但世事無絕對,有利益肯定就有風險,如果遇上不良租客,不僅賴著不走,而且始終不給房租錢,這可是件十分麻煩的事情,作為一般人來說真是輕不得重不得,甚至房東成為弱勢群體也未可知。

我是京子光,講述法治故事,普及法律知識,歡迎閱讀。

不過,一旦遇上這樣的事情,第一時間應該求助於法律,而不是一味交涉,因為總有那麼一部分人是聽不進好話的,只有動用法律強制執行,才能切實維護自身權益,免得利益受損不說,受氣又窩囊。

家住固始的蔣仁義是縣城一處兩間門面房的管理者,在2008年的時候租給了相距不遠的鄉親吳善華經營雜貨鋪。雖說都是鄉里鄉親的,但在後來蔣仁義收租的時候卻遇上了問題。

因為蔣仁義並非房屋的所有權人,遭到了吳善華的質疑,在持續為租金爭論不休之後,吳善華乾脆對蔣仁義討要租金置之不理,雙方陷入胶著狀態。因為蔣仁義抹不下情面,始終無法從吳善華口袋裏掏出銀子,這一晃就是12年。

2020年6月,忍無可忍的蔣仁義在多次索要租金無果之後,無奈之下將吳善華告上了法庭,因為證據確鑿,事實充分,當地法院依法判令吳善華限期支付拖欠的租金並騰退房屋,交付給蔣仁義。

人上一百,形形色色。判决生效之後,吳善華依然無動於衷,不僅不履行判决義務,反而撂下狠話,要想他搬出去,除非他死了。你看,這麼多年不交租金倒還罷了,看來是還想把房子據為己有。

蔣仁義雖然是房屋的管理者,但也算是房東,對房子有使用權和管理權,加上手上還有判決書,自然輪不到吳善華撒野,只不過顧及面子,大家都不想做得太絕而已,可吳善華好像把蔣仁義的好心當成了驢肝肺,總之就是不搬走也不給錢。

但既然已經判决了,這就由不得你吳善華了。2021年5月,蔣仁義向法院申請了強制執行,準備對吳善華動真格了。

真是不怕人硬氣,就怕人耍賴。吳善華一看大事不妙,又開始和執行人員打起了太極。吳善華先是以身體患病為由,拒不騰退房屋,後來乾脆向法官發出“死亡威脅”,聲稱只要法院執行,自己就去死。

吳善華真是把人性醜陋的一面表現得淋漓盡致,但為了保障申請執行人的合法權益,法律可不怕你撒潑打滾,以死相逼,這種招式對越來越規範和嚴格的強制執行程式來說已經沒有任何抵抗力。

在依法向吳善華發出執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之後,法官還是對吳善華保留了一定的期望值,希望能夠以法理來勸解吳善華服從判决執行。但事與願違,吳善華依然是一副“死猪不怕開水燙”的樣子,甚至藐視法律不敢將他怎樣。

面對吳善華的這副德行,執行人員决定利用強制手段進行騰退房屋,並扣押相關財物抵充房租。2021年11月中旬,法院出動了4輛警車,10餘名幹警奔赴現場展開強制騰房行動,為防止意外發生,事先還製定了相應的應對方案。

但令人想不到的是,口口聲聲以死相逼的吳善華面對敢於動真碰硬的執行人員,瞬間消失得無影無蹤,在相關人員的監督下,執行人員在周圍拉起警戒線,全程錄音錄影,對吳善華存放在屋內的物品進行了清查、造册。

為防止吳善華的反撲,在清空房屋之後,執行人員當場將房屋鑰匙更換,並貼上封條,一場糾纏多年的強制騰房案得到圓滿執行,維護了蔣仁義的合法權益,也有力地震懾了口硬心虛的“霸租”者。

本文為京子光原創作品,歡迎閱讀。

強制執行是人民法院的執行組織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式和管道,運用國家的強制力量,在負有義務的一方當事人拒不履行義務時,強制其履行義務,從而實現生效法律文書內容的一種訴訟活動。

在民事法律關係中,強制執行是運用十分廣泛的一種實現當事人權益的法律措施,也是威嚴不可侵犯的。如果被執行人對抗執行,輕則會遭到司法拘留,嚴重的還會被以拒不執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刑責,別小看這個罪名,最高可以判處七年有期徒刑,可不是鬧著玩的。

“霸租”是令房東十分煩惱的一種侵權行為,實質上在租客霸租的第一天起,已經損害了房東的切身利益。不過大多數房東都以和氣生財的心態來處理,畢竟大部分人在催促之下也會主動履行房租給付義務。

但像吳善華這樣長達十幾年的“霸租”,確實是極其罕見的,而且也是令人深惡痛絕的行為。這件事在當地法院公開之後,很多人覺得應該以侵佔罪對吳善華追究刑事責任,那麼,這種說法是否有法律依據呢?

在這裡可以負責任地說,吳善華這種行為不屬於侵佔罪,但如果他依然拒不交付房屋或不履行租金給付義務的話,是可以以拒執罪追究刑責的,而不是以侵佔罪追究刑責。

因為侵佔罪的前提條件是“合法持有他人財物”而又非法佔有,雖然從表像上看貌似吳善華是合法持有他人財物,但需要是通過正當、善意、合法的手段,持有他人財物的行為,如果持有該財物具有非法性,又不具有正當、善意、合法的手段,則不可以侵佔罪追責。

本案中吳善華佔有該房屋並非善意、正當、合法的行為,其最終結局依然需要交付給房屋管理人蔣仁義,囙此在構成要件上達不到侵佔罪的要求,但絕對是違反民法中誠實信用原則的,應當依法予以返還,拒不返還的,房東可以提起訴訟,要求返還並賠償相應損失,勝訴後可以申請強制執行。

強制執行並非兒戲,不僅是維護申請執行人利益的,也是維護法律尊嚴的行為,被執行人一定要認清形勢,如果一味硬碰抵抗,最終吃虧的還是自己。(本文主要目的是以案說法,普及法律知識,人物均為化名,請勿對號入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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