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4月—8月間,
王某與張某
通過網絡相識、相見。
2017年5月11日,
二人未登記而舉辦婚禮同居。
後張某於2017年6月
生育一子小王。
不久後雙方分居,
孩子由原告王某獨自撫養。
2021年3月,
因辦理非婚生子上戶口的手續
需提供親子鑒定報告。
王某與小王做了親子鑒定,
鑒定結果為
“排除王某為小王的生物學父親”,
即兩人間無血緣關係。
王某認為
其撫養小王喂奶粉等
花了大量金錢,
但小王並非其親生子。
而張某作為親生母親,
有法定撫養義務,
應當返還其因撫養
所支出的生活費、
被告入院分娩住院費等
共計12.9萬元,
故訴至法院。
集安法院審理後認為,
本案系不當得利糾紛。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條“得利人沒有法律根據取得不當利益的,受損失的人可以請求得利人返還取得的利益。”
本案中,原告撫養與自己無血緣關係的被告之子,被告囙此獲得利益。故原告為小王支付的撫養費,被告應當予以返還。
集安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張某於判决生效後立即返還原告不當得利款9.6萬元;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被告不服此判决,上訴至通化市中級人民法院。經通化中院主持調解,當事人自願達成如下協定:被告張某於2021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給付王某6.5萬元(不含之前已給付的0.5萬元),如張某未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給付王某6.5萬元,張某需按照一審判決數額9.6萬元給付王某。
來源:法音吉語微信公眾號
作者:於國興
編輯:任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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