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集安:養兒四年發現非親生男子把女友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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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2016年4月—8月間,二人未登記而舉辦婚禮同居。孩子由原告王某獨自撫養。需提供親子鑒定報告。“排除王某為小王的生物學父親”,但小王並非其親生子。而張某作為親生母親,有法定撫養義務,集安法院審理後認為,本案中,原告撫養與自己無血緣關係的被告之子,被告囙此獲得利益。集安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張某於判决生效後立即返還原告不當得利款9.6萬元;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被告不服此判决,上訴至通化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6年4月—8月間,

王某與張某

通過網絡相識、相見

2017年5月11日,

二人未登記而舉辦婚禮同居

後張某於2017年6月

生育一子小王

不久後雙方分居,

孩子由原告王某獨自撫養

2021年3月,

因辦理非婚生子上戶口的手續

需提供親子鑒定報告

王某與小王做了親子鑒定,

鑒定結果為

“排除王某為小王的生物學父親”,

即兩人間無血緣關係。

王某認為

其撫養小王喂奶粉等

花了大量金錢

但小王並非其親生子。

而張某作為親生母親,

有法定撫養義務

應當返還其因撫養

所支出的生活費、

被告入院分娩住院費等

共計12.9萬元

故訴至法院。

集安法院審理後認為,

本案系不當得利糾紛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條“得利人沒有法律根據取得不當利益的,受損失的人可以請求得利人返還取得的利益。”

本案中,原告撫養與自己無血緣關係的被告之子,被告囙此獲得利益。故原告為小王支付的撫養費,被告應當予以返還。

集安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張某於判决生效後立即返還原告不當得利款9.6萬元;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被告不服此判决,上訴至通化市中級人民法院。經通化中院主持調解,當事人自願達成如下協定:被告張某於2021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給付王某6.5萬元(不含之前已給付的0.5萬元),如張某未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給付王某6.5萬元,張某需按照一審判決數額9.6萬元給付王某。

來源:法音吉語微信公眾號

作者:於國興

編輯:任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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