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內蒙古自治區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辦法》(內政辦發[2014]121號)及《關於認真貫徹落實國家切實提高住房公積金使用效率有關規定的通知》(內建金[2015]446號)的規定,對已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但住房公積金欠繳一年以上的借款人,我中心有權採取終止借款合同,追回全部貸款本息或上調利率至商業銀行貸款水准的措施。
經我中心電話、簡訊多次通知,下列貸後欠繳人員仍未辦理補繳業務或提前還清貸款業務。請下列人員於2021年11月30日前到包頭市住房公積金中心各受理部辦理相關業務,到期仍未辦理的,我中心將於2021年12月上浮其貸款利率至同期商業銀行貸款水准,由此產生的一切法律後果由本人承擔。
特此通告
包頭市住房公積金中心
2021年11月18日
附:貸後欠繳住房公積金一年以上人員名單
來源:包頭市住房公積金中心
微信編輯:張乃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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